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突然死于脑梗塞。当我帮助整理他的遗物时,我发现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三天后,还款期限到了。我希望不久能联系贷款人,限制几天。令人吃惊的是,借款人说,如果人们死于债务,就不需要还钱。我坚持还钱。最后,贷款人别无选择,只能向我解释原因,这让我再次感到错愕。

我是玉珍。46岁。我是全职主妇。我老公叫李逵。经营酒。
产品包装厂的年收入可以达到30万或40万元。我年轻的时候身体不好,所以我和丈夫只有一个女儿。我们今年18岁,现在在南方上大学。
我丈夫和我在20世纪90年代认识的。大学毕业后,我在国企工作。我的家庭条件很好,相反,我丈夫的家庭要差得多,但我只是喜欢我的丈夫。不顾全家人的反对,我和结婚了。结婚后,我拿出了部分积蓄,以便丈夫在海上做生意。说起来,我丈夫很有商业头脑。过去两年里,我们翻了两年咸鱼,这让我们全家刮目相看。我身体不好,所以没有怀孕。后来,我怀上了女儿。丈夫想要儿子,但从那以后我再也不能怀孕了。生完女儿后,我辞职在家照顾孩子,丈夫逐渐不回家,开始无视我。
我也和他吵过架,但他说我整天在家闲着。后来我渐渐不吵了,想跟着他!
一个月前,丈夫突然得了脑梗塞。他被送往医院时,医生直接宣布死亡。葬礼结束后,我去工厂清理了丈夫的遗物,发现了50万张借条。仔细鉴定后,我发现借条是我丈夫的笔迹,我也知道借款人是黄刚。他以前和丈夫合作过
但是贷款日期还有三天。我认为我不能违背诺言,因为我丈夫离开了。我现在没有50万,但要还债,所以马上给黄刚打电话,让我拖延一段时间。
没想到黄刚接了我的电话,听说我要还钱,人死了就不用还债了。
我说:50万不是小数目。我现在是暂时没有那么多钱,但他的工厂还在,我想想办法,过段时间就能还给你了。
黄刚说到:嫂子,真的不需要还钱!然后挂了电话。
但是我在一个月内攒了50万元,重新开始找黄刚,但是打电话的时候,他很忙,或者没有回答。我只是跑到他家门口蹲下,终于有一天早上在等黄刚。黄刚看到我的时候。
特别惊讶,嫂子,真的不需要还钱!
我不能告诉他我想把钱还给他。张顺别无选择,只能告诉我。
黄刚说:嫂子,你太善良了。我没想到你会因为一张借条追我还钱。李先生找到我的时候,他已经写了借条。我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说外面有个儿子。他想和你离婚,想再留一会儿。
财产给了他的儿子。我说李先生,不能这么干,但李先生还是坚持。因为李先生以前帮助过我。我不得不答应他!
使我吃惊的是,我丈夫为了减少财产,办了一张假贷款,我对他有儿子一无所知。他去世前一周,他和我提出离婚,说他的工厂在过去两年里遭受了严重损失,财产不能分割,但有数十万债务可以一起负担。谁知道他正式离婚前就去世了。
为了查明原因,收购了丈夫的工厂。因为不懂管理,所以请表弟出去了。表弟出来后,先稳住了工厂的心,然后找老员工问工厂发生了什么事。事实上,我只是想问问我丈夫发生了什么事。
我丈夫的司机小韩向我说了所有的事。
原来,八年前,一位大学生秘书小陈来到了我丈夫的工厂。小陈年轻漂亮,深受丈夫的喜爱。半年后小陈没有上班,但小陈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照常支付。我丈夫在外面买了一栋高级别墅,和小陈住在那里。我丈夫想让小陈给他生个儿子。小陈的要求是生完儿子后离婚。我丈夫同意了。结果小陈怀孕的路到一半都不顺利
几年前,我生了个儿子。孩子出生后,丈夫高兴死了。他几乎每天都喝酒。
为了和我离婚,丈夫开始产生转移财产和制造公司倒闭的错觉,这不仅使我不能分享财产,还使我负债。如果我不坚持为他偿还50万元的债务,我还是会糊涂的。如果不是李逵突然死于脑梗塞,我就得不到一分了。
要背负数十万元的债务!
我没想到我丈夫会这样对我。只是因为我不能生儿子。儿子真的那么重要吗?
在我看来,玉珍是个善良的女人,从对婚姻的宽容到为死去的丈夫还债,但是李逵并不珍惜这个女人。相反,他还在外面找了别的女人。因为女主人和她的儿子,她不仅不想让玉珍分享财产,还想让玉珍背负巨额债务
服务。
玉珍年轻时不顾家人的反对,嫁给了李逵,从零开始与李逵同行。这种感觉是最值得珍惜的,但李逵的行为却令人鄙视。当她有钱的时候,她会抛弃她的妻子。他突然去世也可以说是一种报应!
玉珍还是要学会好好爱自己。这几年李逵刚给小陈的钱应该可以收回。你可以咨询律师,千万不要对待小三柔软!
希望这件事结束后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别再遇到渣男了
对错反正都是银行的理!//@e往情深70403930:银行就是耍流氓//@15066439615:银行什么时候都是有理,存款人去世了非要本人签字。贷款人去世了,是不是也得本人到银行啊[捂脸][捂脸]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这银行真无赖,贷款人去世就直接告人家的家人,要求继承债务。存款人去世,想取出钱来就故意刁难!你们还能办点人事吗?严重双标!
媒体人张晓磊网络名人河南,张女士想将父亲生前存在银 行里的14万元血汗钱取出来,却被多次拒绝。工作人员更是理直气壮地告诉她:“你没有资格取钱!”这让张女士无法接受,直接找来记者,谁知多方打探后,才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张女士的父亲不幸病故,母亲也伤心过度病倒了,因为给父亲看病,张女士跟哥哥几乎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她便想去银 行,把父亲存折里的14万元取出来给母亲看病。 没想到她到了银 行,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直接拒绝了她,并告知,大额现金只能本人来取。张女士着急解释道,父亲过世了,自己是作为家属代取。 张女士心想,这回应该没问题了吧。结果工作人员一听户主过世了,直接冻结了账户,表示想取钱就得办理一些手续,证明这笔钱是属于张女士的。 张女士无奈,但也理解银 行的做法,可是当她带着办理好的手续再次来到银 行时,另一位工作人员又让她补充一些材料,并且还需要老人所有的直系亲属都在场才能取钱。 张女士有些恼火,为什么上次来的时候不能一次把话说清楚呢,自己急着用钱,这不是浪费时间么?但是为了能尽快地取到钱,她还是压下了火气,按照要求补齐了材料并带着哥哥和母亲一起来到了银 行。 本以为这次可以顺利地拿到钱了,没想到银 行又换了说法。 这次的工作人员称想要取钱就得出示“公 证材料”,不然任谁来也取不出钱。 张女士终于崩溃了,在银 行里嚎啕大哭觉得银 行耍赖。她不解,自己父母靠着捡废品,卖树,卖粮食,好不容易攒下来的血汗钱,怎么就拿不回来了呢? 无奈的张女士找来了记者,希望能帮自己拿回这笔钱。 记者找到了银 行负责人,对方给出了解释。 因为老人过世,就涉及到了遗产问题,取走遗产需要张女士证明自己是“第 一继承人”,也就是需要出具公 证材料。 他说已经跟张女士解释过了,但是情绪激动的张女士听不进去,而且知道公 证材料需要收费后她认定银 行是在找借口,想私吞这笔钱。 至于工作人员多次给出不同的说法,负责人表示,每次处理业务的不是同一个人,并不是每个工作人员都熟悉遗产办理业务,之后会加强培训,很抱歉给用户带来困扰了。 负责人希望记者能跟张女士好好解释,尽快帮助她拿到存款。 人有旦夕祸福,我们难免会遭遇至亲离世的情况。借由这件事,带大家了解一下亲人过世后取款相关知识,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 小额存款 根据银监会2021年最新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银 行存款不超过1万元(最高5万元)可凭证明材料直接取走并销户。 资料通常为: ①死亡证明材料; ②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③提取申请人的有 效身 份 证 件; ④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⑤如不清楚存折密 码,需要先去公 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明信。 2、 大额存款: 因为大额存款本身就需本人到场,又涉及到了遗产继承问题,所以手续相对复杂,还需申请人提供公 证书,证明自己是第 一继承人。这是为了保护户主的财产,也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不明确造成的后续麻烦。 当款项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 民法 院判处后银 行支付。 张女士父亲的存款为14万元,所以按照大额存款处理,需要提供公 证材料。最后,张女士在记者的调解下,明白了缘由,也配合地完成了相关手续,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 不过,很多网友却对银 行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有的网友说:遗产和你银 行有什么关系?存钱的时候是大爷,取钱的时候比谁都难。 也有网友说:真是事情没出在自己身上,不带着急的。前两个工作人员但凡问问懂的人,都不至于让人家多跑了两趟,没有这么折腾人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凡事都需要按照规矩来办事,不然会容易产生更多的问题。而且将心比心一下,就能理解银 行业务人员“认死理”的难处了。 如果没有查看公 证材料,工作人员就将存款提给张女士,万一真的出现了遗产纠 纷,其他有权继承人可以起 诉银 行的失职,银 行是需要赔偿的,而办理人员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工作人员按流程办事并没有错。 但是,银 行作为影响民生的重要行业,应该肩负起为民办实事的职责,但凡前两位工作人员能够换位思考,急客户之所急,帮客户解决烦忧,都不至于让张女士的取钱之路如此坎坷。 希望银 行负责人真的能够做到加强培训,加强人员管理,更希望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增强责任心,增强业务能力,毕竟有些事情耽误不得,耽误久了很可能就是要人命的大事了! 对此事,你怎么看?
河南一位老人,去世两年后竟成贷款担保人,还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被家属嘲讽,这家银行真厉害,连那边儿的业务都能办。
2013年,河南新乡的豆大妈,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信,说自己已经去世两年的老伴儿,今年给别人担保了5万元贷款,现在贷款到期未还清,作为担保人,老伴儿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豆大妈在看清信上面的内容时,气得差点晕了过去。老伴儿2011年时就去世了,怎么可能在两年后给别人担保,而且贷款协议书上还有老伴儿本人的亲笔签字。
豆大妈当即就给儿子打电话,儿子听了之后也非常的生气,决定一块去找银行问清楚这件事。
豆大妈和儿子来到银行后,还正好碰到了另一个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的陈先生。一问才知道,他和自己的丈夫被担保的竟是同一笔贷款。
他们便一同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要求银行解释清楚这是怎么回事。但银行工作人员查看了查看了资料后,竟回复他们说,根据系统显示,这笔贷款一切流程正常。至于豆大妈的老伴儿为什么去世两年后还能给人担保签字的问题,他们回复说,这个情况他们也说不清楚,会向领导汇报。
见到对方是这样的态度,豆大妈和陈先生气愤不已,他们认为银行很明显,是在敷衍他们。便上前拉着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现在必须要给他们一个说法。工作人员便以他们扰乱银行秩序为由,让保安将他们赶出了银行。
豆大妈和陈先生被赶出来后就商量说,各自回去准备材料,再找银行解决问题。为此豆大妈专门去开具了老伴儿的死亡证明,几天后再次来到银行。
刚进入银行,便见到了一名男子在跟银行的工作人员争吵。男子声称,自己根本就没在银行贷过款,为什么名下却莫名多出了一笔未还的欠款。
豆大妈上前一看,男子居然就是老伴儿那笔担保的贷款人李先生。于是问李先生自己的担保是怎么回事。没想到李先生的遭遇和他一样,也是接到了法院的寄来一封信,上面写着他被列为了失信人名单后,才知道自己居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这笔贷款。
事情到了这里,越来越让人疑惑了。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互相根本就不认识,甚至连对方的名字都没听说过。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以担保和被担保的关系,在同一份贷款合同上签字,而且其中一个担保人还在签字的两年前就去世了,难不成有人拿着这份合同去那边找的人?
言归正传,豆大妈听了李先生的话,赶紧给另一个担保人陈先生打电话。陈先生过来后,这笔贷款的三个当事人都已经来到了这里,他们都在等着银行方面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银行的一位经理接待了他们,她表示说,这个问题被发现后,银行后台已经启动了法律程序,针对此事展开调查。并且,还义正言辞地说,是谁的责任,谁都逃脱不了。
而对于三人为什么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位经理居然说,办理这笔贷款时自己还没有来这家银行上班,需要找别人了解。
而此时豆大妈他们已经被法院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已经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所以他们要求银行必须马上解决这个问题。银行方面则说,让豆大妈他们到当地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讨要说法。
见银行方面这样不作为的态度,他们无奈又来到了监管分局。可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面对他们的诉求,银监会的工作人员的态度却是十分冷漠。在他们不断的要求下,只是把放贷银行的负责人叫来,让他们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完全没有作为主管部门应有的责任心。
放贷银行的负责人和他们见面后,给出了自己的说辞依然是,银行方面已经针对此事成立了特别调查小组,查证这个事实。如果是银行方面违规了,那就按照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威胁到说,如果是几位当事人违法了,银行方面将会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银行负责人的话,让豆大妈他们及愤怒又无奈。愤怒的是,他们不明白,银行做出了这样的荒唐事,怎么还能如此的理直气壮。无奈的是,主管部门这样的态度,让他们只能无奈接受银行的解决方案。
事情到这里已经告一段落,至于银行最后是如何解决的这个问题,所有的资料都没有披露。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证实是银行方面违规了,那绝对不会像那位银行负责人说的那样,只按照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就行。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
就本案来说,去世两年的人为何会成为担保人、素不相识的三人又为何会出现在一张合同上,这背后的细节不得不令人深思。
前几天看了一个视频,说去世两年的人为别人银行贷款作担保,贷款人不知道自己贷款了。找到银行推脱搪塞,找到银监会,更是态度蛮横。我知道了一个答案,但心中还有两个问题。答案是,如此混乱的事都有,怪不得银行股不涨,因为能知道内幕的所谓庄家早于一般人了解情况,而且比一般人知道的更多。两个问题:1为了利益有些人这是什么事情都干的出来!2像银监会这种老爷部门谁来监督?
银行那些不要脸双标规定:
如果贷款人去世,银行会找他的亲人继承人继续还贷,不需要什么证明,户口本都不要,说你是你就是。
但是如果去世的人没有贷款,而且在银行有存款想要取出来特别难,就算你把所有证明都拿出来也不一定能证明你和去世者的关系,我见过一个特别搞笑的,一个老人去世了,他儿子去取钱,户口本身份证所有证件齐全都没有把钱取出来,银行方说就算你是他儿子也要他本人到场你才能取。最后还要求人家做什么亲子鉴定。这波操作是真是狗。
“离柜概不负责”
银行给你取钱要是给多了,就会让你还回去,不还就起诉你。要是给你少了,你离开了柜台他们就不认账。这是不是很双标?
还一种情况,你存在银行的钱要是被银行内部人员挪用了,银行方会给你说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
今年初,我们村一个人老人去世,他家人办完丧事之后去取老人存折账户上的钱,存折上余额有16000多,银行却说账户上没有钱。难道这就是死无对证?
为什么这些规定只针对客户,却不束缚银行本身,这和霸王条款有什么区别?
面对如今房市低迷的状况,不知道采取下面这种销售方式,是否能彻底解决老百姓买房难,开发商卖房难的问题。
房贷实现零首付,按贷款时实际收入的10%进行月供还贷,还贷年限无上限,可贷款五十年乃至五百年皆可。房贷可继承,也可以在贷款人无还款来源后由国家收回房子,如果贷款人去世后无人继续还贷则房子由国家收回。
前男友重病去世,女友一直陪伴前男友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两年后女子收到银行催款信息,当初为前男友家人担保的8万元贷款到期却无人偿还,因为这笔贷款,女子和前男友家人产生了矛盾纠纷,这笔贷款究竟该谁来偿还呢?
谢芳和孙雷相恋四年,两人感情深厚。两人是异地恋,孙雷是一个懂得浪漫的男人,他常常会制造一些惊喜和。比如给谢芳邮寄各种各样的零食,节日时送谢芳礼物等等。
孙雷是搞期货投资的,在这方面他获得的收益还不错。他送给谢芳的礼物都价值不菲,一串钻石项链价值一万多。他看到谢芳出行不方便,谢芳买车的时候他赞助了三万。
孙雷对谢芳的好,大家都看在眼里,孙家人对谢芳也很好,把她当成了未过门的儿媳妇。谢芳有固定的工作,但也跟着男友孙雷搞搞投资,小两口生活很甜蜜。
可是,孙雷却突然检查出患了癌症晚期,打破了所有的幸福和宁静。为了给孙雷治病,孙家父母倾尽了所有,花了四十多万,依然没有挽救儿子的生命。
作为女友的谢芳对男友孙雷不离不弃,在孙雷生病期间一直悉心照料,直到孙雷去世的那一刻,谢芳都守在他的身边,送了男友生命最后一程。
孙雷去世以后,谢芳已经29岁了,在父母的催促下,她在前男友去世三个月后和高中同学开始了新的恋情,并且很快闪婚,一年后生下了孩子,生活得美满幸福。
孙家人对于谢芳的闪婚没有说什么,在她婚礼和满月酒时都送了礼,但是心里也很不是滋味,感情疏远了很多。
结婚两年以后,谢芳收到了银行的催款电话,说有一笔8万元的贷款迟迟没有还款,几年前这笔贷款是她担保的。
这笔贷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当初孙雷搞投资,要求父亲孙国权帮他贷款,并承诺以后会自己归还。但是贷款需要担保人,当时谢芳和孙雷的感情稳定,谢芳毫不犹豫地做了他们的担保人。
如今,孙雷去世了,孙国权却说这笔贷款是他帮儿子贷的,钱一放款就转给了儿子。而且据他所知,当时儿子和谢芳是一起搞的投资,谢芳也是为了获得分红才担保的。
谢芳却觉得很委屈,她当面也有投资但是她和孙雷却是财务分开的,她所投的钱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
谢芳认为这笔贷款自己只是担保人,贷款是孙国权去贷的,钱是给孙雷的,为什么到现在需要她来偿还呢?
孙国权说起来也是满肚子的辛酸,他为了儿子倾家荡产,到头来人财两空,如今还有这笔贷款,自己真是无力偿还。
孙国权的身体不好,今年刚做了手术,不能做事就没有经济来源,妻子一个月只有两千元的工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还靠女儿资助和照顾。
看到孙家的情况,谢芳提出自己承担两万,其余孙国权自己想办法偿还。
可是孙国权表示自己没有办法,孙国权最后提出,他和谢芳一人承担四万。为了这件事情,谢芳和孙家闹得很不愉快,孙雷在时相亲相爱犹如一家人,如今却为了钱反目,这可能是谁也没有料到的事情吧。
谢芳不想因为这件事情影响自己的生活,她觉得很委屈,但是还是同意了。
这是《寻情记》的真实故事,金钱是一面镜子,在利益面前,人性往往会显露出自私的一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笔贷款首先应该是贷款人孙国权去还,但是当贷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担保人也有偿还的责任。
谢芳帮着孙家还了贷款,但是两家人还是闹翻了,当初的情意已经消失殆尽,那段恋情也成了随风而去的往事。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管感情有多深厚,朋友之间,情侣之间,在还没有结婚之前,都不要有钱财的纠葛,情感很多时候经不起金钱的考验。
#情感上头条# #情感# #婚姻与家庭#
不能坏了规矩。!
小鹿子说法民商事律师“不能坏了规矩,必须本人到场才能还!”江苏扬州,一男子向银行贷款20万后因故身亡,银行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男子的父母、妻儿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男子拖欠的债务。但4名被告均称男子去世时除一身债务外并无任何遗产,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但法院仍然判定银行胜诉,由男子的4名亲人归还剩余钱款15万余元,并承担银行支付的万元律师费。 该案例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从网友的评论看,几乎一边倒再吐槽、揶揄银行。 有一条点赞超过25万的评论认为,首先银行要证明它是银行,其次再证明去世的男子在银行贷过款,并证明死者是贷款人本人,然后再证明死者的父母是他父母、妻子是他妻子、儿子是他儿子,最后让银行请逝者本人到柜台签字确认,方能办理还款手续。 一句话概括,就是必须坚持原则,参照逝者亲人去银行办理取款手续一样! 也有网友认为,借款是个人的事,个人行为不能涉及亲人,凭什么让后人负责偿还。 【@小鹿子说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案涉及的继承法律关系。 1、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就是说,男子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本案4名被告确实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银行是告对人了。 2、关于遗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男子有未交税款,要先缴纳,如果还有债务,也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剩余的,才由亲人分配。 3、如果亲人放弃继承,那么该怎么办?《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既然男子的家人明确表示无遗产,也愿意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对于男子所欠债务是不用偿还的。 4、另外,《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法院的裁判是否合理。法院判令4名被告在管理男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罚息、复利和律师费11944元。 1、法院认为,男子与银行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其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所有责任,包括本金、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 2、法院继续认为,虽然男子的4名家人均表示其无遗产,即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其无遗产,4名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没有将遗产管理权交给民政局或村委会,所以他们要共同承担履行处理男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男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银行债务的偿还责任。 这一点,其实也没有毛病。要注意,这里是说的是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而不是直接让4名被告偿还,重点是“管理”二字,也就是说,不是让4名被告直接还钱。如果男子确实没有遗产,也用不着用4名被告的财产偿还。 其实法院这样判决,也是基于银行可能无法举证男子是否存在遗产,所以才让他的家人直接承担管理责任。 个人认为,如果男子名下确无财产,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又无债权,男子亲人也不愿代为偿还,最终银行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即便有隐匿财产,如果男子亲属采取一定方法,银行也无法得知是男子财产。所以,这样的判决,对于银行来说,基本是,,,你懂的。 3、对于由男子家属承担11944元律师费的判决项,本人持不同意见。首先,即便借款合同约定了律师费,也仅仅是约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周延至继承人。其次,在男子拖欠银行债务的事情上,4名继承人并无任何过错,不对银行负有直接还款义务。再次,4名继承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义务,诉讼非因4人引起,律师费也不是银行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所以,个人认为该律师费不应由男子亲属承担。 另外,因未公开涉及诉讼费的内容,个人认为,如果4名被告没有故意隐瞒财产等事项,诉讼费也应全部或主要由银行承担。 第三,为何网友如此吐槽银行? 其实从法院裁判本身来讲,应属公平公正,法律适用并无任何问题,也给大家普及了法律知识,我想这也是大家为何没有吐槽法院判决的原因之所在。 那么,为什么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吐槽、揶揄银行呢?大概率是银行一贯的“作风”令人不悦:取钱时是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自己出错多给了,你不还就有公安上门了;存款人去世,亲人来取钱,是各种手续各项规定;不缺钱的人,凑上去放贷,缺钱的人想贷却贷不到,等等,如此种种,概不胜数。 何时才见和谐一幕? 对此,您怎么认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关注@小鹿子说法,从身边事学习法律,尽观人生百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州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男子借20万元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