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历史变迁】
1952:不宜超过三分(年利率36%),即便超过亦不宜干涉

1964:月息一分五(年利率18%)以上,均属非法剥削行为
1984: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
1991: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002:取缔地下钱庄,打击高利贷,不得超过人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
2015:两线三区,年利率24%以下受保护,年利率36%以上不受保护,中间部分的利息可以不给,但给了的不许往回要
2020:不得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3年1月,一年期为14.6%,五年期为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