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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背后的贷款100万(信用贷款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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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说,你能借出来的钱越多,越能证明社会对你能力的认可,就像银行不会给一个无业青年授信一张额度为10万的信用卡,但是却可能给一个企业高管授信一张额度为100万的信用卡。

信用卡背后的贷款100万(信用贷款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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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银行里存了80000元,去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内只有100元。但银行却说这些钱是通过移动支付转走的。刘某表示自己从未开通过相关业务。多次找银行赔偿,但遭到银行拒绝,最终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福建厦门,刘某在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设有密码,当天存了50元,之后又多次前往银行,在12月5日的时候,总共存了80000元在银行卡内。

仅仅过去三天,在12月8日上午刘某拿着银行卡去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内仅有余额100元,于是立即向银行进行询问,得知自己银行卡内的存款是通过“支付宝”平台给转走了。

刘某认为,自己将资金存入银行,双方之间有特殊的托管关系,银行有义务保管好托管的资金。

银行没有向自己充分说明电子交易、网上交易的风险,没有告知自己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快捷支付服务之间的关系和其重要性。

也没有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所有的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转给了他人,因此银行应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对此答辩称:

刘某在银行处开户办卡,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的银行卡在12月2日下午通过支付宝平台传递银行卡开户信息至银行的系统,经银行系统核对信息吻合,且输入了正确的手机验证码,因此实现了支付宝账户与刘某的银行卡的关联绑定。

由于刘某的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码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所以银行依据这些信息,确定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是刘某本人的意愿,银行在履约过程中没有过错。

通过查询刘某银行账户的消费记录可发现在12月4日通过支付宝平台曾支出两笔款项各三元,之后又在12月5日向银行卡内存入6元,这表明刘某已经知晓其银行卡已经关联了支付宝账户。

根据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刘某已经承认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扫描件提供给案外人张某,并按照张某要求,在申办银行卡时预留了非刘某自身的手机号码。

刘某作为储户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也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但刘某未履行该义务。

即使通过支付宝平台转出银行卡内的资金,不是刘某本人进行的操作,刘某对此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通行规则,支付宝账户关联银行账户后,客户的支付意愿实际是通过支付宝操作平台向支付宝公司表达,因此在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与支付宝公司协商解决,而非向银行索赔。

经审理查明:

根据银行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刘某在银行开户办卡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刘某有没有带手机,并且向刘某预留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询问刘某手机有没有响,刘某回答手机放在车里了。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刘某这样的情况下没办法开通网银、手机银行,刘某表示那就不开通。当刘某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打电话的方式来开通手机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答复不行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

刘某在12月4日向案涉银行卡存入50000元和9950元,同日,案涉银行卡发生两笔转出3元的交易。刘某于12月5日向案涉银行卡存入20000元和6元,同日,案涉银行卡发生三笔转账支出,分别为19900元、20000元、10000元。12月6日,案涉银行卡又发生两笔转账支出,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

刘某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称涉案银行卡被盗刷8万元,银行民警询问经过后,刘某自述其收到一条办理大额信用卡的短信,就拨打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自称姓张,说要办理大额信用卡,就先要在银行办一张储蓄卡,并向卡内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就按照要求向自己的银行卡内存入了8万元,但是在办卡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却不是自己本人的号码,随后又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扫描件提供给了案外人张某。

法院发函给支付宝公司,调查客户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平台关联的银行卡等相关的情况。支付宝公司回复称,刘某曾向支付宝公司进行索赔,但因不符合赔付条件,支付宝公司未予补偿。

法院认为:

刘某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负有保障,自己银行卡身份证及密码等信息的义务。

在办案中,银行在核对了从支付宝快捷支付平台发来的正确的刘某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和预留的手机号码后,实现了支付宝账户与涉案银行卡的关联绑定,进而根据已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发来的付款指令,转出资金。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刘某将本人身份证,涉案银行卡的复制件提供给了不明身份的张某,因此刘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和身份信息的义务。

综上,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899元,由刘某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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