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韩先生有一张信用卡,额度20万。后来他因为一些事进去了,当时信用卡欠款19.6万余元。3年后他出来,银行向他催账:19.6万3年变121万了,赶紧还钱!

韩先生以前是开公司的,不说大富大贵,但表面上也是混的风生水起。
有一次他以自己名下公司的名义,申请了一张信用卡,额度20万。平常的花销他大多从这张卡里支出。
后来因为一些事,韩先生进去了。
而在被抓之前,他的那张信用卡已经透支了19.6万余元。
不过,此时的他已经顾不上这些,也没有能力管,没有能力还。
于是,这张信用卡很快就逾期了。银行一直也联系不到韩先生还款。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就这么利滚利,利滚利,越积越高。
很快,3年时间过去,韩先生恢复自由。
正当他准备重新开始时,银行的一张催款单,给了他当头一棒:
当初他欠的19.6万元,经过短短3年,就利滚利涨到了121万余元!
就他的情况,别说121万元了,就是五六万也还不起啊。
韩先生一阵摇晃,险些栽倒在地,慢慢回过神来,他到银行了解情况,因为他知道,这事他是逃不过的,越早解决,对他越有利。
首先,他质疑银行为何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19万余元就变成了121万余元?这也太离谱了吧!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一点也不离谱,相反合理合法。
于是经过一通解释与计算,工作人员给他列出了账单,表明他确实欠银行这么多钱,并且不及时还的话,会越来越多,并且增长速度会越来越快。
韩先生一阵头大,只好说出自己逾期的实情,希望银行能够开恩。
并且,韩先生认为,这3年来不是他不想还款,实在是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还款,这应该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银行应该给他免除这三年的利息和滞纳金等。
@不染的时光 韩先生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依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这么看来,是不是韩先生的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银行应该免除他这3年还钱的责任义务呢?
很遗憾,并不是。
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等。
然而韩先生在与银行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他自身违法犯罪,他完全可以预见他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完全可以预见自己到时候可能无法按时还款。
他也可以选择提前把信用卡欠账还清,避免以后出现逾期的情况。
因此,韩先生的情况并非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他在与银行的合同中违约,完全是他个人原因。
也就是说,他应当承担信用卡3年来所有的本息,合计121万余元。
不过,就实际情况,此时的韩先生别说121万了,就是三五万他都拿不出来,他越是还不起钱,他也就越不想还,逼的太狠,银行估计就收不回来钱了。
一分钱收不回来,对方又没啥资产,银行不更亏吗?
银行经理显然也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不能一下把人给压死,要首先保证让还账人感觉他有希望把钱还清,在此基础上再保证不仅把本钱收回来,还能把利息多要回来点。
于是,分行领导在了解情况后,马上表示,虽然他这边没有权限,但能帮韩先生向总行那边申请,看看能不能减免一些费用。
很快,有了消息,分行表示总行同意把韩先生的还款金额从121万余元,减免到40多万。一下减免近80万元的债务,力度相当大。
不过,韩先生表示这对他来说,压力依旧不小,毕竟他此时一无所有。
经过数次协商,分行表示会再帮韩先生求求情,但不能保证有新的结果。
最终,韩先生同意。
不违法乱纪,堂堂正正做人,才是正途。如果不是他当初走错路,也没有这么多麻烦。
人生旅途已经够坎坷,就不要自己再往坑里跳了,不然等想挣扎着爬出来时,再后悔就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