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稽查的某些工作人员,竟然忽悠员工只能查三年[笑哭][捂脸]

财务们注意了,千万要让老板别用个人卡收款或用个人卡发工资!
【#深房理涉炒房类虚假广告被罚200万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在公布的16起案例中,关于深房理的炒房类虚假广告被罚款200万元,为最高罚款案例。据介绍,深房理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主要经营房产投资咨询及理财咨询服务,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所谓真实买房案例,吸引粉丝购买会员,指导会员通过代持、合伙、以贷养贷等方式买房炒房。当事人发布的“树立目标、先赚一千万”等买房案例,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线索供行政机关予以调查核实其真伪。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万元。(记者 宋华)
深圳市某公司一年内代开发票逾亿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一稽处[2022〕B2150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E3Y18T)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 月 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 2020年1月至 12 月代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2 份,涉及发票金额:100570097.86 元,税额合计 1151912.28 元,价税合计 101722010.14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12 月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2 份(发票金额合计:100570097.86 元,税额合计 1151912.28 元,价税合计101722010.14 元)定性为虚开。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 8月31
深圳4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深圳#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深圳市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45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245家公司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违法性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59家;骗取出口退税9家;逃避缴纳税款11家;走逃(失联)21家。
45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1万元)至8亿多元(税额1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9家,分别是:
1.深圳广某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其在 2015 年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904 份,金额 88492.80 万元,税额 11504.06 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 2846.59 万元。
2.深圳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7 年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4931 份,金额 481445.49 万元,税额 62587.9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 691.30 万元。
3.深圳市鑫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 2019 年1 月1日至 2019 年9月 30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3371 份,金额 33675.17 万元,税额 4377.77 万元。
4.深圳市鑫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 2017 年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2200 份,金额 20737.28 万元,税额 3503.20 万元。
5.深圳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 2015 年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863 份,金额 17880.00 万元,税额 2860.80 万元。
6.深圳福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其在 2020 年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75 份,金额 17220.36 万元,税额 2238.65 万元。
7.深圳市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6 年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610 份,金额 15681.43 万元,税额 2665.84 万元。
8.深圳市中某珠宝有限公司,在 2018 年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8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509 份,金额 14812.27 万元,税额 2369.96 万元。
9.深圳市铝某贸易有限公司,在 2013 年03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291 份,金额 12129.71 万元,税额 2062.05 万元。
税务机关对4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虽然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15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向淮安市B纺织厂购买了13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292051.31元,税额为219648.6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刑不诉〔2021〕86号)
2.3.简要案情:钱某某经他人介绍,接受广西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税额合计237831.7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全部补缴虚开的发票税额,且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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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少缴税近80万,过追征期不追缴了?
2021年1月7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接受两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近230万,抵扣增值税近38万余元。
因这些虚开,某科技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近80万。
如此巨额的税款,税务机关认为已过了追征期,决定不予追究。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
第52条规定了两种不予追缴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该条同时规定: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有不明白之处,与大家探讨:
1、某科技公司接受虚开是税务机关造成的?假如真是如此,在处理决定书中为什么不明确?
2、接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抵成本,属于计算错误?
3、虚开不属于偷税、骗税?
深圳市某公司被税务稽查罚款逾期7千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2〕160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120X1)
经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08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 2020 年 8 月取得留抵退税488,249.17元后,分多笔全部 转入公司原法人、股东黄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微信转账、信用卡还款等消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7,649.84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 2020 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法人、股东黄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检查情况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 2020 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1.5 倍的罚款 146,474.76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46,474.75 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10月24日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公布:“智慧稽查”2.0版正式上线,重点稽查虚假开票、税负率异常、长期零申报企业。自己名下的企业安全吗?是否会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1〕90号
深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54252T)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
1.2016至2018年度账外发放的员工工资35,078,730.79元,未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22,924.6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2.2016年1月取得利息收入47,877,000元,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冋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经汇算,导致你公司2016年1月少缴营业税2,393,850.0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7,569.5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71,815.50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7,877.00元,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683,457.98元,2016年度亏损调整为0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一倍的罚款10,422,924.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8,244,877.4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667,802.1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7日
【一上市公司未申报纳税,被税局认定偷税罚款173万】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主板A股,股票代码002781)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四稽罚[2022]869号),追缴公司2016年至2020 年少缴增值税 3,234,527.2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6,416.90 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付款 1,730,472.0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