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男子掏空家产买了一栋别墅,花去880万元,又为了让孙女能顺利入学,把产权登记在了儿子和儿媳的名下。可谁曾想,一年后儿媳就和儿子闹起了离婚,儿媳要求分割这套别墅。男子为保住这套别墅,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他们归还880万元借款。
(来源: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江先生是个生意人,通过几十年的打拼,攒下了一些钱。江先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江某已经成家且育有一女,小儿子大学还没毕业。

这不孙女要上学了,江某夫妇就找到江先生协商,准备在城区买套学区房。江先生十分疼爱孙女,他很快就同意了这个买房的决定。不过,江先生喜欢热闹,他要求一家人都住一起。
之后,江先生就把现在住的房子给卖了,掏空了家底,凑足了880万元打到儿媳的银行账户,然后由儿子江某夫妇去买了一栋700多平的别墅。
不过,江先生为防万一,提前让江某夫妇俩写了张借条,但最终只有江某一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江某的妻子不同意签。
待一大家子人住进大别墅后,江先生又用别墅抵押贷款重操旧业。可万万没想到,江先生一家搬进别墅还不到一年,江某夫妇就闹起了离婚,江先生的儿媳还吵着要分割这套别墅。
这下江先生着急了,这套别墅还在江某夫妇名下,而且钱可是自己掏的。江先生急中生智,他拿着那张借条将儿子江某和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归还880万。
江先生的儿媳有房本在手,而且借条上没有自己签字,所以一点也不担心。她不仅否认了自己借款一事,还称这套别墅是江先生心甘情愿赠与的。
【@法律公开课】
1、此事一出,有网友表示,这儿媳摆明了就是要贪这套别墅一半的财产,江先生只能怪自己有眼无珠了。
还有网友表示,有实质婚姻基础的应属于赠予,没有的话,离婚就要收回,这样才是正常的,不能让心怀不轨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2、江先生与江某签订的借条是否合法有效?88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夫妻二人购置房屋而出资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时,有明确约定是借款的,就按照借款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江先生表示,自己已经提前和儿子江某签订了借条,之后才将880万元打入了儿媳的银行账户中。
另外,这套别墅是他们家的唯一房产,掏空了家底购买的。而对于这点,江先生的儿媳并没有否认。
第三,自己有两个儿子,不可能把全部的家产都给江某,否则对小儿子是不公平的。
第四,自己从来没有大额赠与的行为和习惯,房屋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只是为了让孙女进个好学校。
按照江先生的说法,其并没有赠与财产的打算,当初只是为了帮孙女上好学校,才与儿子江某签了借条,而且880万元也打到了儿媳的卡上,这张借条已经成立,对借贷双方都产生了法律效力。
此时,如果江先生的儿媳还认为这880万元是赠与款,就要拿出证据进行反驳。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由于江先生的儿媳拿不出能够证明江先生具有赠与意思的证据,所以这880万元应属于借款,并非赠与款。
3、江先生的儿媳未在借条上签字,这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另一方是否签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影响不大,只要借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这个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债权人这边。
本案中,这880万元虽然远超江某夫妇的日常支出,但这套别墅确实是江某夫妇二人共同居住的,且江先生已经证明了这个钱是借款,所以这8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江某夫妇共同偿还江先生这880万元的借款。不过,江先生的儿媳仍不服,她又提起了上诉,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一般都不会作出约定,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无私奉献。但如果遇到像本案中的情况,很多父母都是有苦难言。因此,父母在给子女买房前签份借条,也是对父母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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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金华头条#
杭州相亲脱单|B2761某先生:金华人在滨江,1993年,身高172cm,体重68kg,全日制本科,国企IT行业,年薪20万以上
住房/车辆:贷款购房,无车
兴趣爱好:吃好吃的,偶尔会玩下游戏看小说之类
家庭情况简介:普通家庭,有一个姐姐,已婚(也在杭州)
择偶要求:92后,恋爱经历简单,学历相当,最好是省内在杭人
是否介意离异:介意 #杭州相亲#
人心险恶!浙江金华,一女子连续十天在一家餐厅点外卖,全部都给了差评,店家因此受损严重!店主找到她后,女子居然声称,给差评是她的事!店主十分气愤,连续怒怼!
某男子为了致富奔小康,砸锅卖铁加上借贷款好不容易凑了200多万元开了一家餐厅。为了扩大销售,尽快收回投资,在某平台开通了外卖业务。
开业以后,他的生意一直不错,外卖也很可观。但是,没过多久,他发现自己外卖数量明显减少了。
经过调查,他发现自己的店开业至今共十个差评,但全是一个顾客连续十天给的。看到顾客的名字,和电话,店主想起了一件事。
几天前,这个顾客曾经问他可有返现红包,自己当时正在忙,没有来得及回,后来就忘了。
他认为,这个顾客明显就是报复他。于是按照点餐地址找了过去,发现该顾客是一个单位的女员工。
视频显示,该男子冲进办公室后,对该女子说“不要干这种缺德事好吗?”,得知男子的来意后,女子声称“你来找我删差评么?不好吃!给差评是我的事!”
男子听后当场崩溃并怒怼道:“找你删差评是我的事。你乱给好吗?不好吃你还天天来?我因为开这家店还欠了200多万,我一家老小全指望这家店,你却故意这样搞我!有谁的生活容易啊?”,
女子被怒得哑口无言后就改口声称,你给我打电话说,我就会删了呀!男子立即又怒斥道“删?你刚才可不是这样说的,你不要做这些缺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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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这次我挺商家,不好吃你给一次差评就算了,这个女子一边给差评,还天天去点,明显是故意的。
还有网友说,大家生活都不容易,要客观的评价,这关系到人家的营生。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其他从事电商的朋友说,十个差评肯定影响平台的推荐,一般情况下买家不太能看到他们家店,肯定会影响生意,这人真是太缺德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应该怎样评价这件事呢?
首先,该女子有权对外卖的好坏进行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而《消费者权益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对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来讲,对商品服务的评价是对商品和服务最主要也是用的最多的监督的方式。
所以,该女子说给外卖点评是她的权利,是完全正确的。
其次,该女子故意给差评严重影响商家的生产经营,需要负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因此造成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这件事,该女子虽然给了差评,但是连续十天都买他们家的外卖,明显有悖常理。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女子明显是说了谎,故意给差评。
差评对商家的影响,毋庸置疑的构成了侵权。民法典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该女子不仅仅是删掉差评这么简单,还要采取措施消除差评带来影响,比如在网络上说明情况并道歉,如果店家能够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还可以就此要求女子赔偿。
而该女子得行为,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属于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商家报警,这个女子不仅要删除差评,还要被治安处罚。
最后,笔者奉劝这位女子做人要善良,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大家认为店主该报警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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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大赛##我与宪法40年##女子连刷10个差评 商家找上门怒怼#
浙江金华,一女子点外卖连续给同一商家刷了10个差评,结果商家气不过找上门。
商家老板找到女子的公司,面对质问,女子却说,给差评是自己的事。商家为此怒怼:“我找你删差评也是我的事情啊!不好吃你干嘛天天点?谁生活是很容易啊!”
有网友就说了,女子也是,找上门多丢人,不好吃可以不点,商店老板真的很不容易,做这种工作整天点头哈腰的,面带微笑,早上6点起来买菜,到晚上很晚下班,浑身筋疲力尽呀,啥事还得操心,真的不容易,好累!
也有网友表示,一两次差评可以理解,连续10次差评就过分了,据说就因为老板没有回答好评返现,女子就恶意差评,心眼太小了,老板贷款这么多钱就指着这家店了,女子这是把老板往死里整啊。
还有网友说,我几乎没给过差评,有问题先给老板打电话,能解决还是给好评或者懒得评价,我印象中没有不能解决的。
但如果是味道很差、就餐体验很差,我也不会给差评。给个三星四星,然后用文字描述哪里哪里很差劲。
说实话,一次差评可以理解,十次就是明显的针对,尤其是外卖不喜欢可以不再点,一边给着差评,一边还要在人家这里点餐,真的是让人无语。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恶意真的是没有来由的。不得不承认有一些人真的是到了一定年龄就有点心理扭曲。因为自己生活的不顺,他们就会去找比他们更弱势的群体的麻烦,去寻求存在感,可怜又可悲!#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征文#
浙江金华,为了女孙结婚,一男子空掏家底了买价值880万元多的独别栋墅,并登记儿在子媳儿名下。不一到年,儿起媳诉离婚,并要分求割夫共妻同财产。为保了全别墅,男将子儿子、儿起媳诉至法院。
原来,男子江老膝下两有个儿子,大儿小子江经已结婚,跟妻子老在江经的营红木具家加工上厂班;小儿正子在上大学,还没有毕业。
本是来其融乐融一的家人,大家都部按就地班工和作生活着,可小夫江妇却为在女上儿学便不发愁。为解了决个这问题,小夫江妇到找老江,商着量是不可是以在城买区套房子。
得知人两的想之法后,老也江有房买的意愿。但老考江虑地长更远,他买想栋别墅,这样的话,他们一家大子人都以可住进去,继续持保着融的洽家氛庭围。
小夫江妇常非高兴,立即陪老着江查房看源。相中一独套栋墅别之后,老咬江咬支牙付了880万元多的房款,拿了下这套700多平方的米别墅。为了让女孙上方学便,这别套墅登被记到江小夫妇名下。
之后,老江们他就起过了节衣食缩的清日贫子。可种这日还子没过有完一年,小江妻跟子生产矛盾,竟然到不了可调和地的步。小拿江到妻请子求婚离和割分夫妻同共财的产诉状后,立找即到老了江。
老江看也后非着常急,就着拿小江给己自出具借的条,将小夫江妇起至诉法院,要求们他返购还房借款880万多元。
可法在庭上,虽然江小承这认笔债务,但小的江妻却子说是这明的显父母子给女购房,是型典的与赠行为,以和她小的江收水入平,不能可借款购房。
1.这880万元多到底是款借还赠是与款?
我国《民典法婚家姻庭司编法解释》规定,当人事结婚后,父母为方双购房置屋资出的,依照约处定理;没有定约或约者定不明确的,按照法民典第一零千六二十条第款一第项四规定原的则处理。
根据述前规定,像老江种这在江小结之婚后他为们出购资房情的况,如果方双当对时款项质性有明的确约定,那按就照双的方约认定定。如没果有约或定者约定不明,那原上则就要需认定赠为与。至是于赠一与方是还双方,需另要外合结案事件实判断。
具到体本案中,老江供提了小出江具的借条,初步明说了笔这款是项借款。除此之外,老也江向法说官明了己自的家情庭况,自己二的儿子在还上大学,没有家成立业,自己可不能将部全家都产赠与大给儿子。况且,这套墅别是他家们在区城的唯一房产,还是自掏己空底家买下的。
对于掏家空底买的房事情,小的江妻是子认可的。在种这情况下,小江的子妻主张笔这款项赠是与,她应就该承举担证责任。但她际实上没并有提供面书的赠与议协或证明方双存在与赠意思示表的其证他据。
我国《民事诉法讼司法解释》规定,对有负举证证责明任当的事人供提的证据,人民院法经审查结并合关相事实,确待信证实事的在存具有度高可能性的,应认当定该实事存在。
所以,根据述前规定分及析,法认院定这880万元多的性质借是款。
2.那这880万多借元款是小的江个人务债还是妻夫共债同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一妻方在姻婚关系存期续间以人个名义出超家庭常日生活要需所负的债务,不属夫于妻共同债务;但是,债人权能够明证该务债用于夫共妻同生活、共同生经产营者或基于妻夫双共方同意思示表的除外。
具到体本案中,这笔项款明显被江小夫妇来用支房付款和贷款,而小夫江妇购这买套屋房的的目又为是了同共居住子和女上学,显然足满前规述定中的“用于妻夫共生同活”。
所以,法院认这定笔款为项夫共妻同债务,小夫江妇应向该老共江同偿还。虽然江小的妻事子后起提了上诉,但双方面后达成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