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这样一件事上了热搜,一男子背着妻子借名买房,借的是其姐姐的名,买的还是北京的房(房是买给自己孩子的),结果买房不到3年该男子就因病去世了。后该男子老婆发现事情真相以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姐姐退还购房款400多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因房屋未能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借名事实、合同效力等方面的认定与处理存在一定难度。
该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基于该男子向其姐姐转账的事实,综合考虑该男子与其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其老婆与其姐之间的通话记录,依法认定该男子曾委托其姐姐在北京购房,并已经向姐姐支付了400多万的购房款,二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其姐姐辩称涉案的转账系她弟弟对自己的赠与,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该男子与其姐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并判其姐将购房款返还该男子的合法继承人。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后如果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不存在违法情形的,法律支持房产应该归属于借名人所有,因为借名人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并且在借名买房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的房屋产权的归属。
最高院释法:
1.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 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情况非常复杂,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应遵守相关的房屋管理政策,慎重考虑借名买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人无信则不立。
仅靠停贷就能解决问题?当初是谁死气白咧的要买房?是谁攀比心作祟、又想占小便宜而选择去买期房?你没钱买,银行借款给你买房,难道有错?买房协议是你们和开发商签订的,开发商违约,你们可以根据合同去法院起诉,凭什么借银行的钱不还?
没钱买就不要买,既然买了就应该承担应有的风险和责任。银行的钱不是白来的,那也是千千万万储户们的血汗钱,借钱给你们用可你们却不还,既是严重的信用问题也是人品问题。你们没有理由把开发商犯的错转嫁到银行头上,这是没有道理也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
一切的根源都是源自于你们自己,从来没有任何人刀架你们脖子上逼着你们去买有优惠有折扣的期房,现在无论是楼盘烂尾也好开发商违约也罢,这都不能成为你们借款不偿还的理由。
自古以来借钱不还都是可耻的!望慎重!
(非银行工作人员的真心话)
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楼盘,不能按期交房,己属于违约,开发商必须支付违约金,由于开发商是预支业主的钱逮房,同时又从银行借,这是有因果关系,由于开发商与银行建立直通关系,银行如只顾放贷,不管开发商的资质,实力,和资金情况,违规甚至违法放贷,从而从业主身上收房贷,这种情况,业主拒付,应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或银行自行存担责任,并把首付及已付款退还购房人,预售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虽然是两个合同,但有因果联糸,不是单个的找银行的借款合同,在保证购房者利益的情况下解决问题,而不是武断的判决购房者支付银行款,购房者找银行的隔断模式
新京报新京报官方账号烂尾楼强制停贷8问:购房人能否停贷?银行、开发商该担何责?
“今借”和“今借到”,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有的则为“今借到”,两者之间一字之差,究竟有何区别呢?
“借”只是指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
而“今借到”则表明双方既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了出借人已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你确定不先借一份保险合同,自个儿看看条款再来想[狗头]
来世有缘165438436我想国家应该早对保险公司改革了,让保险行业更加透明,大厅详细展示保险条款,那些属于保赔范围,一目了然,让老百姓冲分了解明白感到保险起到那些作用,让老百姓主动来选择险种,可以避免很多纠纷,
法院观点:借名买房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主张无权确认应当驳回其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郭庆怀、陈恒铸与栗兆钧之间系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争房屋应为上述三人共同享有,故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关于以借名买房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申请人在原审中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属于物权法律关系的范畴。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错误,经释明后,仍坚持原审诉求不予变更,依法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02民申58号 2022-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文书范本) (2022年版
【“借名”所购房屋被查封,借名人诉请排除强制执行被判驳】
2018年,李女士为规避购房限购政策,借用弟弟李先生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新房。房屋系李女士出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处的签名系李女士借用李先生的名字签署并按手印。购房后,李女士一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并交纳了日常水电燃气等一系列费用。但该房屋只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先生对宏远公司负有借款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判决李先生向宏远公司偿还款项。因李先生未履行上述判决,宏远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预售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前述房屋。
2021年,李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系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女士的异议请求。李女士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房屋系借用李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据此主张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李女士基于借名购房合同关系直接诉请确权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李女士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即使李女士主张的借名购房属实,李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成立的也是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李女士据此就涉案房屋享有的也仅是请求李先生履行出名人义务的债权,该债权不应优先于宏远公司的债权得到保护,并据此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基于借名买房合同,能否直接请求确认享有物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人以出名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通常不予支持。但要求出名人履行借名买房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予以支持。原因在于,借名人享有的并非排他的物权,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应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即内部法律关系取得债权请求权,但不能对抗权利登记人与他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本案中,即便李女士主张借名买房属实,但其基于借名买房产生的也只是债权请求权,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也不足以对抗宏远公司享有的强制执行的债权,因此,其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请不能成立。
#买房#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1.借名买房人有权要求被借名者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由于其并非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 2.借名买房者应承担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及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风险;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重庆叶律师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最高院判例解读|| 借名买房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
从宜信借6.8万,还13万,算不算高利贷?
我弟弟19年因做生意需周转从宜信公司实体门店借款7万元 ,宜信提供的合同中借款金额却是10.89万元,包含信息咨询费、管理服务费、服务保障金共3.98万元,手续办完实际放款到银行卡只有70000元,宜信工作人员说还要支付什么保险立刻又从银行卡扣走了近2000元,也就是实际到账只有6.8万元左右。
每个月要还款3617.55,需还款36个月,共需还款13.03万元,也就是说贷了6.8万元,三年光利息就6.22万元,合同中写的的年化利率28.68 %,现在已经还了32个月,共还了11.57万元。
请问各路大神,宜信这算不算高利贷,年华利率到底是多少?如果宜信违法我们该怎么做?请大家给支个招。
请问**嘉苑到底能不能买啊?我知道有风险,但是5w的价格太诱人了,现房啊,周边都10w+了,而且人家说了,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将来如果不给房他们可以去替我打官司,法院是必须执行的。现在已经是现房了,真的都非常好,要不您方便的时候来看看好吗?我是真的是刚需,实在没办法了。主要看对方是国企的,不应该有问题吧?
回答:
1、能不能买自己定,既然知道有风险那就赌呗,富贵险中求,不是天堂就是地狱。范德彪同志说过,风险投资就是没有风险不投资,风险越大越得往里冲。像这种回迁房的馅饼,太…太…太有风险了,绝对值得赌一把。
2、5万,我怎么印象中都是6万啊?两种可能,一是这年头儿骗子太多而傻子不够用,所以只能降价促销,骗最傻最穷的人,别着急,过几天还可能4万3万呢。
第二种可能就是态度问题了,他们这属于不尊重你,认为你太穷。如果是这样就砍砍价吧,争取8万拿下,反正都是被骗,怎么也得别骗的有尊严吧?跟他们商量商量,最好一次性的倾家荡产,永世不得翻身也就踏实了,不会被骗第二回。
3、单价5万,周边10万?几种可能吧,一、开发商是傻叉,不知道自己的房子能卖高价。二、当地村干部和村民都是傻叉,拆迁户拿着这么多补偿款也不说再多来几套?三、施工方是傻叉,这可是100%的翻番利润啊,何苦还苦哈哈的赚施工费啊?反正都是垫资,直接拿过来归自己好不好啊?四、中介是傻叉,这好事儿自己买好不好啊,一套小房200来万很高吗?就算没钱,借高利贷也划算吧,干嘛要求着你买呢?五、整个海淀区的人都是傻叉,不知道这馅饼好吃。六、全北京全中国的人都是傻叉,不限购的房啊,竟然没人投资。也有可能是穷吧,只能把这好机会留给你这种土豪,有钱就是任性,真羡慕你。
反正一句话,全海淀全北京全中国全世界的人都是傻叉,只有你最聪明。
4、合同当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啊,但这能说明什么呢?咱俩签个合同,我说3万块钱把美国白宫卖给你。这合同肯定被保护,但内容怎么保护啊?到时候不行就退你钱呗,只当是让我免息用几年而已。而且我是公司名义签的,签完合同就破产,随便执行。
简单说就是法律只保护合同,但如果内容不合法就不保护。最好的结果是退给你钱,什么时候退,退多少都到时候再说,有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没谱儿。反正合同是人家写的,肯定没有对你有利的地方。而且这种事儿的合同一般都故意写错点儿内容,打官司你就更没优势了。
5、现房,挺好啊,要不我租两套卖给你,只要你掏钱,只要利润高,我敢冒掉脑袋的风险。何况也没那么大罪过,这年头儿有人愿意挣坐牢费,替罪羊早找好了。
我去不了,我方便的时候一般都在自己家的卫生间,犯不上跑科荟桥去。万一半道上憋不住怎么办,那可就兜不住了。
6、你可真不是刚需,而是赌徒,想玩儿把大的一夜暴富的那种。你这话不是对我说的,而是对自己说的,是给自己找借口。哪个被骗了之后都有理着呢,都觉得自己可怜,但实际上呢,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7、国企,怎么说呢,得分好多种。正规的有特殊法人的、全资国有的、国资控股的、国资参股的,这都是正规的。但也有挂靠的和假冒的,甭说国企了,每年国资委公布的冒牌央企都一堆呢。
再有一点,假定我是个快倒闭的国企吧,有人来谈合作,给钱打我的名号,然后去行骗了。那到时候你觉得和我有关系吗?我会认账吗?反正都快倒闭了,还在乎多几个官司?
8、总之就是这些情况,你说什么我就回什么。你想到的我都能想到。而我还有很多懒得说呢,因为你没问,也肯定想不到。现在都快12月了,尽快吧,手快的话就肯定过不好这个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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