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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规定。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必须首先了解借款人业务活动及财务状况﹐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贷款人能够系统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为贷款提供依据。
如果借款人故意隐瞒上述真实情况或者捏造虚假情况﹐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