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不动产权证和付款凭证,周劼本人及父母名下共计住房6套、总面积705㎡,在2006年至2022年间先后购得,购入总价654.7556万元;商铺2个、总面积约82.71㎡、购入总价191.16万元。其中,贷款253万元。
其实这才是现在一些官僚家族的现状,一人成仙,鸡犬也跟着升天。公开的这些资产,或许只是冰山一角,细查狠查下去,绝对有大问题。因为,体制内,想要拥有这样的资产,几乎不可能,除非“忘初心”,因为,按照通报,周的父亲到退休前,也就是个四调,享受副处级待遇,许多地方的副处级都还拖家带口租房子呢。其母,一家客运分公司的副经理,都不算什么“官”,但是,购买资产的钱都来自哪里?

记住,通报使用的是“购入资产”,按照目前的水平该是多少,更让人“服”。想一想,705平方米的房产,以及80多平方米的商铺,就算贷款200多万,自有资金也高达600多万。希望相关部门不要避重就轻,依次为契机,来一次狠的,让这些吸血虫无处可遁[发怒]
家庭档案收集什么(之五)?
[心]5.家庭理财档案
家庭理财档案是指家庭在经济管理、物资管理、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
(1)家庭成员投资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参与股票、房地产、期货、债券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记录、 原始票据、银行存款单、存折、存取结算账簿、借(贷)款材料、基金借贷凭证,以及家庭购买的财产、人身、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保险单,保险赔付记录、单据、证明等。
(2)家庭收支中形成的材料。
家庭收支记录,工资条,物资管理记录,购物发票,合格证、线路图、装箱单、随机工具、配件、说明书、保修单、维修记录、服务指南,水、电、气、电话交费凭证,存折、银行卡密码等。
(3)家庭基本建设产生的材料。
购房合同、分房通知书、过户证明、公证书、房屋“三证”、装修合同及图不购材发票, 购房发票、分期付款凭证、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有关手续,管理交费凭证,水、电、气、网开通凭据和发票,房屋租约、维修记录等。
(4)家庭参与经营产生的材料。
家庭成员投资承包、租赁、雇用、买卖方面的协议、合同书,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纳税和缴费证明,有关房屋、土地、财产的契约及公证材料,公章、法人章、税务章,经营中的业务合同等。
(5)农业生产形成的材料。
如果您家是科技示范户或科学种田户,
那么,收集档案材料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外,还可以收集以下材料:
①家产、地产材料,如宅基证及变更材料,土地联产承包合同协议,农业机械的说明书及图纸、维修记录,家畜的购买、饲养、繁殖记录等。
②土壤、气候材料,如土壤成分及使用农肥或化肥的种类、时间、数量、生产厂家、价格,各年度、月份的气候及雨量变化情况等材料。
③水利建设材料,如机井、塘、坝、渠建设材料,喷灌等先进技术的应用等材料。
④选种、育种材料,如优良品种的培育、选用、购置,新品种的引进,种子的处理等材料。
⑤栽培管理材料,如播种方式、时间、面积、株距,施肥、浇水时间、次数、数量,除草、培土等管理,田间观测、作物生长日记等。
⑥病虫害的防治材料,如使用农药的品种、数量、时间、厂家,防治、观察记录材料等。
⑦大棚菜的种植管理材料,如品种选用,育苗,水、肥使用,温度及保湿措施,湿度、光照时间等。
⑧收获效益材料,如各种农作物产量、成本、价格、总收入、总支出、获取利润等材料。
⑨学习参考材料,如各种生产经营信息、农业科技知识、各种学习参考资料等。
法院: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制裁虚假陈述案例
随意陈述还款事实致案情出入巨大
原告戴某诉被告魏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戴某向魏某指定的蔡某银行账户支付了借款。纠纷发生后,戴某在案件原审时,未提交魏某及其所指定的蔡某账户的还款记录凭证,仅提交了一份《利息支付说明》陈述共收到魏某支付利息29万元。
该案再审时,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了戴某付款账号的转账明细,戴某认可了魏某已支付72万元利息的还款事实,这与戴某之前的陈述相差43万元。此外,戴某原审时所陈述的单月收款金额与转账明细所反映的单月还款金额也完全对应不上。戴某在再审中确认了魏某的还款,并承认当时没有去银行打印转账明细,《利息支付说明》只是自己凭记忆写的,原审庭审后也发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及时向法庭说明。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作为发起诉讼一方的原告,在如实梳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后提起诉讼,并向法院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基本的诉讼义务。而戴某的所作所为背道而驰,遂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
上述两案处罚决定送达后,两名原告都已按时交纳了罚款。
法官表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公民也应该依法诚信参与诉讼,切实履行诉讼义务,若有妨害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履行职能,明察秋毫,依法制裁虚假陈述行为,才能明正典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司法权威,使其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称该转账实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北青网北青网官方账号只有转账凭证而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