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重庆,一男子谈了个漂亮的女友,一个月给她花了60000多元,甚至不惜去贷款,突然有一天,女友竟然叫错了他的名字,然后就失联了,他怕女友遭遇不测报了警,这才知道,女友给他设了个温柔的陷阱。
(案例来源: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侦支队)

小辉在游戏中认识了个女孩,并加了微信,通过看对方朋友圈,发现还是个漂亮的姑娘,他被女孩深深吸引。
女孩对他嘘寒问暖,温柔有加,两个人情投意合,谈起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
女孩告诉小辉自己是主播,业绩压力很大,希望小辉能支持自己工作,因为心疼女友,小辉鼎力相助,也就一个多月的功夫,不但把自己工作两年,积攒下来的50000块钱,都在直播间给女友刷了礼物,还在女友的暗示下贷款了一万多元。
女友也投桃报李,每天给小辉发自己的照片或者视频,以慰他的相思之苦,甚至隔三差五给他送价格不菲的名牌皮带,围巾,鞋子之类的礼物,让他感受到她的爱意。
他想和女友奔现,女友告诉他,忙过这段时间就走进现实。
可有一天,他发现女友在微信里喊错了他的名字,而且,对他们之间曾经说过的一些事,好像都不记得了,女友就好像换了一个人一样,这让小辉百思不解。
突然有一天,小辉发现女友竟然失联了,随后,自己也被拉黑了,他预感到女友应该是出了什么意外,或者被胁迫了,赶紧去报了警。
经过警方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原来,小辉掉进了一个骗局里,小辉说什么都不会想到,在虚拟世界里,和自己浓情蜜意的女友,同时也在和好几个男人情深似海,甚至谈婚论嫁,这些男人无一例外都在直播间疯狂的给女友刷礼物支持。
警方顺藤摸瓜,发现这是一张很多人精心编织的网,下面是一个深不可测的陷阱。
小辉的钱最终流向了贵州省贵阳的一家公司,这是一家做直播的传媒公司,便衣警察实地调查发现,进入这家公司,公司前台警惕性很高,会详细盘问进入人员,进去找谁?干什么?回答不上来,就会把你拒之门外,有备而来的便衣警察,成功进入公司。
警察发现,公司员工大多数都是男性,每人面前,都摆着电脑和手机,他们在以女性的名义微信聊天。
除此以外,还有四五个女孩,她们就是主播,昼伏夜出,不聊天只网络直播。
男性叫做“推手”,也就是女主播的助理,他们有的是女主播的男友,在网络中找工作忙,没时间恋爱,又单纯的男性,冒充女孩,和对方谈恋爱,然后,把他们吸引进直播间,诱惑他们给女孩刷礼物打赏。
证据确凿,重庆警方在贵州警方的配合下,实施了抓捕行动,当民警冲进去时,很多抠脚大汉,还在冒充女性和男人聊天,女孩们也正在直播,抓捕被现场直播了出去,击碎了镜头外很多还沉浸在温柔乡里的痴男们。
其中,有个叫“大林”的离婚男子,为了给女主播交十几万和直播公司的解约金,然后双宿双飞,正在准备卖房子,幸运的是还没等他做傻事,直播公司被捣毁。
@以念情感 “推手”在聊天时,通过嘘寒问暖,让男人们产生对方喜欢自己的错觉,再施以小恩小惠,其实,他们送给男人们的礼物,都是几十元的假冒伪劣廉价品,然后伪造一张几千元的票据,让男人感动于她们的真心实意,然后一掷千金在直播间刷礼物。
小辉的六万多元也是通过这个套路被忽悠出去的。
@以念情感 那么,小辉的这种网络打赏,在法律层面属于什么行为呢?他们打赏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教授元轶认为:这种打赏行为在法律层面,一般被认为是用户与平台以及直播之间,达成的一种直播服务关系,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在本案中,主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用户对于主播的个人情况,以及双方关系陷入了错误认识,并由此做出打赏的行为,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大瑕疵,因此,依照《民法典》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小辉的六万多元可以追回。
随着网络的发达,各种直播平台悄然崛起,不法分子也将目光对准这一领域,趁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年轻人网恋无可厚非,但时刻要保持警惕,对于那些还没有奔现,没有了解对方真实信息,甚至都不知道对方长什么样,就和对方谈婚论嫁,为对方挥金如土的行为,实在是太荒唐了。
谨记,只要涉及到钱财的时候都要慎重,才能远离陷阱。
关注@以念情感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从真实案例中,学法普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
“哎!含辛茹苦将他养大,他却将我扫地出门!”重庆荣昌,发生一起心酸事。一男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两人的房屋归儿子所有,当男子将儿子抚养成人后,儿子却因生活琐事要求男子搬离住处。面对儿子的起诉,男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为自己设立居住权。(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李某与女子杨某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李小某,之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本着好聚好散的初衷,李某与杨某决定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正是这个协议书为李某埋下了祸患。
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李小某由李某抚养成人,杨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享有探望权;两人名下共有的住房由李小某享有所有权。
离婚之后,李某常年在外打工,不仅承担李小某的全部学费、生活费,还将前述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可能由于李某常年劳作,不注意休息,他患上了肺炎、高脂血等多种疾病。
即使李某每年过年都回家跟李小某生活,但两人的感情并不十分牢固。
去年春节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起来,而李小某也知道李某跟杨某离婚协议内容的事情,便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杨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李某不愿意,为了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李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么法院撤销前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要么给自己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你觉得法院会支持李某哪个请求呢?
1.法院认为,李某、杨某对李小某作出的赠与承诺发生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中,该赠与承诺与两人决定离婚、子女抚养等事项是一个整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和道德性质。
所以,该赠与承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李某在无法证明前述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等法定撤销事实时,他无权撤销前述赠与承诺。
2.既然不能撤销,但法院支持李某提出的设立居住权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李某的居住权,但考虑到李某体弱多病,需要李小某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涉案房屋系李某购买,也是李某目前唯一的住房,需要以法定的行为给李某设立居住权。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杨某配合李小某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李小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李某是无法享有居住权的。《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居住权是我们《民法典》新设立的法律制度,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供权利人占有、使用。但居住权的产生方式却限制在合同约定的方式。
当地法院虽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给李某设立的居住权,但毕竟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我们作为普通人无法冒这个风险,需要防患于未然,将纠纷消灭到萌芽之中。
所以,在这样的家庭关系中,如果你愿意将名下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又担心子女后续不能一直保持孝心,你就需要跟子女签订居住权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登记成立制,你需要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免得只有一纸空文。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家庭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原因而将房屋赠与给子女。虽然在赠与当时双方都是和和气气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事情并非一成不变,这就需要双方要有风险意识,充分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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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蜗牛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