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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收购车合同(买卖贷款车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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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后再说价格。我怀疑你是卖所谓的桑黄温室培育技术的。加盟费,“优惠”提供种苗,合同回收成品。省省吧!百度一搜“桑黄种植”就出来了。

毒舌混知所优质科学领域创作者

桑黄被称之为“森林黄金”,价格高达一斤千元!桑黄是如何形成的,究竟值不值如此高价? 药材是大自然给人类的馈赠,各种药材配合使用能解决我们身上的疑难杂症。药材之所以名贵,其更深层的价值体现在能医治疾病,挽救生命。 春天,万物复苏的季节,我国南方地区的桑树上会出现一片一片大大的“黄耳朵”,这就是被称为“森林黄金”的桑黄,以其色黄,形状像耳朵而著称。 每到黄耳朵生长的季节,当地的老人和小孩就闲不住了,他们会成群结队的专门去捡拾这种药材,拿去卖钱。生长在深山老林里的桑黄并不容易被找到,因为其药用价值高又极其稀少,所以在市场上一度卖出了千元一斤的价格。 首先我们先来认识一下“桑黄”是什么。它属于真菌的一种,但与生长在阴暗潮湿角落那些菌类不同的是,桑黄没有菌柄,这个特点使它更容易找到依附的宿主。其中,那些附着在桑树上的桑黄是价值最高的。 靠外形和颜色我们在深山老林里也很容易分辨出它们,它的形状以梯形和扇形多见,颜色就是“富贵黄”,有些颜色较深,和咖色较为贴近。 因为桑树的生长范围较广泛,在我国中、北、西南各部均有分布,这也导致桑黄分布较广,不是特定区域的产物,有桑树的地方就有桑黄。 当然了,自然环境优越,人为行为介入少的地方更有益于桑黄的生长,所以长白山、秦岭南麓、神农架等地是桑黄的主要产区。据桑黄收购商介绍,秦岭南麓到大巴山的原始森林中的桑黄品质最好,产量最高。 需要注意的是,“产量最高”只是相对来讲的,这种“森林黄金”的生长缓慢,非常不易。 在复杂的野外森林,桑黄要成为子实体这个过程中需要充足的氧气和适宜的光照,不仅如此,它还需要碳氮作为自己的生长原料,矿物质和维生素也是必不可少的。 既然桑黄的生长如此不易,产量又这么不稳定,那市面上售卖供我们入药的桑黄是从哪来的呢? 野生不够,人工来凑。 现如今国内有两种培育桑黄的方式,一种是为它寻找“宿主”,桑树、杨树是能为它提供好的生存条件。另一种办法是人工袋料栽培,让桑黄生长在木屑麸皮等一些碎屑物质构成的袋料上。这样也能基本满足它的生长需求。 我们可能会问,既然桑黄这么珍贵,市场的资源又不多,它有什么“过人之处”让我们这么猛烈的追逐它呢? 对于它的功用,我国古代医书有一定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药性论》这本书中,草药学巨著《本草纲目》对桑黄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记载说明:具有活血化饮,止血止泻的功用。 不仅我国的医药学专家发现了桑黄的价值,日本人民也深受其益。二百年前,美国在日本广岛、长崎投下原子弹,因为化学物质的辐射,很多群众身患癌症。 但长崎县女岛这个地方的人受害较小,经探索发现,这个岛上的人经常采摘桑黄煮水。桑黄的作用不言而喻,虽不能包治百病,但对我们的身体确实有促进作用。 现如今,很多女性就是桑黄的受益者,因为饮食不规律,工作压力大,女性可能会闭经、月经失调,当去医院看中医时,很多医生就会加入桑黄这一味药以调理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桑黄的功用不需要我们再多赘述,经过前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可以理解了,从野生桑黄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来讲,它是值那么多钱的。 但我们不能无脑跟风购买,首先因为现在有很多人工栽培“商品化”的桑黄被投入市场,谁都不愿意花高价买回来一个替代品。 其次,我们在购买时应该考虑自身的需求,不能因为桑黄珍贵功用大就买来自己乱用药,这样可能会弄巧成拙,使自己的身体出现问题。如需购买,还是应当询问专家,谨遵医嘱。 相比于“黄金”,“黄耳朵”这个词更可爱,更有灵气。“森林黄金”的这个称号不知是谁创造,如果为了彰显桑黄的珍贵,那还情有可原,而如果只是市场炒作的手段,那这个词就失去了原本的美好。 总而言之,我们要让桑黄发挥它更深层次的价值,桑黄作为一种药材应该被用于救人治病,而不应该被当做是逐利的手段。同时我们也应该对自然有一颗敬畏之心,不过度使用资源,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 #点亮真知计划##桑黄##桑黄的作用#

真的嘛?有什么保障呢。如果你前期提供菌包,货收购去从货物金里扣除,写在合同里,行吗?如果可以,我们合作好嘛

近日,浙江杭州,市民徐先生准备将四个月前购买的一辆二手玛莎拉蒂车进行转让,想着让买车时的经纪公司回收该车辆,目前正在商谈中。

原来,在四个多月前,徐先生从当地一家汽车经纪公司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豪车,当时转让总价47万,购买后用来做汽车租赁生意。

徐先生说当初就想着“赌一下”,四个多月的时间,算计下来,一共挣了三万多块钱租金,不过车子的首付款和贷款都还没还清,但家里人一定要让他把车卖掉,遂产生了以上开头的一幕。

对于该车辆回收的问题,双方还产生了争议,徐先生表示双方当时口头说了,经纪公司可以回收车辆,但经纪公司表示徐先生当时购车时款项不足,还借了七万多元,目前没有偿还。

徐先生还表示该车辆之前出过保险事故,理赔了七八十万元的金额,事故肯定严重,现在想想感觉买贵了,但经纪公司表示,在车辆出售前已经向徐先生做了充分沟通,并且将车辆检测报告发给了徐先生,经纪公司没有任何问题。

本案中,徐先生与卖方、经纪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经纪合同,该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

关于车辆出现过重大事故进行过理赔的问题,如果当初卖方与经纪公司向其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其在确认这些情况后仍然选择购买车辆,则卖方和经纪公司不存在过错没有违约。

如果卖方和经纪公司故意隐瞒了以上重大事故理赔的信息,且在价格明显偏高的情况下,构成了对徐先生的欺诈,徐先生可以主张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对于徐先生的借款,与车辆买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与车辆回收的关联条款,则应当按约定执行。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徐先生为了赌一把,购买豪华车辆赚取租金,出发点和盈利目的是好的,但是市场形势是瞬息万变的,没有专业的能力尽量不去触碰没有把握的业务,避免血本无归。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男子买二手豪车 3个月后希望被回收#

#杭州头条#

关注@孙冬华律师

评析法律热点,品味冷暖人生。

浙江杭州,徐先生瞒着家人,花费47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玛莎拉蒂准备做租车生意,但是家人知道后,要求徐先生不论亏损多少,都要将车辆卖掉,否则妻子就要离婚。

徐先生说,他本来在公司上班,工作之余做二手车租赁生意,之前亏损了不少钱,家人就不让他做了。但是这次他还想再赌一下,就贷款35万元购买了这辆车。

不过,徐先生准备卖车时,让朋友查询了一下车况,得知车辆曾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理赔款就高达80万元。徐先生表示他买车时对此是不知情的。

但是二手车商张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出售车辆的时候,将车辆检测报告发给了徐先生,并在合同上注明,徐先生花费47万元,购买的就是一辆事故车,正常车辆要比这贵不少。

此时,徐先生说张老板当时口头承诺,到时候可以回收车辆。张老板回复,他确实承诺会回收车辆,但不是现在这个时候,理由为:

一方面现在他们公司资金紧张;另一方面,徐先生购车时,首付款不够,只付了1万元,剩余6万元承诺2个月后支付,但是现在还没有付清。只要徐先生付清6万元,就可以将车辆开到其他地方售卖,他们现在也在帮忙寄卖。

徐先生对此表示认可,但是随后双方经过协商,徐先生还清张老板首付款6万元后,张老板以32万元的价格回收车辆。徐先生说,他购买车辆租车四个月挣了3万元,相当于亏损了12万元。

1、不得不说,徐先生眼光太差了,花费47万元竟然购买了理赔80万元的事故车,短短四个月就亏损了十几万元,难怪家人不同意其做二手车生意。

2、张老板将事故车出售给徐先生,徐先生可以要求退车退款,甚至3倍赔偿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消费者依法有权向商家予以索赔。

浙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请注意,3倍赔偿地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本案张老板如实告诉了徐先生车辆检测情况,并将事故写在合同上,所以张老板不存在欺诈行为。

3、张老板承诺回收车辆,其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虽然张老板承诺回收车辆,且该承诺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承诺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回收车辆,但是双方并没有承诺回收车辆的价格,因此,关于回收价格双方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最后,徐先生和张老板达成32万元的回收价格,虽然吴先生亏损了十几万,但该协议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有效。

另外,徐先生本来承诺两个月偿还张老板6万元首付款,但是一直没有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对此张老板也可以请求徐先生支付。

最后,该案也提醒徐先生,二手车生意水非常深,购买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评估,否则很容易亏损的。如果没有这个能力水平,就听从家人建议,不要再从事该行业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男子买二手豪车 3个月后希望被回收#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二手车商赵建军郁闷,他花102000元收购的二手别克威朗,竟是辆泡水车,更意外的是,一桩官司,揭开了泡水车地下的产业链条。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赵建军,一个玩鹰的让鹰给啄了眼。

车很新,入户刚7个月,卖车的年轻女子邱莉也很诚恳,谈好价格以后,当天就签了合同,邱莉虽不是车主,但有全套车辆资料,全部转交给了赵建军,下午4:10分,赵建军把100200元转给了邱莉。

签合同前,赵建军通过第三方平台查了车子的保险和出险情况,也查询了车辆在4S店的维修记录,没发现有出险记录,一切显示正常。

付清车款以后,为了谨慎起见,赵建军委托保险公司的朋友在内部查询,却惊出了一身冷汗,这辆车在一个多月前,即2019年的8月6号有过一次出险记录。

具体情况是因暴雨车辆被淹,需安排救援,还查到了保险公司施救时的照片,而且,出险记录就在签合同的当天下午4:37分才在平台显示,之前系统没有出险记录。

这以后,赵建军找邱莉多次交涉,要求退车,还见到了一个自称是车主陆伟的男人,但是,两人都不同意退车,双方的纠纷闹上法院。

赵建军的主张是,如果事先邱莉不知道涉案车辆是泡水车,那么认为车辆是正常车辆而购买,属于重大误解。

如果邱莉知道车辆为泡水车,那么邱莉的卖车行为涉嫌欺诈;而且泡水车和正常车辆价值相差较大,合同也显失公平,因此,赵建军要求撤销合同,他退车邱莉还钱。

邱莉当然不同意赵建军的说法,她说,赵建军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家,对车辆是否经过水淹都没有判断清楚,可见车辆维修的非常好,不影响使用。

邱莉的一个说法让邱建军诧异,她认为,车辆维修过程是对车辆价值的添附,便车辆升值了。

另外,双方的合同已经明确,以现场交付车辆的状况为准,车辆状况应由赵建军自行判断,而且,涉案交易本身就是二手车买卖,存在过事故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车辆过水就不能使用,那么下雨天就不能开车了,保险公司也不能对过水车辆进行拍卖,而是应该直接报废处理。

邱莉理由十足,她认为,即使她知道车辆过水而没有告知,也不存在欺诈,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辆过水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者是不能交易。

赵建军一时语塞,他没想到,卖泡水车给他的邱莉还有这么多理由等着他,幸亏法院的调查揭开了这辆车的来龙去脉。

法院发现,8月6日,涉案车辆出险,损失程度严重,水淹到仪表盘以上,保险公司推定全损。8月13日,客户索赔,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114900元,赔付给车主陆伟。

车辆定为全损以后,并没有报废,而是由北京一家专门拍卖全损车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车子的拍卖评估价格为46560元,拍卖成交价格为58200元,这是保险公司的处置收入。

接着,此车经历了一段奇妙而快速的旅程,邱莉表示,她并不认识原车主陆伟,只认识一个姓薛的男子,是他委托她到二手车市场销售的。

而薛姓男子也有上家,是一个赵姓男子通过网络卖给他的,再往上倒,就应该是在拍卖公司以58200元拍得此车的买家。

至此,这条泡水车的链条完全显现出来,保险公司把收回的全损车交给拍卖公司拍卖,有人拍得以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再不断加价倒手转卖,以洗白车辆。

到了邱莉手中,已是最后一手,据她说,她向上家转了车款99000元,还有3000元就算是中介费用。

至于付款时间的4点10分,和赵建军查询到车辆为泡水车的4点37分,这神秘的时间差是如何形成的,因为没有确凿证据,法院没有作出结论。

但是,一个月的时间内,涉案车辆被整修,再快速地转卖,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目的很可能就是要赶在平台显示之前出手。

当然,本案为赵建军诉邱莉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这条地下的链条没有深入追究。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合同没有对质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车辆应当符合通常的标准,车辆本身的质量应当与销售价格相当。

法院指出,车辆的拍卖价格为58200,而销售价格为102000元,足以说明车辆的质量与成交价格不符。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不持异议,而且有保险公司的相关材料和照片予以证实,再根据车辆一个月内经多人手的情况,法院支持赵建军撤销合同的主张。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邱莉返还赵建军已付车款102000元,同时,赵建军将涉案车辆交还给邱莉,本案诉讼费用2340元,由邱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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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交车的时候 你们应该获得的一份红色底的合同有回收给四s店吗?我这边说要回收合同[可怜]我是这样想的,4s想回收合同会不会车辆有毛病

4s电购车后没给合同,说是要回收?

二手车商赵建军郁闷,他花102000元收购的二手别克威朗icon,竟是辆泡水车,更意外的是,一桩官司,揭开了泡水车地下的产业链条。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法院)

赵建军,一个玩鹰的让鹰给啄了眼。

车很新,入户刚7个月,卖车的年轻女子邱莉也很诚恳,谈好价格以后,当天就签了合同,邱莉虽不是车主,但有全套车辆资料,全部转交给了赵建军,下午4:10分,赵建军把100200元转给了邱莉。

签合同前,赵建军通过第三方平台查了车子的保险和出险情况,也查询了车辆在4S店的维修记录,没发现有出险记录,一切显示正常。

付清车款以后,为了谨慎起见,赵建军委托保险公司的朋友在内部查询,却惊出了一身冷汗,这辆车在一个多月前,即2019年的8月6号有过一次出险记录。

具体情况是因暴雨车辆被淹,需安排救援,还查到了保险公司施救时的照片,而且,出险记录就在签合同的当天下午4:37分才在平台显示,之前系统没有出险记录。

这以后,赵建军找邱莉多次交涉,要求退车,还见到了一个自称是车主陆伟的男人,但是,两人都不同意退车,双方的纠纷闹上法院。

赵建军的主张是,如果事先邱莉不知道涉案车辆是泡水车,那么认为车辆是正常车辆而购买,属于重大误解。

如果邱莉知道车辆为泡水车,那么邱莉的卖车行为涉嫌欺诈;而且泡水车和正常车辆价值相差较大,合同也显失公平,因此,赵建军要求撤销合同,他退车邱莉还钱。

邱莉当然不同意赵建军的说法,她说,赵建军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家,对车辆是否经过水淹都没有判断清楚,可见车辆维修的非常好,不影响使用。

邱莉的一个说法让邱建军诧异,她认为,车辆维修过程是对车辆价值的添附,便车辆升值了。

另外,双方的合同已经明确,以现场交付车辆的状况为准,车辆状况应由赵建军自行判断,而且,涉案交易本身就是二手车买卖,存在过事故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车辆过水就不能使用,那么下雨天就不能开车了,保险公司也不能对过水车辆进行拍卖,而是应该直接报废处理。

邱莉理由十足,她认为,即使她知道车辆过水而没有告知,也不存在欺诈,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辆过水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者是不能交易。

赵建军一时语塞,他没想到,卖泡水车给他的邱莉还有这么多理由等着他,幸亏法院的调查揭开了这辆车的来龙去脉。

法院发现,8月6日,涉案车辆出险,损失程度严重,水淹到仪表盘以上,保险公司推定全损icon。8月13日,客户索赔,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114900元,赔付给车主陆伟。

车辆定为全损以后,并没有报废,而是由北京一家专门拍卖全损车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车子的拍卖评估价格为46560元,拍卖成交价格为58200元,这是保险公司的处置收入。

接着,此车经历了一段奇妙而快速的旅程,邱莉表示,她并不认识原车主陆伟,只认识一个姓薛的男子,是他委托她到二手车市场销售的。

而薛姓男子也有上家,是一个赵姓男子通过网络卖给他的,再往上倒,就应该是在拍卖公司以58200元拍得此车的买家。

至此,这条泡水车的链条完全显现出来,保险公司把收回的全损车交给拍卖公司拍卖,有人拍得以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再不断加价倒手转卖,以洗白车辆。

到了邱莉手中,已是最后一手,据她说,她向上家转了车款99000元,还有3000元就算是中介费用。

至于付款时间的4点10分,和赵建军查询到车辆为泡水车的4点37分,这神秘的时间差是如何形成的,因为没有确凿证据,法院没有作出结论。

但是,一个月的时间内,涉案车辆被整修,再快速地转卖,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目的很可能就是要赶在平台显示之前出手。

当然,本案为赵建军诉邱莉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这条地下的链条没有深入追究。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合同没有对质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车辆应当符合通常的标准,车辆本身的质量应当与销售价格相当。

法院指出,车辆的拍卖价格为58200,而销售价格为102000元,足以说明车辆的质量与成交价格不符。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不持异议,而且有保险公司的相关材料和照片予以证实,再根据车辆一个月内经多人手的情况,法院支持赵建军撤销合同的主张。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邱莉返还赵建军已付车款102000元,同时,赵建军将涉案车辆交还给邱莉,本案诉讼费用2340元,由邱莉承担。

浙江杭州,男子徐某得知豪车租赁赚钱后决定“赌”一把,尔后便贷款36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的玛莎拉蒂。但徐某刚将这辆豪车放到朋友那里出租四个月,徐某购买车辆的事情就被家人知道。徐某的妻子让徐某赶紧将豪车卖掉,不然就离婚!

徐某的家人之所以如此生气,主要还是徐某之前投资过很多项目,亏过很多钱,但他根本就没有吸取过教训。可能正因为如此,徐某妻子才说出那么严重的话。

见妻子如此气愤,徐某也不敢怠慢,赶紧联系当时的中介公司,让他们回收这辆玛莎拉蒂。徐某之所以敢提回收的要求,主要有两点理由:

一是中介公司当时并没有向自己告知过这辆车的真实情况,它是一辆事故车,曾经被理赔过80万元的款项;二是中介公司当时口头承诺过回收的事情,他们应该积极履行。

对于徐某的主张,中介公司的老板回应称,自己当时就告诉了徐某这是一辆事故车,给他看过这辆玛莎拉蒂的检修记录,自己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事实。

至于回收的承诺,自己是作出过,但这辆车总价47万元,约定采取首付+贷款的付款方式。可徐某当时无法支付首付款,自己通过关系帮徐某挪借了7万元,但他事后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自己现在无法履行回收的承诺。

最后,经过协商,双方就回收达成初步意见,徐某偿还剩余的6万元借款,中介公司以32万元回收这辆玛莎拉蒂。

【@蜗牛说法】

看到这个新闻之后,真的替徐某的家人累心,关键是徐某在节目中自称自己一直没有吸取教训,这次的遭遇真的不值得同情!还是希望徐某认真听取家人的意见,先好好工作吧,以后先考察好项目再投资吧!

那在这件事中,徐某主张中介公司回收这辆玛莎拉蒂的理由成立吗?

关于理由一,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的确向徐某隐瞒了这辆玛莎拉蒂是一辆事故车的事实,徐某是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这里的赔偿责任虽然无法细化成回收车辆,但是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徐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但从新闻内容来看,中介公司主张自己给徐某看过这辆玛莎拉蒂的检修记录,也就是说徐某知道这是一辆事故车。后来在接受采访时,徐某也承认自己当时知道这辆车被理赔过80万元。

所以,根据前述事实,徐某无法依据这个理由让中介公司回收车辆。

关于理由二,由于双方没有就回收签订书面协议,徐某需要先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所幸中介公司非常诚信,承认自己作出过这样的承诺,但他们提出了抗辩理由,徐某没有积极偿还当初的7万元借款。

虽然这两个事情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中介公司无法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这个阻力在事实上存在。后来,双方就此事达成了和解意向,徐某偿还剩余6万元之后,中介公司以32万元回收这辆玛莎拉蒂。

此时,双方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这两个事情就形成了一个法律关系,具备先后的履行顺序。徐某只有在向中介公司偿还剩余6万元之后,才有权要求中介公司以32万元回收车辆。

所以,接下来,徐某只需要凑齐款项,向中介公司偿还即可。如果中介公司反悔或者收到钱之后拒绝,徐某完全可以让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件事提醒大家,进行投资还是要慎重,要考虑自己的真正实力,不要将自己的家庭拖入泥潭,到时候只能使自己追悔莫及、得不偿失!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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