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被告人游某根与兰某(在逃)均系永丰县古县镇石井村庙下自然村村民。2022年1月份,游某根从兰某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收款并帮助转账或取现,可以获得转入金额百分之五的收益。之后,游某根提供了3张银行卡(分别为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及身份证、手机给兰某,游某根和兰某说好分别按照转入金额的百分之三、百分之二作为收益。
2022年1月15日,游某根所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内收到他人转入的共计111000元。随后,游某根、兰某二人通过游某根的微信、支付宝、QQ钱包及前述的民生银行卡、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卡转账或取现并无卡存款的方式转移给他人,游某根、兰某取出现金共110200元。事后,兰某从取出的现金分了3000元给游某根。
经查,游某根的工商银行卡收到的111000元中有86000元为被诈骗的被害人何某转入的金额。

案发后,游某根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退赃凭证、情况说明、取款监控视频截图、手机截图等书证,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兰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游某根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依法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游某根提供银行卡等账户,伙同兰某通过转账或取现等方式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数额达86000元,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根、兰某在转移犯罪所得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游某根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根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游某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游某根提供银行卡等账户,伙同兰某通过转账或取现等方式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数额达86000元,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游某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应予认定。
被告人游某根系受兰某指使、安排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账或取现,在帮助上游犯罪转移犯罪所得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在本地监管条件较充足,社会危险性低,对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无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因此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某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满止。罚金保证金已预缴)
二、没收被告人游某根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收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萝卜说法 据“(2022)赣0825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前高管骗取熟人钱财近千万元# 获刑十四年】银行离职高管尹某声称可以帮人融资、承揽工程,骗取熟人钱财近千万元。到案后,尹某矢口否认诈骗,要求“还我清白”,辩称他与被害人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民间借贷……2022年10月27日,因诈骗被害人房某、陈某钱财近一千万元,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诈骗所得。详戳→网页链接
渣男出轨6年,给情人转账20万元,被原配起诉要回,法院支持了原配的诉请。
近日,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已婚男子徐某与大17岁的女子许某(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6年之久。至2022年事发时,徐某瞒着妻子宁某(原告)不间断向被告转账共计20余万元,妻子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许某返还原告宁某因第三人徐某赠与的款项20余万元。
虽然我没有看过这个案件完整的卷宗,但根据我的律师从业和多年做博主所经手的案例,没有男方的配合,原配想充分举证,证明男方对第三者进行赠予,是非常难的。
原配通过拍照或截图的形式掌握男方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记录,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效力等同于复印件,需要与原件进行核验的,即需要与后台进行核对或去第三方调取相应的转账记录。
除此之外,还要证明接收方就是第三者以及证明男方是基于不正当关系赠与第三者的,而不是对第三者的还款、投资等。
出轨却不肯离婚、睡完第三者又讨要睡资,这种男人,若不是为了法律科普,真的是不屑于谈起,堪称有害垃圾,下作得很。
提供银行卡为网络犯罪转账 男子获刑八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吴某明知上线让其有偿提供银行卡系用于为网络犯罪转账,仍然在其微信好友王某的指导下,前往南昌市各银行办理开通手机银行APP业务,随后将自己电话卡绑定至上述7张银行卡上,并设置密码。2021年11月,吴某前往福建,将上述银行卡及密码和手机提供给王某,由王某在其手机上操作转账,吴某根据需要进行刷脸认证帮助转账。吴某获利3500元,被其挥霍。
2021年12月1日,民警抓获吴某。经查,上述涉案银行账户进账流水共计1012万余元,关联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吴某协助转移的涉案犯罪金额共计4999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共同犯罪、从犯、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男子出轨大17岁女子6年转账20多万元,原配有话说
近日,赣州市会昌县人民F院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