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老赵通过村里的信贷员,在信用社存了40万,定期20年,月息17.1厘。2009年,老赵去世,将存单交给老伴。2015年,小赵受母亲委托,去银行取钱。银行认为存单是假的,报警称小赵诈骗。三次报警后,案件立案受理,在法院的诉讼被驳回起诉。#男子父亲留40万存单 银行称是假的#

其实,整个事件的核心就在于,存单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存单的真假,银行需要给这笔钱吗?
小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基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赵一方已经提供了信用社存单,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
如果银行认为存单是假的,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使存单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当由银行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要向小赵一方支付本金及利息。
当然,如果经过鉴定,确定存单是假的,银行是否就无需承担兑付责任了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至少存在两种可能。
一是信贷员收了老赵的40万元之后,非法占为己有,并没有存入信用社,而是伪造了一张存单交给老赵。
这种情况下,银行仍然需要向小赵一家承担兑付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表见代理,老赵有理由相信自己的钱已经存入银行,信贷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
当然,银行在兑付之后,可以向信贷员追偿,只不过,由于信贷员已经离世,银行要想拿回这笔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信贷员的子女继承了信贷员的遗产,银行可以在他们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二是存单本来就是老赵伪造的,这种情况下银行当然无需兑付。
如果存单是伪造的,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存单的行为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是,由于老赵和信贷员都已经死亡,即便存单是伪造的,也已经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此外,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在1979年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以,老赵和信贷员并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可能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
还有一个问题是,小赵和小赵母亲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呢?小状认为不构成。
虽然根据《刑法》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明知是伪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金融凭证是伪造的,就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小赵和母亲对存单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他们在主观上并不知道存单是伪造的,因此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漯河头条# #漯河#
这是我2017年4月在新浪微博发的文字(见图二),现全文摘抄再发:
【指控罪名不成立:有一些煎熬是必须承受的】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去年8月起诉到法院,今年1月中旬开庭,前几天结果出来,这期间,我会见当事人差不多10次,每次他都说:不想再等了,让法院尽快开庭,尽快出结果,这看不到尽头的等待太折磨人了。我总是安慰他说:案件迟迟不开庭,审理后一直不出结果,表明我们还有希望,你一定要调整好自己,我一定会努力。
从接受委托起,我一直都是以积极的态度与合议庭沟通(电话、面对面),不管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这个结果出来后,与书记员、承办法官通电话,我都能从她们的话语里感受到她们内心的欢喜。感谢所有坚持正义的人们!感谢当事人和家属的坚持!
关联案件:店主夫妻诈骗冒领受害人千万元大奖、败露后串供伪证、职务共罪犯罪
彩票店主多年老顾客,与陌生人来店里买票不同,微信委托出票后,会暂放在店主处代管,方便时再来拿回,长期合作关系,每月都会多次来店里拿票,在结余情况不需要支付票款,直接委托出票即可。
2019五一在老家医院照看中风老妈,用老家赶集规律组成中奖号码委托店主5月6日购买了052期千万元中奖彩票,滞留老家忽略误删记录和忘记,有十五天没来拿回大奖彩票。
21晚在外再次委托时没提起,店主据此确认杨志良大奖的忘记异常状态,第二天22日以非法占有目的,恶意串通老婆,赶在杨志良回深前,去福彩中心欺骗冒领,撒谎因住院来迟15天,隐瞒真相,利用彩票不记名特点,虚构老婆中奖的欺骗理由,欺骗使福彩中心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钱财处分,把杨志良委托购买中奖千万元交付黄玉琼,过桥不停留再桥下转移给店主,同时营造工地女士中奖。
回深发现大奖给冒领,嫌疑人说不知是谁去领了受害人大奖,官媒南都报采访报是工地上苏女士中的大奖,嫌疑人夫妻涉嫌预谋性犯罪,2019年6月4日报警,20日侦破后,与灯下黑贪赃民警勾结,毁灭证据,隐匿篡改隐匿证据、串供伪证,继续恶意逃避返还骗取的钱财,逍遥法外至今。
我国刑法对于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方法,致使被害人(或被害人财产处分代理人和机构)处于错误认知状态时,作出错误钱财处分,数额较大以上的,构成诈骗罪。
结合到本案嫌疑人店主夫妻行为来看:首先明知中奖彩票是杨志良委托购买,由其暂为保管着的,店主夫妻作为受托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的彩票奖金钱财,即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其次,编造谎言,虚构老婆黄玉琼中奖的欺骗事实,实际上其就是想通过上述方法,致使被害人奖金的托管代理人福彩中心信以为真、在处于错误的认知时,向其老婆支付钱财的,占有后营造假象是工地上的苏女士中奖,恶意逃避返还骗取钱财,败露后与害群马民警串供,毁灭证据伪证犯罪,继续欺骗和恶意逃避返还骗取的钱财,情节严重。最后店主夫妻非法获得钱财高达1023万元,税后882万,根据刑法规定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严重情节,与害群马民警串供,毁灭证据伪证犯罪,触犯刑讼法54条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05伪证,隐匿罪证的,刑法25条共同犯罪,分别论罪处罚,还必须追究伪证和职务共罪。
一不小心就犯罪,陈楚裕主任会见涉嫌诈骗罪的刘某某。
刘某某在义乌从事小商品国际贸易,将货物交付给国外客商指定的物流公司,办理相关出口报关手续,按照事先约定金额,收取国外客商支付的美元或者人民币货款,合作多年,双方都很愉快。
近日,飞来横祸,公安机关找上门,指控刘某某收取的一笔20多万元的国外客商的货款,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将刘某某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
刘某某一头雾水,我做错什么啦?好好做生意,咋就变成诈骗犯了?
家属委托元竹所陈楚裕主任为刘某某提供辩护,陈楚裕主任将积极收集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证明刘某某的行为是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没有诈骗犯罪行为,争取刘某某早日获得无罪释放。
请各位家长提醒自己的小孩,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过账资金,很容易陷入牢狱之灾。
今年以来,所里的律师接到“帮信罪”委托辩护的案件突然大幅增加,特别是最近,上个星期就已经有几宗。
让笔者感到震惊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几乎清一色是小青年,而且在校的高中、大学生占了不小的比例。
而最常见的行为是,出于义气或贪图小利,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给他人过账资金,而这些资金是电信诈骗的款项。
这些小青年几乎直到被扣上手铐的一刻,都没弄明白把银行账号借给朋友过账一笔过几笔钱,怎么就会背个罪名!
所以建议家长们,如果自己的小孩是涉世未深的小青年,最好给他们提个醒。
#肥西:房产中介为还赌债骗取他人216万余元 获刑9年#肥西:房产中介为还赌债骗取他人216万余元 获刑9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肥西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 为偿还赌债,房产中介宋某在履行合同期间,骗取他人人民币216万余元。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证件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
案情回顾:2019年7月,从事房产中介的宋某接受吴某的委托,将其房产对外以200万元以上价格出售。2020年5月,唐某欲以160万元购买该房产。宋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负债累累,便动了心思,遂准备将该房子套现以偿还赌债。
一番谋划后,宋某让其朋友戴某假装买家,以19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办理了公证手续,又让吴某委托戴某全权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后唐某以164万元购买该房屋并完成过户。宋某将此款纳入自己锦囊之中(案发后鉴定此房价值人民币179万元)。
吴某发现该房屋过户后,要求宋某、戴某完善房屋买卖手续,与戴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并要求宋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其保管。宋某在网上找人伪造了该房不动产权证,陆续给了吴某63.9万元,并给戴某5万元作为报酬。
2020年7月,曹某、陈某夫妇又委托宋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居间委托合同》。看好房子后,宋某收取二人定金5万元以及34万余元房屋差价,之后再次将该款用于归还赌债、网络赌博。在明知房产已被卖出、没有履约条件后,宋某告知曹、陈夫妇该房仍可销售,并让其再转41万元首付款,两天后让其又补20万元首付款。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债。
检察机关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宋某骗钱的行为虽可恨,但被骗者粗心大意也当吸取教训。房屋买卖属大额商品交易,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勿轻易签署全权售房委托公证书,交易前一定要亲自核实房屋现实情况、了解是否涉及法律纠纷等,不能仅听房产中介人员一面之词,以防落入房屋诈骗犯罪的陷阱之中。
辩护一起二审诈骗案,被告人刑拘的罪名是串通投标罪,批捕的罪名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罪名诈骗罪,判决罪名诈骗罪。事实上,三个罪名均不能成立,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接受法院委托拍卖土地某参拍单位的委托,希望采取支付好处费方式让另一参拍公司退出拍卖。串通拍卖罪规制对象为招投标活动,拍卖行为不在此范围,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当事人不构成此罪,而支付“活动款”对象为参拍公司,证据证实参拍公司股东同意,收取款项全部入公司账目,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向个人行贿的事实,刑法并无向非国有单位行贿罪名。
起诉书和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罪,同样难以成立。依据检方和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人作为受托人,得知某参拍公司退拍实际要价后,向委托单位负责人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抬参拍公司要价,造成委托单位向被告人多支付千万元,被告人属于诈骗犯罪。
被告人辩解知道参拍单位实际要价之前,根据办理事务的难度,自己已和委托单位负责人谈好总包价,即后来委托单位实际支付被告人的3350万元。委托单位负责人态度是,只要办成让某参拍公司退拍之事,他不管款项具体用途,也不想知道。依据该负责人的陈述,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明知参拍单位实际要价后隐瞒真相而加价。被告人具体协商过程,该负责人从未参加,也不清楚。被告人受托办理有关事务,有委托人出具委托书为证,上面写明办理事务的佣金数额超过被告人实际收取的金额,被告人对此解释,委托书数额是委托单位负责人所写。
起诉书和判决书事实认定存在一个明显错误,均认定被告人得知参拍单位实际要价后,隐瞒事实,抬高要价非法占为己有,委托单位负责人受到欺骗。为此,委托单位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1月26日汇款2300元给被告人,实际上,参拍单位最终开价时间在2018年1月,1月30日收到1800余万元后,参拍单位退出竞拍。就是说,被告人真正知道参拍单位退拍要价时间在2018年1月,此前的2017年11月,委托单位已向被告人付款700万,委托单位负责人明知道其时参拍单位最多收到2300万元。而2018年3月和4月,被告人收取1050万元不可能为参拍公司退拍用途。即委托单位负责人明知参拍公司退拍后,被告人取得款项并非自己受欺骗多向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占为己有。被告人辩解和委托书写明收取款项为佣金,当参拍公司退拍后,委托单位再行支付被告人的款项,用途和目的只能是支付被告人的报酬,而非因被告人虚抬价码,骗取委托单位促使参拍单位退拍的运作款。被告人不存在欺骗行为,至于获取佣金是否合法,并非刑法评价的范畴。
本案存在法律适用争议,被告人和受托单位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依据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委托单位财产,假如该事实成立,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依据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财产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但被告人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事实不存在,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参拍公司要价后,虚抬价码占为己有。如前所述,参拍公司退拍时,从委托单位支付被告人运作费的时间和金额分析,被告人在参拍公司实际要价前,即和委托单位负责人谈好佣金总额。被告人在参拍公司退拍时及退拍后取得委托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在履行合同中骗取的财产,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的一审审理时间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先后四次庭审,最后一次在2021年3月,在此次审理中,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就串通投标罪进行辩论,控辩双方均否认被告人构成此罪名。显然,法官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犯罪,希望以改变判决罪名形式“消化案件”,但确实办不到。
判决书想出一个定罪招儿,以委托单位负责人在协商委托事宜时,承诺被告人事成之后(土地拍卖得到开发房屋)给予优惠购房作为被告人完成受托事务酬劳,对此被告人也知道。由此,事务酬劳(或佣金)问题已经明确,被告人不能取得受托事务其他报仇,被告人隐瞒并抬高实际受托费用占为已有,属于诈骗性质。关于优惠购房,只是委托单位负责人一面之词,并未和被告人达成合意,更无有书面协议。何况,如前所述,被告人取得委托单位“差额”的方式,并非采取隐瞒真相方式欺骗获得,即便当初双方有今后优惠购房的合意,后面的实际行为已变更受托事务的有偿方式,总之一句话,受托单位并为陷入错误认知而多支付被告人相关款项。法院以事先约定报酬方式作为入罪理由,完全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