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借新还旧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款(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新贷款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未重新办理设立登记的,新贷款应视为没有抵押担保的普通债权,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