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款期间出借人存在银行贷款是否能认定出借人高利转贷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借款期间出借人虽存在银行贷款,但若无证据证明银行贷款直接转用于出借;并且出借人能证明自己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能力出借款项的,不宜认定高利转贷行为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
鲁丽钢铁、鲁丽木业、鲁丽集团主张,物产金属集团有从银行借款后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故本案协议应为无效。
经审查,物产金属集团企业信用报告显示2014年物产金属集团从银行共有7笔美元贷款,物产金属集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借款的用途均未办理进口业务信用证或进口押汇业务,且无证据证明上述银行美元贷款直接转用于本案资金融通。
根据物产金属集团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截至2014年12月24日,其1202020109004500740账户的账面余额为386870269.81元。物产金属集团从上述银行账户向鲁丽钢铁支付案涉2.1亿元款项后,2014年12月25日上述账户的资金余额仍有319573931.97元,可以证明物产金属集团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能力向鲁丽钢铁支付案涉款项。
鲁丽钢铁主张物产金属集团存在高利转贷行为,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依据不足,其主张物产金属集团应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 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1948号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抖音上有位老师,讲述了一个真实事例。说某地一位商人在当地银行有三亿贷款,到期好多年没归还,别人欠债的到年底是年关,可每年底银行负责人手拿礼品去贷款人家拜访,其真正的目的是,看看贷款人还否健康地活着,看到贷款人依然活着就放心了,这三亿是欠账,人死了是死账,贷出去的银行负责人要负责任的!只要贷款人没死,要账的事,留给下一任去办,自已就可以安全退休着落了!![捂脸][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全是吸老百姓的钱。如果银行完全按照法律来贷款,你看万达…………
睿智柳叶XY游戏 "富二代 "王思聪
00:55男子辛苦打工还房贷七年,但是却被银行告知该还的117万本金是一分不少的,躺在那里,银行却表示无论之前还了多少都不作数。银行这个操作顿时把蒲先生惊呆了,杨言,这不是让我白白给你们打了七年工吗?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蒲先生是在七年前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自己是在房地产销售人员的推荐之下,在这家银行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款117万。而按照当时的合同约定,每个月是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8092元,但是让他有些不解的是,每月却只是扣款4060元。此处蒲先生也只是认为是自己办理的组合贷款,而剩余的那部分是从公积金中扣除的,所以也没有把这事情放在心上。我是把钱,前两个月我就是把钱按到8000,存了9000块钱进去,第一个,第二个成了。5000块钱进去,然后它自动扣款,就扣了我4000多四五千块钱,然后之后每个月我都是按照支付额就往留存,但他扣就扣这么多,就在前些时间里,他突然心血来潮,在手机上查一下征信,这不查不要紧,一查是吓一跳,自己还了七年75万的贷款,但是该还的本金确实根本没有少,而还款期限也是无缘无故的增加了20年,看的蒲先生是一头雾水,于是慌忙到银行去了解情况,但是面对蒲先生的怒火,银行只是淡定的回答说,当年他选择的是先息后本,也就是说蒲先生是还了75万的利息,再过几年就把利息还完了,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但是银行确实给自己整出这幺蛾子,蒲先生气愤的要求银行必须给出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确实表现的很是淡定,银行却是很不负责的表示说采用的是等扣本计款,每月还款本息合计数是8092块九毛五,但是从这个时候开,比方说您写的这个对账单,那时候只有。1609那张我存进去了,我存进去这么多钱,他你扣这么多钱,我短消息都有记录,当初第一个月只是扣了你5000多,难道作为还款方都不在意?蒲先生立马打断说,自己每月存进去了9000元,是他们只扣了5000元,而又不是自己不存。银行却是无辜的表示说当初给蒲先生办理的还贷,工作人员现在都过了七年了,已经不在银行了,他们对此也是要经过查询才得知。面对银行这老赖般的态度,胡先生又该如何呢?
差银行贷款的都是穷人
诗意云朵vD中国到底还有多少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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