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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2、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3、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适当延长毕业分配时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察后再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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