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初期,奥匈帝国银行的贴现限制在首次获得正式监管权力之前如何应对道德风险?
奥地利国家银行成立于1816年,是一家私营股份制公司。在奥匈帝国的君主统治下,该银行享有纸币发行的垄断地位,从其诞生的最初几年起,它就代表着流动性需求增加时的自然港口。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在正常时期还是在困难时期,银行都实行定量信贷。实行更自由的贷款政策(尤其是在危机期间)的关键障碍,是仿照1844年《英国银行法》对纸币发行的严格限制。

1878年,一项法规改革最终取消了纸币发行的绝对限制,为银行成为应对总流动性冲击的一贯后盾铺平了道路。在此之前,维也纳的公开市场利率通常高于官方贴现率,这表明在官方银行利率下并不总是可以获得流动性然而,在1878年之后,官方利率在1914年之前一直是市场的有效上限
1878年的法规还包括对银行组织结构的根本改革。为了反映帝国的两国结构,该银行被重新命名为奥匈银行,并在维也纳和布达佩斯设有两个总行,由两个董事会领导。理事会的主要决策权位于中央一级,高于两个司总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设定利率,定义所有中央银行业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管理银行的储备资产,以及设立分支机构。这家银行拥有广泛的分行网络。
1913年,这个网络由98个办事处组成,其中56个位于奥地利的一半君主国这两个董事会监督着银行在帝国各半部分的贴现贷款。董事会还为每个分支机构任命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所谓的折扣审查员。审查人员负责对信贷限额的年度评估(见下文),而一个审查小组则轮流选出,每天开会审查提交的每一张折扣票据审查员通常是从当地商界中声望很高的人士中挑选出来的。
该银行不为审查人员的服务支付报酬,但后者可以继续在当地公司担任有报酬的职位。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审查人员不能对他们自己公司提交的法案进行投票,并且在1878年之后,分支机构的主管总是对所有与信贷有关的决定拥有最终决定权(否决)。
原则上,所有居住在奥匈帝国的公司和个人都可以从欧洲银行的贴现窗口获得资金。因此,贴现窗口的使用并不仅限于金融机构。贴现窗口被组织为一种常设设施:中央银行规定了一般贷款条件,这些条件定期公布和修订,但实际交易必须由中央银行的交易对手发起。在贴现操作中,银行以低于票面价值的折扣率(即所谓的贴现率)购买剩余期限为3个月或更短的汇票。因此,严格来说,欧洲银行和其他当代欧洲央行的标准折扣并不代表贷款。
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情况不同,中央银行的折扣是无担保的直接购买,不需要提供额外的抵押品。由于其无担保的性质,折扣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出售交易对手和/或背书人(通常称为“承兑人”)到期兑付汇票的能力与其他欧洲央行类似,欧洲银行要求票据通常要有三个“好”名字,但至少要有两个。
因此,尽管购买票据的安全性得到了联合责任等具体法律条款的增强,这要求央行存在运行复杂的风险控制框架,以监控和验证签名的质量。欧洲银行的信贷限额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这一目的。
由于 OeUB(奥匈帝国银行) 没有正式的监管权力,限制系统传达所需激励的关键先决条件是交易对手有获得高信用额度的内在利益。我们认为情况确实如此。高信用额度使银行能够在正常情况下简化日常流动性管理,并为应对特殊流动性冲击提供保障。最重要的是,这些限制还需要由 OeUB 强制执行。因此,我们的第四个假设 (H4) 是 OeUB 持续监控交易对手对信用额度的使用,并采取措施控制他们的违规行为。
最后,信用额度系统必须与 OeUB 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相兼容。如上所述,信贷限额需要相对严格才能产生所需的激励措施。然而,这意味着,在一家具有基本偿付能力的银行发生挤兑或出现系统性流动性危机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的信贷限额将很快导致即使是健全的交易对手也无法获得中央银行的贷款。
为了提供有效的最后贷款便利,银行不得不在危机期间通过增加或暂停信贷限额来放宽信贷限额,直到恐慌消退。然而,如果不采取进一步措施,这种将信用额度作为状态或有规则系统的操作将破坏前述非正式监管和偶尔具有约束力的限制相结合的有效性。
交易对手可能会预料到未来在困难时期会放松规则。如果任其发展,这些期望会助长而不是减少集体道德风险。我们认为,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允许银行在财务困难时期自由放贷,同时在整个过程中保持适当流动性管理的激励措施。
本文认为,在央行没有正式监管权力的时候,它们可以利用贴现窗口贷款的信贷限额作为执行监管标准的一种手段。利用奥匈银行档案中的独特微观数据,我们表明信贷限额确定了央行在正常时期的借款上限。
个别限额的大小取决于交易对手的流动性和资本状况。我们利用外生流动性冲击的异质风险敞口来说明,在危机期间,遵守信贷限额的要求被暂停,以允许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