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主合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作为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查明的长波物流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长波物流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远东公司作为担保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对于借款人长波物流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下,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请求担保人远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远东公司的起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长波物流公司的起诉,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远东公司的诉讼。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531号,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支行诉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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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虎”王立科的黑料,令人瞠目结舌,难以置信。
王立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时,通报的定性是这样的:“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从未对党忠诚老实。”中央纪委近年来打虎不少,但这么严厉的评价也并不多见。
堪称“老政法”的王立科,从派出所的民警起步,浸淫政法系统长达38年,基本上都在辽宁、江苏两省。
王立科是那种业务能力马马虎虎,但情商很高的人,交人、处关系是他的强项,他想交结谁,基本上跑不了。
王立科作为“保护伞”,长期包庇娄河黑社会性质组织。
娄河是辽宁大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在锦州靠开赌博机发家,就受到王立科的庇护。后来,娄河还垄断了辽西的沙子生意,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在王的“伞”下,大河集团得以畸形增长,一度年产值达数十亿元。
不论是在北镇,还是大连,王立科任职的地方,都有娄河是大河集团的影子。
王立科在江苏任职时,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刚播出没几集,他便要了剧本查看,心虚地认为该剧严重地抹黑了政法队伍的形象,提出反对继续播出。幸好,江苏省其他领导并没同意。
王立科贪得无厌,利用职权、地位之便大肆敛财,既没有底线,也没有上限。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上为他人“行方便”过程中,王立科受贿之巨,竟达人民币4.4亿余元(折合)。
论行贿,王立科也是超级大手笔,他多次向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等行贿,合计起来,相当于人民币近1亿元。
就是说,王立科拿出钱款的近五分之一,用于贿赂,给自己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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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案一审宣判】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对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王立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及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王立科为谋求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9731万余元。王立科明知娄河涉黑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长期放任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与打击,并为该组织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违法办理多份虚假身份证件。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王立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帮助有关企业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巨额贷款无法偿还,还多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立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长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伪造多份居民身份证件,均属情节严重,对其所犯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王立科主动到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王立科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