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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贷款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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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公众号今天发布一篇题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作者为郑学林、刘敏、张纯、唐倩。这是权威人士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认定规则、司法保护上限、溯及力等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值得认真研读。其中,特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它们的借贷利率不再受4倍LPR的限制。

人民银行贷款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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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采取分情况讨论的方式,对于《新规》施行前后的利率保护规则,笔者梳理如下。(见下图)

#又改了!最高院刚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 (2021.1.1 施行)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调整。根据该司法解释,此次修改有两处重点,重点一是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重点二是删除了原《820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该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详细见图解)

最近两年,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如果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其中的规定和规则,尤其是很多新增的规定。所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建议优先考虑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数额比较大可以考虑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道理非常简单,有借就必然有还。借贷不是诈骗,是两厢情愿的事情,从古至今就有“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的规制和有借有还 再借不难的古训,无论借了别人的什么东西,及时或者依约奉还,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 本人参与了多起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都支持了返还出借方本金的诉求。由此可见,当今我国的法律也认同传统借贷规制的合理性。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个体,如果信任度都危机到不存在借贷行为了,这样的囯家、民族以及个体的无赖行为会让人感到恐惧,除了被孤立就是灭亡! 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借贷不还,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违反诚信规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