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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存定期被发现(贷款存定期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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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张先生拿着100万的定期存款单,到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单是假的。张先生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告上法庭,主张银行必须支付其本息共102.52万元。

(来源:河南省高院)

银行贷款存定期被发现(贷款存定期违规吗)

张先生是个生意人,其多次到某银行办业务时,认识该银行的负责人董某。后来董某找到张先生声称,其银行有一个“存款贴息政策”。即只要存款一年,银行就可以得到8万的“贴息”,并且还可以享受2.52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息。

张先生心动了,于是来到银行存入了92万元,并拿到了一张10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款单。

也就是说,如果董某所说的是属实,那么张先生存入92万元,一年后其就可以拿到102.52万元的本息。

可不曾想,张先生一年后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其存款单是伪造的。张先生当场就被吓了一跳,于是立即联系董某。更让张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其不仅联系不上董某,还听到董某已经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被警方送进看守所的消息。

张先生缓过神来后,决定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毕竟那些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张先生多次向上反映并投诉未果后,遂请来律师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102.52万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举证称:

1、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一方当时确实是在银行办理过存款92万的事实,即张先生与银行确实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张先生的意思就是说,其将92万存入银行是不争的事实,受法律保护,因此董某当时作为银行的负责人,其个人事后怎么处理该存款,与储户无任何关系。

因此张先生认为,即便董某有犯罪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2、张先生同时还认为,银行当时出具给其的存款单,是其从银行处取走的,因此银行如若坚持认为是假的,那么就必须拿出证据举证其主张,否则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因不能举证的一切后果。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银行却有不同的意见。银行认为:

其一,银行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非法给储户贴息,可其却轻信董某所谓的“高息补贴”,因此张先生的损失应当由董某个人来承担,而非银行。

其二,张先生的存款,实际上并没有流入到银行账户,因此张先生与银行之间不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而是张先生与董某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听完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储户凭借有效个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后,银行一方出具了存款单,就代表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贴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属于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银行需履行支付约定的“贴息”,于法无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最后,《商业银行法》33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也就是说,既然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事实存在,那么董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者资金实际流向等因素,均不影响银行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兑付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银行败诉,即银行需支付张先生本金92万元。

⼀审宣判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后,银行又申请了高院再审,但高院也驳回了银行的再审申请。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对方是谁,什么身份,切勿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鬼话。否则你在惦记人家“利息”时,人家可能就是在惦记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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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濮阳市,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张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定期存款。没想到,这笔钱到期支取时,银行以张某持有的存单是伪造的为由拒绝支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按存单支付100万本金及利息2.52万元。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银行负责人董某让张某完成上级下达的存款任务。只要他在他们网点存92万元,他们就补贴张8万元利息,并给张开100万元存单。一年到期后,利息为25200元。

张仔细算了一下,认为92万存一年有10.5万的利润,很划算。他通过董办理了存款业务,董给了张100万元的存单。

没想到一年后,张某去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张某,存款单是伪造的,拒付。

张赶紧联系董,但联系不上。原来,董拿到张的存款后,并没有实际入账。因涉嫌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在多次向上级银行和银保监部门反应未果后,张某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本息。

张起诉的理由是:

第一,如果存款证明是银行出具的,应该推断是真实的。虽然银行声称借口是伪造的,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他确实在银行存了92万元,他与银行已经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第三,董作为某银行网点负责人,与客户吸收客户资金无关,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而不是客户。

银行辩称:

第一,本案看似是存款储蓄纠纷,实际上是张与董之间的借款纠纷,与银行无关;

第二,银行严禁违规向储户发放利息补贴,但张本人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董进行存款存在过错;

第三,这张存单自始至终没有存入一分钱,银行也没有收到储户的存款。自然没有储蓄关系;

第四,本案中,董某已因不入账存款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董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第一,存款人支付资金并收到银行的存款证明时,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至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违法犯罪,资金流向不会影响银行的支付义务。

二是银行辩称董承诺张额外的“贴现利息”违法,但部分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故法院仅支持张与银行之间的92万元存款合同,其他8万元不予支持。

第三,本案中,张将92万元交给银行网点负责人,银行网点出具存款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了存款储蓄合同,故银行辩称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张某觉得存钱可以赚钱,而银行领导董想独吞这笔巨款,张某虽有存款单,董却心生贪念,想一口吃个大胖子,聪明反被聪明误,前车之鉴千万牢记!

所以很多人放到这边都是为了贪小便宜,就感觉很划算,然后就就为了贪那个便宜,就去答应工作人员这样做了,没想到因小失大,然后惹来那么多的麻烦事,像小编自己去银行存钱什么的,我是不要贪任何的便宜的,有时候去买一件什么东西,哎,扫个码,还可以送啥礼物或者怎么样啊,可以省话费啊,我一般都不会贪这种业务,因为更贵的是时间。

​而且就算被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套路了,银行工作人员又联系不上,又又辞职了,这种事情处理起来会特别特别的麻烦。所以我们不管去银行办业务还是保险公司办业务,一定要多想几步,多一点思考,就不要为了一点小毛小利,而轻易的相信别人。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向张支付本金92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不服,上诉再审,但均被驳回。

婚后明白,男方没钱真的不要结婚,越是穷的家庭越会斤斤计较,越会算计!

我19年8月结的婚,彩礼8万,我妈加了4万,我自己有2万一共14万,10万存了定期带回去了,说好这10万作为备用金,哪个家庭没有个不时之需呢,手上留了4万,婚后新房装修需要七万,老公想我一个人把所有的钱都给出了,我不同意,前提,房子是婚前财产,只有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只出了3万,老公自己背贷款4万,他还嫌我拿少了,每个月房贷加装修贷7千,他每个月工资8千,装修贷只有一年,21年6月开始贷款,但是6月之前的工资我也从没要他一分,老公的父母年龄不大,还在工厂做事,两个人一年10万,21年6月怀孕了,从我怀孕的那一天起,我没有得到过婆家和老公的任何经济支持,由于工作地点原因,我住在娘家,我妈照顾我,娘家没有要过婆家一分钱,也没有要过我的,自己的妈心疼自己的女儿,21年12月份婆婆查出癌症晚期,一直在化疗,由于我的工资不高,能力有限,期间我为只婆婆用了5千多,昨天老公打电话问我每个月工资有多少,生育险有多少,我说了金额,都不高,他就埋怨我说工资太低,生育险太低,说我这是个什么工作,我一气之下问候他全家。

我发现女人真的不能太贤惠,太为他人着想没有什么好下场,从我怀孕起没有要过公婆一分钱,老公也是自己背了贷款从来没给过我一分,怀孕期间产检和所有买东西的开销全部靠我一个人的工资和积蓄,装修我还把自己的私房钱给了他3万,他嫌少,老公还告诉我,他和他们家都没有钱给我,生孩子的费用需要我自己一个人承担,现在我怀孕36周+为了工资和生育险我还在坚持上班,反过来怪我工资低,生育险低,我他妈的真是没有见过这种人,我理解他背贷款不容易,理解他妈病了需要钱,从没开口要过一分,他妈病了以后他爸告诉我,原本生孩子要给钱我,现在他妈病了只能靠我们自己,我怀孕6个多月他妈才检查出来病,前六个月他妈一毛钱都没有给过我说让我去买补品什么的,全部是空在嘴上说叫我吃好喝好照顾好自己,还一边叫我辞职不要去上班,一边又一分钱不出,我不上班去喝西北风?我不上班产检和所有开销用西北风买?遇到这样一家人我真是无语,奉劝所有姐妹,男方没有钱真的不要结婚,越是没钱越是会算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