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小张是大一学生,为了夏天穿上裙子更漂亮一点,她花了480元,去办理了一张健身季卡,可办完卡后第3天,就出现了意外。小张因为课程紧,再加上自己要考篮球裁判证,根本没有时间去健身,就想退卡,可健身馆表示,根据合同卡是不转不退的。

直到这时,小张才意识到自己居然签过合同,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据小张回忆,当时前台让她扫一扫,由于小张不会操作,前台就将小张的手机拿了过去,扫完后就让小张签字,上面什么都没显示,就只有一个签字页面,小张也不懂,就糊里糊涂的签了字,让她压根儿没想到的是,这个就是健身房所谓的电子合同。
当小张提出退卡时,对方才说小张签了电子合同,有约定是不能退卡的,由于对方坚决不退,小张报了警,在警方的调解下,健身房表示可以退70%,剩余30%,也就是144元作为手续费。可是小张还是不接受,她认为自己没有去健过身,没有接受过服务,收手续费不合理。
记者联系了健身房店长,关于合同中的不退不换条款,他们确实没有特别提醒的,但是他表示合同她是可以看到的,若是有疑问,当场就可以提出来,而不是办完之后,再来说这事,他认为店方没有任何错。
那么,这件事中,健身房到底有无过错?小张能否退卡呢?
按照小张的说法,她并不知道签字是合同,对于电子合同是不知情的,而健身房则说合同是可以扫码查看的,这中间就有一个关键点,当时签订合同时,健身房都没有告知这是合同?可以选择调取当时的前台监控,一看便知。
若是没有告知,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健身房就涉嫌侵犯了小张的知情权。若是健身房有告知,那么小张就是无中生有,无理取闹了。
而退卡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不退不换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健身房应当起到应有的提示,可是店长自己也说了,健身房并没有特别告知,他认为小张可以自己去看,但是按照法律,不管小张看不看,都不能免除商家提醒的义务。
《民法典》第497条:经营者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对于未消费的课程不予退款的约定,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未消费的课程应按相应金额退款。
由于小张是名大一学生,并不想耽搁太多时间和健身房理论,在记者的协调之下,健身房表示可以退400,只收80元钱,小张接受了这个提议。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虽然商家有告知的义务,但是大家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是需要负责的,在签订各种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及时的提出,避免事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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