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拿着20多年前的一张10000元存单去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告知该存单已失效,存款也早就被他人取走。男子随即要求银行提供取款人当时的签名凭证,但银行却以种种理由推脱。
山西运城,韩先生的舅舅拿着1万元要求韩某帮忙去银行办理存款。由于韩先生的舅舅不识字,所以平常的存款也都是委托韩先生帮忙办理的。
韩先生随即就将舅舅给的这10000元存入了银行,银行也为其开具了一张盖有银行专用章的存单。韩先生将这一张存单交给了舅舅,并再三叮嘱一定要好好保管。

没想到这一张存单,韩先生的舅舅一放就放了20多年。直到韩先生的舅舅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了这张10000元的定期存单。
韩先生的舅舅随即就拿着这张10000元的定期存单前往银行取款。可是没想到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银行表示,韩先生舅舅手里的存单已经失效,里面的钱也被他人给取走了。
先生的舅舅,再次向银行的工作人员询问自己手中的这张存单的真伪性,银行工作人员也表示这张存单是真实的,上面也盖有银行的专用章。只是这一张存单已经被挂失前里面的钱也被他人给取走了。
韩先生的舅舅要求银行出具挂失和办理取款时的相关凭证。银行起先以时间久远为由,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查找,要求韩先生的舅舅先回家等待消息。
韩先生的舅舅回到家后就联系了韩先生韩先生表示这张定期存单是用舅舅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的,在没有舅舅身份证的情况下,这一笔钱谁都取不走。韩先生劝舅舅在家里再等等银行的消息,如果实在不行,那就走诉讼程序,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本息。
可是过了几个月之后,银行还是没有拿出相关的取款凭证。韩先生的舅舅再一次询问银行,银行又说在找,请回去等等。
就这么,韩先生的舅舅又等了几个月。银行这一次也确实拿出了取款凭证,但取款凭证上的签名却显示为“段xx”
韩先生的舅舅表示,但凡取款凭证上的签名是自己或者外甥韩某的自己都认,这个“段xx”自己压根就不认识。双方多次争论未果,韩先生的舅舅在韩某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韩先生的舅舅表示:
自己手里拿着盖有银行专用章的1万元定期存单,并且在20年前,自己也委托外甥韩某去银行办理了这笔存款。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依法兑付存款的本息。
银行对此答辩称:
韩某舅舅手中的这一张定期存单已经失效了,一笔存款的本息由一名叫段某的人取走了。
在20年前,根据当时的取款流程,去银行取款,并非要求本人办理签名,段某来银行将这笔钱取走后,还在取款凭证上留有段某的亲笔签名,银行也总共支付了1万元本金及利息23元。
从韩某舅舅提交的证据上来看,无法排除是韩某舅舅委托段xx将钱取走。
韩某的舅舅对此答辩:
自己把钱存在银行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妥善保管存款安全,不被他人冒领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储户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必须是本人持存款单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原件,且无论是本人办理或是代理人代为领取,必须签名后方为有效。
银行提供的取款凭证中仅有段xx的签名,而没有该取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银行提供的取款凭证存在明显的漏洞,也无法证明这笔存款银行是给付到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韩某舅舅手中的这一张定期存单真实有效,韩某舅舅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需按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在本案中银行称韩某舅舅手中的存单已经失效,但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该存单已经失效,银行已经对付过该笔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的一方有义务合理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一方的主张。
银行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判决银行支付给韩某舅舅存款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由于银行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再审申请被二审法院驳回。(案件来源:山西运城中院)
在本案中,在银行的取款凭证上留下段xx签名的人到底是谁呢?为什么仅有签名而没有身份证复印件呢?
在法律面前是讲证据的,韩某舅舅手中的存单真实有效,银行说这一笔存款已经被取走了,在银行方面又拿不出相关的有利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有网友表示,银行拿出了一个不知道是谁的签名,就说储户的存款被别人给取走了,就想因此为由拒绝给储户兑付存款,这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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