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1〕621号
温州广洪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859A545):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庆丰路99弄21号第二层南首)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6年5月至6月,共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19630701-19630725,发票金额2443742.31元,税额415436.91元,价税合计2859178.5元;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19672976-19672982,发票金额621752.15元,税额105697.85,价税合计727450元。你公司无任何税务申报记录;经检查你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3050162878400000053基本户,未发现你公司2016年收到任何货款;经实地走访确认,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已拆,经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确认,此处并非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状态:非正常,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属走逃企业。
综上所述,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无明显货物往来,基本户上未发现收款记录,符合“速战速决”突击办证申领发票-突击非法开票卖票-然后跑路等虚开活动特征,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57613.42元处以一倍罚款,计557613.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老板从QQ发来信息“小杨,我在谈一个合同。不方便接听电话。合同签订要交订金20万。待会你转20万到我的账户上。”
这是老板第一次用QQ吧,以前有什么事都是电话通知,微信也很少用。我有点疑惑,但是回复老板的信息一定要积极“好的。”
我想了想又觉得不妥,又问老板“张总,订金直接转到签订合同的公司账户上不行吗?”
“签合同的公司还不定。先签一个内部协议。先转钱到我的账户,我再转给人家。快点,还有别家也在竞争这个项目。”老板从QQ上发来回复。
我惊叹于他的速度,手机打字能那么快,记得他是用手写打字吧。六十岁的老人家去抢业务也是不容易啊。
这个时候办公室的电话响了。我只好先接电话。“你好,请问是张总的财务小杨吗?”
我答“是的。”
“我和你们张总正在谈一个项目。这个合同需要先交20万的订金。原来张总是说让你们转钱到他账户,再由他转给我。就算是把这个合同定下来了。现在他说转来转去太麻烦了。你们直接转钱给我吧。我一会儿加你的QQ,发账号给你。”这个口音像是北方人,我一个南方人勉强能听个大概。
电脑上的QQ闪动,有个陌生人加我。我通过后,发现我和张总以及这个刚加的于总在一个群聊里了。
于总发来了账号。张总也催促我快点付款。
我私下发QQ信息给张总“张总,你的那张建行卡上有10万元。要付20万给于总还差10万元。”
“10万从公司基本户付给他。这个合同很重要。快点。”张总秒回。
我还在犹豫,公司账上的10万原定是付给催了我们无数次的供应商。此时电话又响起,那个于总又催促,一口的翘舌音,听得我很吃力,他又着急又带点怒火。
张总QQ里发了张转账的截图,显示他从私人账户转了10万给于总,催促我从公司基本户付出10万。
大致扫了一眼那个转账图片,张总的这个账号我有点陌生,不过老板有多张卡,很正常的事。我只好回复“好的。马上转。”耽误了合同签订,我可付不起责任。
我正在网银输入转账信息的时候,电话又响起。又是那个催命一样的于总,他还说“张总手下办事的人拖拖拉拉,架子摆得够大的。”
我一听就怒了。我又回QQ信息,又接电话,轮得到你来教训我?我这么一怒,脑袋突然一激灵醒了。
这个于总有问题吧。他为什么QQ催电话又催?难道是骗子?我惊出一身冷汗。我决定就算是挨骂也要冒险打个电话给张总。
“我没有谈合同。你不要动公司账户的钱,没有我的签字或者电话绝对不能转钱。”张总在电话里说。
我把QQ里的事也跟他说了,他说“我没有QQ。我也没有私下转出10万。那个人是骗子。”
我拍着胸口安抚自己“还好,没有转钱出去。10万块,把自己卖了都还不了。”
QQ上于总还在催促,假张总也在催。我直接回复于总“10万已经转出,请查收。”
几分钟之后电话又响起,我认真地说“10万确实转出了。张总手机上有短信提示的,他在你身边肯定可以看到。”
过了几分钟,于总和张总的QQ变成灰色。我猜测,这两个QQ应该就是同一个人管理的。至于那个假张总的QQ是什么时候加的我,我压根没有印象,他们用QQ电话轮番给我施压,就是希望我迫于压力忙中不及分辨稀里糊涂地就把钱转出去了。
我试着回拨那个电话,也打不通了。#骗子##骗子的那些伎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622号
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TELQ41)
经我局(所)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对你单位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开具了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88965336.75元,税额2668960.03元,价税合计91634296.78元。2018年10月-12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45148651.94元,本期应纳税额1354459.56元,但实际并未缴纳税款。企业最后申报时间为2018年12月。
检查人员于2019年4月4日前往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室北首,但在宁波路上未找到该注册登记地址,属于虚构注册登记地址。电话联系了你单位的注册登记电话1302***88786,该号码已停机。
检查人员制作相关的检查文书无人签收,故于2019年4月1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进行通知公告。经检查人员查询你单位在金三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账号:3305016***000162),发现该账户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你单位存续时间短、虚构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基本户无任何资金往来、仅在2018年12月申报了一期增值税还未实际缴纳税款。现认定你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履行税收义务,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系走逃(失联)企业,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瞿溪税务所转交的相关文书材料;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提供的发票明细1份;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提供的万舫建材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信息1份。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4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我就是不知道财务对公转账要扣税点和交个人所得税[笑哭]
上午有个客户要转一笔款,我给他法人的账户,是建行的私户。然后他非要给我对公转账还要开发票!因为我这笔是人员费用不挣钱,没法开发票,除非他自己出税点。
他就说不要发票了,给发下公户吧,对公转账!然后我想着既然不要发票了,那就转公户呗!后来会计告诉我对公转账我们自己要开票,还得交个人所得税[捂脸]因为我们是小规模,这个季度已经开超了!
好吧,我拿起电话又跟客户沟通,我们原路返回,然后让他重新打的私户[呲牙]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