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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转贷违法吗(个人信用贷款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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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陆女士的老板找到她,说公司的最近效益不太好。为了救公司,老板让陆女士以个人名义贷款,然后再转借给老板,用于公司经营。陆女士信以为真,从银行贷款160多万元。但是,老板归还80多万元后就不再还款。陆女士无奈把老板告上法庭。

信用贷款转贷违法吗(个人信用贷款转贷)

当时,老板对陆女士解释道,自己个人征信有问题无法获得贷款,希望陆女士能帮公司渡过难关。陆女士念及老板这些年来对大家的好,心一软,就同意了。

陆女士称,这在公司不是头一回了,以前也发生过,老板让员工贷款帮公司还债,只是之前一次都是10万元左右,不像这回数额如此巨大。作为补偿,老板向自己承诺,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每月按时转到陆女士卡上,而且每隔3个月,老板额外转5万元给陆女士。

陆女士月薪6000元,按照老板的承诺,她每3个月能拿到5万元,扣掉自己3个月工资18000元,还能有32000元的额外收入。于是,陆女士开始从借呗、花呗等各大网络平台共计贷款了160多万元转给老板。

后来,老板自己的资金也有了困难,还了80多万元,就再还不上了。经过协商,陆女士和老板签了一份借条。拿到借条后,陆女士二话不说来到法院,起诉老板还钱。

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判呢?

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陆女士从借呗、花呗等网络平台贷款160余万元,再转借给老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我国对金融系统实施严格管制,法律虽然承认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为自有资金。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不意味着老板无需偿还借款,只是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等不为法律所认可。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老板归还了第一笔款项50万元,剩下的由双方另行协商。陆女士目前已经撤诉。

看来陆女士还是相信老板的,要不然也不会在钱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就主动撤诉了。

最后,有网友问,陆女士和老板的这种操作不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确实规定有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陆女士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每3个月能拿到5万元),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有转贷的事实。但是,陆女士并没有收取高利。

扣除陆女士的正常工资,按每3个月能拿到3.2万元计算,一年获利12.8万元,与本金160万元相比,年利率仅为8%,并未达到高利的标准。

因此,陆女士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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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雷区

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一方面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家自身提高刑事法律意识。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高发的罪名,对于民营企业,也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和高利转贷罪等。除了外部的环境因素之外,企业家自身也是产生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最近笔者办的一个高利转贷的案件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就这个罪具体谈一谈笔者的观点。

《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此罪名的主体系个人或公司企业,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转贷谋取服务费的行为本质属于转贷牟利的行为,其收取的服务费高于银行基本利率即可以视为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即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非民间借贷中所要求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同行们关于什么是“套取”,什么是“高利”已经做了不少解释,笔者来说说“信贷资金”。

学理上“信贷资金”有六七种解释,综合来看共有三种:一是认为信贷资金只是信用贷款的资金;二是认为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三是认为不能简单地把信贷资金理解为贷款,贷款只是信贷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应当从资金的来源与构成来判断。司法实务中往往以第三种解释来认定本罪。参考“姚凯高利转贷案”。

刑法过度介入金融领域会抑制金融创新,影响民间的融资渠道和资本流通。我认为对“信贷资金”应当缩小解释为“信用贷款”,更符合当今的实际情况。如是“抵押贷款”则不会给任何人带来损失,银行也没有风险。早在2014年就有部分学者提出“高利转贷罪去罪化研究”并发表了多篇论文,认为本罪系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实践中由于高利转贷行为使不能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起死回生”的事例不在少数,使一些个人、团体成功渡过困难期。

转贷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却能解决实践中企业遇到的现实困难,法律更应该打击”骗取贷款“的行为,而不是“高利转贷”的行为。且在同一用语下,民法与刑法的解释应当保持一致。从民事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五环钢铁板业有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哈尔滨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铮翔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对“信贷资金”做了缩小解释,认定抵押贷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笔者认为相关判例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引用。

但在“高利转贷”尚未去罪化的今天,本罪仍然是个人、企业容易触犯的“高危罪名”之一,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避免踏入这个“雷区”

#帮朋友贷款借钱,现在还不上怎么办# 第一,我只想说一句。你活该。这钱你自己必须还上,不然会影响征信,以后会带来诸多不便,这是惨痛的教训,请你一定要用血的教训铭记在心。第二,你那朋友明显坑你没商量。但我觉得你那朋友做的对,从一定层次来讲,并不是他找贷款平台借的钱,所以责任不在他。他还不上你的钱。你可以起诉他执行他,但贷款是你借的。你必须还。第三,请记住以后不要贷款借钱给朋友。如果对方奸诈一点,你把钱借给他,又收他利息。他可以完全不还这笔款,你这叫以贷转贷。资金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