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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一般不适用调解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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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行政复议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复查机制。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一级行政*或同级行政*复查、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而调解则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由第三方对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虽然调解在民事、刑事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在行政复议中却并不适用。本文将探讨行政复议一般不适用调解的原因。

行政复议一般不适用调解 为什么

一、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复查机制,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复查机制,是行政*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机制,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的公正、公平、合法行为。

2.行政复议具有强制性,行政*必须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必须依法执行复议决定。

二、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不适用性

虽然调解在民事、刑事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在行政复议中却并不适用。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复查机制,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的公正、公平、合法行为。而调解则是一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由第三方对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由于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并不适用。

2.行政复议具有强制性,行政*必须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调解是一种自愿性的解决方式,双方必须自愿参与,达成的协议也是自愿达成的。由于行政复议具有强制性,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调解也并不适用。

3.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必须依法执行复议决定。而调解达成的协议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也无法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调解也并不适用。

三、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一般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是:行政复议具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强制性、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等特点,而调解则是一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由第三方对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是一种自愿性的解决方式,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