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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放贷款法规(银行违规放贷害惨了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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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央行和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保证提前还款不收阻扰,这个要求其实目的很简单,银行不能耍赖毁了行业的信誉。 但是另一方面,同时还下来了一个要求,就是要查违规用经营贷消费贷去置换房贷的,从源头上减少还贷人群的数量,因为不用其它手段,仅凭自己的资金实力能够还得起房贷的人凤毛麟角。 我之前也说过,用短期低息贷款去置换长期房贷是有风险的,一是短期的低息能不能持续,二是你有没有能力续贷展期。你看,这风险不就来了吗?别谈展期了,刚刚借的消费贷说不定得提前还了。 借短贷长是一个经典的套利手段,但不是人人都有资格玩的。

专家:为何不能用经营贷提前还房贷

银行违规放贷款法规(银行违规放贷害惨了贷款人)

#专家:为何不能用经营贷提前还房贷#

央行和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提前还贷不受阻扰。这个要求其实目的很简单,银行不能耍赖,毁了行业的信誉。

但另一方面,同时还下来了一个要求,就是要查违规用经营贷消费贷去置换房贷的,从源头上减少还贷人群的数量,因为不用其它手段,仅凭自己的资金实力能够还得起房贷的人凤毛麟角。

我之前也说过,用短期低息贷款去置换长期房贷是有风险的,一是短期的低息能不能持续,二是你有没有能力续贷展期。你看,这风险不就来了吗?别谈展期了,刚刚借的消费贷说不定得提前还了。

借短贷长是一个经典的套利手段,但不是人人都有资格玩的。

置换低息贷款的市场行为,也是违规[允悲]

我当然知道规定,我吐槽的是这件事本身。

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房贷提前还款难、预约时间长等问题,央行、银保监会近日予以回应。主要关注以下两点:

1、加强客户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虽然没有直接下指令,但各银行应该是听懂了。不要对提前还房贷设置障碍,预约难、排队时间长等问题要解决。从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大行已经有动作了,提前还房贷难度也在变小。

2、不能违规转贷。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银行加强管理和风险警示,后续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老牛也想提示的是,不要通过消费贷、个人经营贷去偿还原有的房贷。因为转贷过程中期限缩短,还贷压力加大,可能导致将来违约还不了款。

另外,由于新发放的消费贷、经营贷,如果实际用于偿还原来的房贷,也存在用途不合规的风险。将来就有可能因贷款用途不合规,被要求提前偿还,这样就会特别麻烦,违约风险也很高。

以上为个人看法,供参考。头条记录生活,我是老牛,谢谢您的阅读,欢迎多交流。

#2月财经新势力# #两部门回应房贷提前还款难#

针对近期反映强烈的“提前还贷难”,央银,银保监会有了回应,以后会有什么变化,大家来了解一下

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提前还贷难,预约时间长等问题,央行,银保监会2月9日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要求商业银行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改进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客户提前还贷服务工作。

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及时查处违规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

从座谈会精神可以看出:

对合同约定可以提前还贷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并做好客户提前还贷的服务工作

对部分利用借经营贷,消费贷去还房贷的路径,以后可能不好走,走不通了。因为银行要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那些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了,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这次会议后,提前还贷潮可能要退潮了,大家怎么看?

“欺人太甚!”近日湖北一名男子与妻子离婚后,被妻子追讨抚养费 却得知女儿非亲生,于是反诉妻子。妻子于是只好撤销上诉。

武汉当地的一名赵女士与黄先生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五个月,赵女士就生下了一位女儿。但是两人婚后的吵架不断,到2020年两人离婚。

两人协议女儿由妻子抚养,丈夫每个月给3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大学毕业。之丈夫购买的房产一人一半,妻子取得的房产费用必须用在女儿身上,对于购房的贷款由丈夫偿还。

可是两人离婚后不久,前夫却以经济拮据不再付给女儿抚养费了。

这样前妻气愤之下是将对方告上法院。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丈夫怀疑女儿不是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经过DNA鉴定,果然如丈夫所料。

这样婚后的丈夫便反诉前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支付的抚养费、售房款,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前妻觉得失了理,于是也撤诉了。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如果有人违反了相关规定,那受侵害的一方则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于是法院判决这位前妻返还前夫支付过的抚养费、售房款,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同时规定结婚的彼此双方相互尊敬,相互忠诚,绝不能把婚姻当做儿戏,不能干这种欺骗良心的事。还好这名男子发现及时,要不然要被他的这位前妻欺骗背一辈子的,一直做冤大头。

结婚找另一半是要慎重,要多了解,不能稀里糊涂的过日子。无论哪一方不能有侥幸违法犯罪的心理。一旦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法律武器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65)

65,最高法院发布实施的虚假诉讼罪典型案例之四

(4)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某在协助房屋中介办理某市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被告人魏某,二人预谋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规避政策规定,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状中编造当事人住址在该县的虚假内容,以该县人民法院名义出具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然后由杨某某带领房屋买卖双方持民事调解书办理经济适用房交易过户手续。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魏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杨某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先后出具多份虚假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魏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对魏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魏某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虚假诉讼罪,但人民法院对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的态度和决心一以贯之。故人民法院依法以滥用职权罪从重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年,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典型意义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公器,不是可用于谋取违法利益的工具。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尊严。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与其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相比,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必须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