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头条#20年前借出去的钱终于还给我了,20年前一个直属亲戚结婚向我借了6000元钱,我当时也是碍于面子不好拒绝,也是因为这个亲戚也和我关系比较好,电话打过来之后我就从邮局给寄了过去,后来亲戚结婚之后就再也也没有提过还钱的事情,似乎没有这件事一样,10年以后迫于老婆的压力我向他提出此事,亲戚就一直说没有钱为借口推一年又一年,后来我的这个亲戚干包工头挣了不少钱,但是仍然找借口左推右推,我就问他一句话让他无地自容终于在2022年的最后一天把钱还给我了,我是这么说的,我说我在沙漠里面借给你一瓶水,如今你回到到处是自来水的城市里还不应该还我的一瓶水吗,你当年结婚时借钱我推迟吗,如今你孩子都快结婚了,20年前房价1千多现在1万多,不要去你一分钱利息,为什么还钱就这么费劲呢,
那还好,上岸了//@丶Xsy:我也网贷,不过幸好我全部都还清了,总共贷了六万一年利息还了七万多,很伤,
汕尾大哥我的网贷之路
我一个在杭州做电商的朋友卖了三百万的房,来到广东一个县城,汕尾海丰那边,发现这里县城房子才八十万一套,然后用八十多万买套大平房别墅(就是潮汕下山虎厝.接近200平方),然后因为近海边,就在那边开个烤肉店,还有一个乡村小酒吧,这边的消费水平低,把剩下的200多万存银行,然后就吃利息,生活开销...后面因为近海边,然后做起来海鲜食品自媒体,没有事情就是海鲜市场拍拍海鲜,然后因为近海,所以海鲜便宜,然后通过半年时间把自媒体作品做到了,30多万粉丝,又通过粉丝群,卖起来海鲜干货之类的,收入比他之前在杭州搞电商公司还要好.....过做想几点起床就几点起床的日子,生活气候好,现在一家人都在这边过着很多人追求的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想几点起床就几点起床的日子......
“令人气愤!”广东汕尾,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一男子张三与女子林某通过现场查看房子、协商房子的价款后,两人来到当地的地产信息服务咨询中心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可不曾想,事后两人因此闹上法庭。
事发当时,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将以860000元向女子林某购买该房子。双方约定了房款的支付和交付楼房使用的条件以及方式。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如张三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林某违约,张三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双方还约定,林某保证上述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力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力障碍的,由林某负责处理,一个月内没有处理完毕,视为重大违约,由此给张三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等。
之后,双方进行了签字确认。万万没想到的是,由于林某由于欠别人的钱,后被别人起诉,涉案房子被法院查封。
随后,张三向林某表示,因交易的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各执一词,发生纠纷。
接着,张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1、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林某立即向张三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500000元和利息3.林某需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林某表示以下意见:
第一,自己不存在违约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而且也在查封登记,双方已经在政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
第二,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积极配合张三的相应事宜。案涉房屋被查封发生在合同签订5个月后,并非是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自己不存在违约情形,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三,自己对买卖前的案涉房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房屋不存在影响交易的限制。但对于处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且系因为林某与他人的纠纷而被查封,属于自己不可预见的情形,故自己不存在违约。
事后,林某也表示,不再履行该合同了,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是张三违约了,其需要向自己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那么,这个案件从法律角度,如何定性呢?
1、本案属于民事案件,需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认定相关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对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出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否则,就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具体到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3、林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诚信的去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在2022年7月30日前,由张三办理林某银行欠款,并办理过户。但涉案房屋于2022年7月5日被司法查封,林某可能无法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张三有权中止履行付款义务并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不属违约情形。因此,张三不需要向林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其次,涉案合同约定,林某应对买卖前的涉案房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房屋不存在影响交易的限制。涉案房屋被司法查封发生在合同履行中,而不是签订合同前;且系因林某与他人的纠纷而被查封,属林某不可预见的情形。因此,林某不需要向张三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确认张三与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林某应向张三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和利息。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一审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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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吴国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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