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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居间服务协议(抵押贷款居间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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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居间服务协议(抵押贷款居间服务协议)

【说法:中介费都付了!合同也签了!房子怎么“飞”了?】

2019年2月,王先生在安家中介公司看中厦门某小区挂牌出售的房屋,经中介居间磋商,王先生最终决定买下这套房子。然而,前来签约的并非房屋产权人大金,而是其弟弟小金。出于对安家中介公司的信任,王先生与小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中介费3万元。

2019年3月,王先生催促对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遭到拒绝,大金否认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声称其并未向安家中介公司提供委托书,大金已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王先生说,签合同时他就反复向中介确认过合同效力,中介再三保证大金有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合同也明确了中介应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晰等义务,所以他就和小金签了合同,还将自己原有的房屋出售以准备支付大金房屋的房款。

王先生认为:自己为了买这套房子损失巨大,安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退还中介费。

安家中介公司辩称:讼争居间服务协议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我们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并没有隐瞒重要事实,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不应该让我们退还居间费。

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

安家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注重审查核实与买卖双方身份、房屋权属、委托代理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安家中介公司在明知小金并非讼争房屋产权人情况下,仅凭小金自称有代理权就认为其有权出售讼争房屋,并居间介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尽到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有的审慎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中介返还3万元中介费的诉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介应就合同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应如实报告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

01

房屋真实的产权情况

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小产权房、保障性住房、农村自建房等特殊房源,建议避免交易上述特殊房产,购买具有合法权证的商品房。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02

房屋真实的使用现状

包括是否存在承租人、具体租赁合同内容,以及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现有装修情况,使用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凶宅”等特殊情况等;房屋落户情况,学区房交易还包括学位占用情况等。

03

实际签约人的资格情况

包括审核签订合同时,实际签约人是否为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产权人夫妻双方是否均已到场签约;如由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审核是否具备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应以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结婚证、继承手续、委托授权书作为审查依据。

04

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

包括当前当地关于限售、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售房人是否属于限售对象,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及贷款资格,以及讼争交易的真实契税等。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分析题:

同行与借款人达成口头约定,1.5%服务费用,签约公正后放款前收取(客户不签服务协议)同行带客户去某行申请,批贷2700万,批贷后,借款人与同行商议一次性支付2万元咨询费,原本1.5%就不给了,同行拒绝。本来是应该约签约公正的,现在银行客户经理不敢推进,客户催着签约,同行要签补居间协议不松口。

各自理由:1、2、3……

#威海头条#买房手续流程。

①买卖双方谈好房子,经纪人居间签订三方协议。

②买房审一下买房资格。

③经纪人带双方签好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④买卖双方带好所有资料在不动产窗口一窗办理,款项落实清楚,交易完成。

⑤买方窗口领证。#房产#

帮别人介绍了一个工程,获得1000万居间费,如何提现交税最少?

1000万居间费,按照普通操作纳税,不进⾏任何筹划,则需要缴纳的税费是:

1000万*40%=400万(费用极高,近半的收入进不了⼝袋)

1000万居间费,进⾏合理合规地筹划,需要缴纳的个税是:

1000万*1.5%=15万(费用少,操作便捷,合法合规)

居间费⽤怎样避税更安全?

居间费在进⾏居间费避税处理选择⽅⾯,虽然有不同⽅法可以选择,但通过国家给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疑是最为安全、有效的节税操作。

一,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个税可以享受优惠,个税1%-1.5%,目前增值税、附加税免征,税率低,开票时间快1-3个工作日可出票,有完税证明,后期不用重复缴个税。

二,用个体户签居间协议

另外,还可以用个体户来签居间协议,用个体户完税,在税收优惠区,个体户个独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总税负2%

案例分析:

下面以我区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负演算:

这里以开票500万,在完全没有进项发票的条件下为例:

增值税: 500/1.03*3%=14.56万

附加税: 14.56*3%=0.44万

所得税: 500/1% =5万

实际纳税额: 14.56+0.44 +5= 20万。

如果对方不需要专票,开普票只需交税1%即可提现!

当然,最重要的前提是,必须要保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在有税收优惠的园区才能享受!#居间# #个体工商户# #会计#

建设工程中的居间费/中介费,不是你想收就能收的

最近遇到老乡咨询,一朋友为其介绍个工程,具体操作就是以自然人的名义与中标单位签订内容承包协议,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整体转包。合同签订后,老乡需向这位朋友支付居间费。那么老乡是否应当支付居间费呢?

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居间合同应为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居间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没有招标的,合同无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迁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旗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居间合同因其内容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裁判要旨:双方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无效。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富力,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单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王富力诉被告单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富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伟经本院合法传唤,缺席本案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富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单伟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位于鹿邑县道路工程可以由原告承包此工程,当时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通过中间人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工程居间费收条并承诺如一个月未能交接好,如数退还,后来由于被告的不负责任,没有尽心尽力,导致原告未能承包该工程,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方返还定金,望判如所请。

被告单伟缺席未发表辩论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8日,被告单伟许诺可以帮助原告王富力接到位于河南省鹿邑县道路工程,原告王富力通过中间人李子珍向被告单伟转账50000元居间费用,被告单伟于当日向原告王富力出具收到条,内容载明:“今收到鹿邑县(春暖街-黄庭路)道路工程施工居间费五万元整(¥50000元),如一个月内未能交接好,如数退还定金”。落款处有收款人单伟签字捺印确认。

后原告王富力未能接到该项目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单伟以介绍原告王富力对鹿邑县道路项目进行施工为由向原告收取款项,并表明如果事情办不成,将如数退还所收取的款项,根据原告所述的内容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以介绍成功作为标准收取原告“定金”,原、被告之间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原、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但由于双方是以承包工程作为居间合同服务的对象,而原告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工程施工的资质,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均对工程的承包作了严格的准入限制,明确了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无资承包工程等行为均为无效行为,而本案原、被告达成合意,以承接工程作为居间合同的服务对象,双方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已实际收取了原告50000元,应予返还,因本案是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在其本身并无相关资质的情形之下,欲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承接工程的资格,导致其支付了50000元的“定金”,其本身也是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单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富力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富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委托中介介绍业务,中介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求委托中间人帮忙促成业务,我公司付给中间人的居间费用约定为合同金额的10%,这个成本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答: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问:那限额是多少呢?

答: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它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如某一住宅小区的开发公司,针对老业主进行了一项营销政策,老业主每介绍一个新客户,成交之后,按销售额的6%支付奖金。税务机关检查时,根据佣金限额为合同确认收入的5%的规定,最终要求该开发公司纳税调增1%。

因此若您的公司非保险企业,那么您约定的这10%的佣金最终只有5%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新都大丰某人咨询:通过收音机打广告的贷款中介到银行贷款五十万元,签居间合同的时候没看内容,而且同时签了两份,第二份上写了第一份作废,以第二份为准。贷款下来后被扣了八万元,问怎么办?据我所知,收音机中热线电话咨询贷款的客户很多都是托,大部分收费还是比较合理的,像这种玩套路还玩得这么黑的好久没听到过了。

千万级“居间费”,税负仅3%?

居间费也可称辛苦费,中介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注意: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而且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居间费的案例:某中介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融资1个亿,居间费为1000万元,该中介公司打算采取“个体工商户”的方式为房地产企业开发票,他偶然了解到了某“税收洼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

该地方的税务局能将个税按经营所得核定到0.5%,而不用缴纳20%的劳务报酬,大大降低了税款成本。

增值税:1000*3%=30万

(4月1日起增值税按3%或者0%两种税率计算)

附加税:30*12%/2=1.8万

个 税:1000*0.5%=5万

服务费:1000*1.5%=15万

总额=30+1.8+5+15=51.8万

用这种税筹方案,节约税款可不是一点点哦!

所以高净值、高收入人群如何降低个税?

这里呢可以通过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税负。简单来说就是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注册一家个体户,将高额部分收入转移到园区的企业,就是业务分流。然后申请核定征收,个体户的个税固定在0.3%,核定征收过后个税税率固定在0.5%—2.1%。且不需要缴纳企业税和分红税。而不需要实体办公,可异地办公,关于记账、申报、纳税等等的税务问题,由园区专业人士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会计##个人独资企业#

【#银行放贷迟2个月购房者被索赔490万#】房贷延迟2个月,结果赔了490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则案例,因为银行房贷延迟了2个月,上海一买房人合同违约被卖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490万元,卖家胜诉。这意味着,上海这位买房人支付的745万元定金有一大半打了水漂,490万元赔偿金几乎等同于一套普通住房的价值。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既然法院判决赔偿490万元,说明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违约除了要违约金之外,如果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违约金以外的赔偿。

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5月27日,出售方范俊、应爱萍与买受方伍亭颖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按照约定,伍亭颖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775万元,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

至此,买卖双方一切都相当顺畅,原告也在2020年6月左右将房屋交付给了伍亭颖使用。只等银行放款,双方办理过户,交易便告正式完成。但银行放款偏偏迟到了2个月。伍亭颖申请办理的745万元贷款发生延期,直接影响到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2020年8月30日,范俊、应爱萍在2020年9月15日发出律师函,告知被告应于过户前付清全款,希望其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将钱付清,如仍然不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由于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成,范俊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违约金310万元、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合计490万元。(每经,希隆)网页链接

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也是居间合同应有之义

有些法官,不知道是枉法裁判需要,还是错误理解原因,将居间合同只认为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一种情形,这是极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对居间合同的定义是,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请注意该条定义使用的连词是“或者”,而不是“并且”。“或者”,《新华词典》解释:2.连词。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例:或者你去,或者他去,都行。也就是说,根据合同法该条规定,选择其中一种情形,都属于居间合同。那么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当然是居间合同。

但是有这么一个居间合同纠纷案例,H法院一审远远超过六个月的审限,最后作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不是居间合同,因为没有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W中院二审、H高院竟然出奇一致地也认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招投标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因为没有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判决或裁定不属于居间合同。真是咄咄怪事!

三级法院如此判决或裁定,要么是理解错误,但仅仅是理解错误吗?这么出奇一致,难道是串通一致了?

如果仅仅理解错误,那是业务不精,应该依规依纪处理;但如果是串通一致,那就涉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了,应该依法处理。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共同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也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费原则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但由于建设施工属于微利行业,如果居间人获得的报酬比例偏高,会有违公平原则,裁判机构为避免利益失衡,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查明居间人付出的劳动内容和作用大小等因素,对居间费进行调整。

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

刘保文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6)鲁16民终2207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日,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委托刘保文为其介绍承揽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邹平金融中心工程,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签订完工程合同后,支付给刘保文报酬(媒介费、劳务费、差旅费、协作费、通信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000000元。2014年5月22日,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负责人刘兴久给刘保文出具《意向书》:因创新公司同意在工程竣工后顶给淄建集团第七公司一套住宅抵作工程款,2013年11月经双方协商,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同意将该住宅转让给刘保文,抵作该工程的中介费,住宅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届时由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在主体完工后协助刘保文与创新公司办理相关过付手续,双方签字确认。2014年6月8日,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截至2014年,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已支付刘保文居间费302000元。因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居间费,构成违约,故刘保文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刘保文已经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了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与创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相应的居间服务,而且被告也已支付部分居间报酬,并向原告出具《意向书》,因此《居间合同》成立且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有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居间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应予以保护。

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与刘保文签订《居间合同》是在淄建公司与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足以说明淄建公司对《居间合同》内约定的报酬数额壹佰万元的认可。淄建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刘保文302000元后,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兴久又与刘保文签订以房屋抵”中介费”的意向书,是对尚有欠款事实的认可。实际签订工程造价款额并不影响居间人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故淄建公司应依约向被刘保文支付剩余报酬。

什么是工程居间合同,它合法吗?

1、先说下工程居间人:就是别人给你介绍工程,依靠他的人脉社会关系,通过引荐、介绍、协调等方式,促成你和甲方签订工程合同。

2、居间合同的作用就是你给他相应的工程介绍费。它是合法的,民F点:963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根据中介人的功劳合理确定。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费用,可以协商支付部分。

3、居间费一般是多少合理呢?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一般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居间人起到的作用大小,能拍板、简单引荐、给个信息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二是工程本身的含金量,薄利工程肯定就很少。

4、同时还有小工程一般会通过居间合同办理,而大工程很少采用居间合同,而是用另外两个办法,原因是什么,就不好细说了。

#包工头# #工程# #居间合同#

我是九哥,央企18年,一起分享工程知识。

给朋友介绍了一笔生意,

居间费怎么给更安全?

假如你给对方介绍一笔生意,拿了100万的居间费,只要和对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对方就可以把这笔款堂堂正正的从对公账户打到你的私人账户。

你再给对方开具发票,只要年度不超过180万,都是免增值税的,个税核定不到1%。

而下方《老板财税管控方案》中,里面有案例和方法,并且附带企业财务管控方案!

包括账体系、税体系、钱体系、策体系、成本体系、风险管控体系、预算体系、财务战略体系等等!

如果你能学会其中一种,你会发现省100万比赚100万轻松。

老板财务管控方案

介绍项目拿居间费也要注意3条红线!

一、注意身份,如果是公务员或者项目甲乙方有关联不要签约,否则也不受法律保护;

二、注意费用占比不要太高。高于5%企业不能税前抵扣,高达25%合理性存疑;

三、注意收款涉及公转私问题。个人卡收款以为没事,实际涉水风险非常高。

介绍项目也要把控风险,提前筹划。现在居间费处理都在采用个体户形式,在税收优惠地区比如河南安阳、浙江义乌等地注册个体户。用个体户名义签订居间合同,公转私完全合规,还能开票给付款方。

最重要是通过核定园区个体户,开票300万,增值税免征,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核定综合税费率仅1.5%,就能完税自由支配。真正安安心心把钱挣回家!#财经头条##财经##个体工商户#

唯一的问题是:不知96年的小姑娘有没有找居间方(中介)有居间方在,能在条款里备注,贷款放款以银行最终放款为准!!同时也会规避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候避规风险!律师是对合同的字眼能进行推敲,但是行业中存在的风险,律师未必会想得到,因为术有专攻!!

每个行业都有存在的价值!不要因为省佣金,而去找捷径!真心希望业主能站在对方立场考虑下!必定不是小姑娘刻意去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