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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准备到期(信用社贷款到期怎么办理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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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法典》第五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信用社贷款准备到期(信用社贷款到期怎么办理续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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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代款也就是二00年左右,從九五年左右錢行就對代款嚴格耍求了,手續不全不可以代的因我本人就是銀行工作的記的是這樣,再說到期了那有二十年後才崔交的,這二十钅內崔交也應有崔交的傳票單據叫銀行調出來看看,估計這是大多農村信用社搞的,錢進了謀個在信用社工作的人口代裡,留下的這偽造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