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昨晚没睡好,今天中午吃饱饭就开始打瞌睡了,真害怕加油找错钱或者加错油。只能不停的跑进休息间吃几颗杨梅酸醒一下自己。晚上七点钟我的面条刚煮熟,拿起碗筷一边吃面条一边啃青瓜,结果一客户急匆匆跑进来说让我给她充油卡。
原来她抢到了云闪付的4张优惠卷,一张15-3元,2张25-5元和一张100-20元的。可是她的云闪付绑定的银行卡都没用了,得重新绑定了一张建行的信用卡。然后用营业室的pos机刷了5次,因为她签到还有个4毛多的小红包,共充值了175元,实际只扣了信用卡142元。
帮这女客户充完卡我回到休息间拿起碗刚吃两口面,又进来一个客户说要加油。我说加油在外面等着吧,夜班的同事在外面加油,要不就等我吃完这几口面,不然这面条快坨住了,他说那你快点吃吧。

不过等我吃完面条放下碗走出外场时,外面就只剩两辆车子了。然后我又坐会休息室,刷了10分钟手机开始洗碗刷锅。
POS机你认为哪个牌子的费率最低?目前我用的是“随行付”的,费率是0.63%+3,也就是说套一万块钱手续费就是66元。个人感觉这费率还是蛮高的。可是实在不知道哪个牌子即费率低,又安全的?
我有6张信用卡,额度都差不多,其中的4张都用了。所以就用其它的2张来回套着还,正好还能养着卡,但套一次手续费就要一百块,感觉有点得不偿失。但对我来说,这也是目前最好的办法!本来想着能顺便涨涨额度,可这都用了两三年了,除了中行的从三千涨到了三万,建行的从一万八涨到了2万八,其它的农行、交行、平安、邮政都停留在一万五,搞不懂,每次套的时候也不是整数啊,那为什么2家涨额了,而其它的不涨?请知道的大神们指教指教……[作揖][作揖][作揖]
网购POS机着实不靠谱,谨防上当受骗!
近年来,电子商务盛行,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人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也瞅准“商机”,以POS机骗取钱财,这不,欲网购pos机的宋先生就中招了。
日前,宋先生由于业务中刷卡消费的客户越来越多,寻思着自己购买一台POS机。
通过上网查询,宋先生发现网络购买便携式POS机不仅价格低廉,而且即装即用。
今年2月,通过网聊,宋先生向一网店店主提供了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号并付款670元向对方购买了一台POS机。
POS机装上以后,经过几次小额消费,宋先生都能收到钱,心里自感得意。
可是5月初的一天,宋先生一客户使用POS机刷卡2万元钱,但钱却迟迟没有到账,宋先生心里犯了难。
第二天,宋先生打电话向网店店主询问该情况,被对方告知需要使用POS机再刷一次大额消费金额,否则银行将查封其账号。
“怎么POS机刷卡还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要求也太不合理了”,越想越觉得不对劲的宋先生立即去附近一家建设银行柜台询问,得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并未与POS机进行关联,这时,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是上当受骗了,于是,来到公安局报了警。
据警方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个体户申请使用POS机,需要到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材料。
犯罪嫌疑人就是看中了受害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以低价优惠为诱饵卖给不知情的受害人。得逞之后,嫌疑人并不急于骗钱,而是先将受害人前几次的小额消费款项按时转到受害人的账户中,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
当嫌疑人发现POS机中有大额款项交易时,就不再将款项转到受害人的账户。
来源 : 烟台网警巡查执法
#骗术指南#
为提高莎车县电商服务站站长收入,提升莎车县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积极推动全县电子商务高效发展,莎车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莎车县分行达成合作意向,为莎车县电商服务站植入POS机业务,其中包括代卖代卖、电费、话费等。#莎车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 #农村电商# #莎车#
#银行卡新规后盗刷首例赔付24w#法院判决银行赔付90%!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嘉兴中院依照新规二审判决一起盗刷银行卡案件,为新规发布后的首例。
原告雷内为瑞士籍在华男子。2020年9月5日下午,雷内发现其持有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包含手续费等在内合计损失268045.48元,同时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立即向派出所报案。一审判决:建设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赔偿雷内损失24.1万余元,并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自2020年9月6日起继续计息。建设银行秀洲支行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嘉兴中院审理认为,建设银行秀洲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界定银行卡是盗刷,什么情况银行会赔付?风盛君今天和大家看看新规的几条重点(全文见附图):
1、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如何认定?
新规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在第四条和第六条进行了规定。新规第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上,在出现盗刷事实时,相关盗刷的记录和数据持卡人是难以获得的,而发卡行往往能够掌握这些数据,如录像、支付地点、资金流向、电子交易记录等。因此,按照证明妨害规则下“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发卡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持卡人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法院需要持卡人对盗刷事宜承担初步举证,如持卡人在出现盗刷时,基于常人所为之行为,会挂失、报警等,因此第四条第一款指引持卡人在发生盗刷时,需提供报警记录、挂失记录、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等证据材料。
2、哪些被盗刷的情况银行须赔偿?
新规第七条前两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哪些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不赔偿?
新规第七条明确,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盛君提醒大家保护个人账户安全,如遇盗刷情况及时前往银行挂失、查询、保存好单据、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