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微的买房人!你贷款买的房子,可能根本就不属于你!甚至这“可能”两个字,都要去掉!
最高法: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也就是说,你全款买了房,如果没办理过户登记,房子就还不属于你,你对这套房子就还没有所有权,你可能已经在住了,但是,你使用不代表你就有了他的所有权!

这套房子,相关人还是可以拿出去抵账或者抵押贷款的,你说恐怖不恐怖?
另外,你贷款买的期房,那这套房子就更加不属于你了,你没办理过户登记的前,这房子就一直不属于你!
你如果理解不了的话,可以这样理解:你买一个包子,已经付款了,包子有一笼,你只买一个或者几个,但是老板却把包子给了别人,说你等下一笼吧…
你最终拿到了这个包子,捏在手里了,它才是真正属于你的包子。
【最高法裁判规则|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应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杨某某与洪某某之间成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就洪某某提供的担保物办理抵押登记,但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杨某某与洪某某之间抵押合同的效力,杨某某与洪某某均应受到该合同约束,洪某某以其拍卖所得的上述不动产为李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又因洪某某未能缴付涉案担保物相关税费等,导致涉案担保物未能过户登记在洪某某名下,并进而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审法院以洪建英对于涉案担保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存在全部过错,杨铭杰对此并无过错,洪建英应对杨铭杰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由,判令洪某某应在其提供涉案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对李某某不能清偿欠付杨某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据充分,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7849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司法裁判规则# #抵押担保法律实务# #律师执业经验#
#普法行动# 备案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仅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设立抵押权。备案登记时登记机关仅在涉案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登记卡上进行了记载,未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不能认为完成抵押登记程序。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59号
债权人为银行等专业机构且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时,法院可能会降低抵押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九汇律师事务所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
不动产抵押如何办理“登记”问题,中央部门(自然资源部)对此下发通知,关注点:
1、公益的、非营利的,教育/医疗/养老等不动产设施,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应“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
2、增加“担保范围”栏目,可以照抄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对应民法典第389条。
3、增加“是否存在禁/限抵押财产转让的合同条款”栏目,选择“是”将来就要三方同意,选择“否”只要两方即可(撇除“抵押权人”同意),对应“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4、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一律要经“抵押权人”同意才可以将抵押房屋转让,债权人可以放下心头大石。
5、“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少一个“数”字,对应符合民法典第420条表述字眼,“最高额抵押权”实质上还是要计“数”,区别于“一般抵押”计“物”本身,所以最高额建议一定要预大条数。
9月26日起临沂市不动产中心调整转本抵押申请材料,签署统一申请书的金融机构,不需要提供预抵押转一般抵押申请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1、各金融机构需于9月28日前将签署后的《预抵押转一搬抵押登记统一申请书》送至不动产中心备案。
2、签署《统一申请书》的金融机构,我单位不再要求提供《预抵押转一般抵押申请书》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
3、转本抵押业务办结后,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自动公告作废。
现在房本上不盖抵押章了,只有系统显示有抵押登记,结清以后,系统消除抵押登记就可以了!
张小皮北漂记房贷是还完了,但是房产证上面愁人的抵押贷款的章却依然在,问银行工作人员,他们说不需要换新的房本了,我又懵圈了 我们最后一笔银行贷款昨天已经扣完了,我突然想起来,还完房贷是不是需要去银行解压呢?因为房本上还有个抵押贷款的章呢,赶紧问了一下银行的工作人员,结果工作人员说现在不需要解压了,工作人员的原话是: “到时候结清了以后,上级和建委,他们会做那个结除抵押的事儿,建委一般是结清完,大概是两周左右吧,他们系统会显示咱们的房子已经撤押了,这个时候您在那个正常交易买卖过户就可以了,因为现在建委他已经不盖章了,给房本儿,所以说那个房本儿,他们也不需要换新的了。” 听了工作人员的话,我依然没有搞清楚,那个抵押贷款的章难道一直存在吗?大家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现在还完房贷,是不是都不给换房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