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结清证明注明“工程款已给我结清,结清后资金的使用产生的纠分(纷)和法律责任由我承担”,该结清证明是否表示已实际收款?
徐州中院二审认为:

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关于陈须、刘亚坤主张的涉案工程款是否已经结清的问题。
1.本案中,金洋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集慧公司,集慧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由李龙施工,李龙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挂靠建基公司的个人刘亚坤。李龙以集慧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挂靠建基公司的刘亚坤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内容为:徐州市新城区奥体Q4-4地块土石方工程,包括开挖、回填及外运。金洋房地产公司和集慧公司均主张,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回填部分系交由南京春城园林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人系刘亚坤,与刘亚坤的结算款项为70余万元。陈须、刘亚坤陈述,春城园林公司向其支付回填工程款70万元,回填部分的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陈须、刘亚坤在本案中仅主张回填部分以外的涉案工程款。
2.一审中,陈须、刘亚坤陈述其已收到李龙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刘亚坤于2019年7月21日出具的《奥体沁园土方工程结算认证》载明:“由我刘亚坤承接奥体沁园土方工程2026000工程款金洋房地产公司、集慧集团公司已给我结清,结清后资金的使用产生的纠分(纷)和法律责任由我承担”。
陈须、刘亚坤认可该结算认证的真实性,但辩称涉案结算认证并非收条,并未实际全额收到该结算认证中记载的工程款。二审中,李龙出庭陈述:该结算认证系刘亚坤向其出具,李龙已向刘亚坤支付工程款130万元,金洋房地产公司向刘亚坤支付70余万元,李龙与集慧公司、李龙与刘亚坤之间就涉案工程款问题均已结清。
3.本院认为,涉案结算认证记载金洋房地产公司、集慧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款已经结清,且刘亚坤亦认可其已经收到李龙及南京春城园林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再结合李龙的出庭陈述,能够认定陈须、刘亚坤主张的涉案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故陈须、刘亚坤再就涉案工程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2021)苏03民终6889号•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