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需要!//@甜甜圈爱旅游:麻烦问一下,签约的时候需要用电脑吗?需要人脸认证吗?
画画的设计师想码字写完两万字,提交了签约,一个小时后通过完成签约。一脸懵逼的我,这就签约了?第一次,不是很懂,这么容易签,是不是也意味着容易扑啊?又是努力码字的一天#番茄小说# #写小说#
网贷不能光靠个人信息资料,应该加人脸认证。这样确保贷款人的真实行为。
另外,全国MTA取款机都应该取款时增设人脸识别,这样骗子即使买了许多银行卡,骗了再多的钱也取不走!
光明网警方揭秘新型骗局!已有人中招!
本人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年检资质审查时,查本企业持建造师证人员实名制管理,实名人脸认证。杜绝企业不守信用挂靠证书,不买社保,不给报酬等违法行为!
不可能! 存款都需要身份证验证与人脸图像录取确认的, 自己本人到场手续齐全有时还不一定取出存款呢。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河南巩义,刘女士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期一年。谁知,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银行工作人员姚某取走。随后,刘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刘女士在银行大堂经理姚某的协助办理下,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期一年。 次日,姚某将刘女士的存折交给案外人张某,让张某到柜台帮自己将刘女士的存款取出,交给其使用。 一年后,刘女士到银行取款,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存折最后一页有姚某书写的本息已付清,其中存折中间还缺几页。 刘女士立即联系姚某怎么回事,姚某承认存款已被她取走使用,不过承诺之后会还给刘女士偿还,并额外支付利息。 但是承诺的期限到达后,姚某并没有按约归还,反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姚某被判刑后,因涉案金额过大,刘女士的50万元并未被法院追回。随后,刘女士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折赔偿本金及其利息,理由为: 第一、她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她的存款安全; 第二、她不认识案外人张某,并且其存折原件、身份证原件一直由其本人亲自保管,不可能安排张某取款,且取款手续上签字并非她本人所签; 第三、根据张某陈述,姚某安排其持有刘女士的存折在柜台上存款取出后,就交给了姚某使用,姚某对此也是认可的,姚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侵吞她的存款,银行对此应当负责。 银行则辩解: 第一、张某不仅持有刘女士的存折和密码,还有刘女士的身份证件,银行根据规定支取刘女士得存款,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 第二、姚某在银行工作期间,以银行内部小金库和投资企业为名,以7厘至8分不等的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然后向集资人出具借款条、存折,本案刘女士名为存款,实为获取高额利息,将存款交由姚某,由姚某安排张某支取; 第三、本案姚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刘女士应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姚某主张。 姚某则供述,他在银行大厅里随便找了一个比较黑的人叫张某,让张某把钱取出来交给他,张某和刘女士并不认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刘女士在银行存款50万元,银行向其出具银行存折,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 刘女士的存款由张某代理取出,其虽辩称其身份证、存折由本人保管,并未交给他人,但根据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的规程,只有提供存折、刘女士身份证及输入正确密码后才可能取款。银行的举证能够证明银行在办理该取款业务时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已尽到举证责任。 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银行辩称刘女士虽然存入50万元,后被张某取走属实,但刘女士、姚某均陈述称刘女士不认识张某。刘女士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委托一个从不认识的人为自己取出50万元的巨款; 第二、刘女士在银行办理了定期一年的存款手续,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在第二天又委托他人将钱取出,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理。 第三、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但其在法庭审理中均未能提交诸如刘女士取款提前预约情况、委托张某取款的相关手续及刘女士取款时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第四、虽然姚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参与姚某的犯罪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刘女士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 二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属于实际提款人到银行要求一次性取款50万元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储户必须提前一天预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 本案中,银行未严格按照上述提前预约及机构负责人审核的规定,向提款人一次性办理50万元取款业务程序不当,且银行未将取款信息及时准确的记录在刘女士存折内,说明该银行在管理或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或失误,存在过错。 第二、关于刘女士对其存款50万元被他人领取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案中,刘女士的存款被张某取走,其虽称身份证和存折原件均一直由本人保管,并未交给他人或委托他人取款,但客观上已经由张某利用了刘女士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密码将存折上50万元存款取走,故刘女士关于本人保管身份证、存折原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 因此,刘女士对其存折、身份证、密码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对案涉存款50万元被他人领取明显负有过错,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综上,再审法院判决银行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0万元及利息,刘其女士自负40%的责任。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我与宪法40年#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市井小史]人脸认证时要眨眼,张嘴,左右摇头?
国家终于出手了,以后人脸识别、指纹不得作为唯一身份认证,也就是说未来我们可以通过除这两种之外的其他方法证明我自己。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被窃取滥用越来越猖獗。
说个最简单的例子,有些平台要人脸识别认证才能用,不然不给你用。好多APP强制刷脸,实名认证、身份证和人脸都收集了,还美其名曰为我的账户安全考虑,实名认证了还不行,一天天的给别人的信息安全制造麻烦。
实际上大多数平台收集我们的人脸或者指纹信息,并不只是用于认证。我们个人隐私的泄露,已经严重影响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多,应当及早做应对处理和管制。
我觉得这些生物数据、身份数据应该完全掌握在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不应该掌握在那些企业手中,企业可以对数据进行验证、印证,但只能经手对比,不得储存和买卖、泄露。
【人脸指纹等不得作为唯一身份认证,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据人民日报报道,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最好是平台弄一个充值的时候必须人脸识别认证,这样就不会出现未成年充钱现象了
北青网孩子四个月挥霍5万元!家长哭诉:都是应急钱,希望平台多少退一点
几年前,国家通过公告、新闻、短信提示的方式,对所有的在网用户都提醒过,全部要进行实名认证,一般都是带身份证到营业厅进行人脸识别。记得当时还开通了一个网上自助认证识别人脸方式。这么多年了,这个杨先生,怎么就没有进行实名认证?严重怀疑这个电话登记的机主是不是他本人。
华商网西安男子用户口簿办的电话卡 不算“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