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姓名:号 。
被告:濮阳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省濮阳市市开发区五一路阳光花园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007355205175,
法定代表人:李宗祥,职务: 物业经理 ,联系电话: 6160619。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内 阳光花园 小区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供原告查阅复印;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内消防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等合同供原告查阅复印;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内自 2006 年至 2020年期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设施租金、广告费(公共部位等广告等)、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具体资料)供原告复印查阅;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提供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停车位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供原告复印查阅;
5、 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小区内北门和入门道闸上的广告;
6、请求判决被告恢复11号楼、12号楼前绿化;
7请求判决被告公布小区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并提供原告复印件查阅;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 阳光花园小区 13栋 4单元05室的业主,该小区由 濮阳市一建公司 开发建设。被告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于 2006 年 1 月 1日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共有设施设备、场所具有维保义务。然而自被告进驻小区以来,在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后,消极服务,减少配备人员,降低服务成本开支,致使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停车秩序混乱、园区环境脏乱差,偷盗现象频繁发生,极大地影响业主的生活环境。
同时被告未经业主同意,利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部位、道闸等设备设施收取广告和场地租金,完全无视业主安全和居住环境舒适美观。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被告作为物业企业,应向提供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现被告未经业主同意,设置广告和出租场地获取利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濮阳市胡村法庭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5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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