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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信用社怎么办理贷款(佳木斯公积金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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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信用社怎么办理贷款(佳木斯公积金贷款流程)

“公司没了,本来都准备结婚,就因为这个案子吹了,这给我造成的影响太大了。”黑龙江佳木斯,方先生(化名)大学毕业后投资创业,在北京等地成立助贷公司,开发多款助贷借款软件,本来事业顺风水水,没有想到因选择改变这一切: “因为当年我在内蒙古有一个员工,我投了10万元给她做电催公司,她擅自做了发放贷款的业务,出事后就往我身上栽。”2018年8月,方先生被内蒙古警方以非法经营罪刑拘,直到2021年7月才取保候审,案发后公司已经名存实亡了。 “整个公司就瘫痪了,连营业执照都扣押了。”目前,当地法院以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方先生有期徒刑5年,罚金2亿;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两年,罚金3万。(素材来源于华商连线,笔者稍作整理)

1. 本来只看新闻标题,对方先生的遭遇,真可谓是无妄之灾,不仅公司破产,而且还背上了巨额的罚单,是要深感同情了,不过看完了案件细节,事情可能并没有这么简单,可能涉及到高利贷、非法催收金融犯罪,事实上,前几年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再到缘于企业借高利贷的于欢伤人致死案,民间高利贷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突出,好在过去几年,尤其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情况下,之前甚嚣尘上的网贷、裸贷等等似有偃旗息鼓之势,尖锐的矛盾有缓和之势……

2.本案中,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2018年7月方先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拘,之后本案开庭审理中,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方先生涉嫌高利转贷罪,为何会发生如此变化么?

事实上,大众对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解未能打破,但非法借贷尤其高利贷、不只扰乱的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且上升到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地步,有待进行严重打击。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八大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以方先生立案时的罪名来说,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此同时,《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方先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从客观行为上来分析, 其是否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主观方面,方先生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

但事实上,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方先生助贷公司与银行和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通过App申请贷款,由银行提供资金,再通过第三方公司将资金划拨到助贷公司对公账户,把资金转到方某个人银行卡账户内…

可以看出,方先生公司的公司业务模式实际上“助贷”模式,也就是与商业银行合作,为对方提供引流、推介客户等等服务,而发放贷款等核心业务仍然由商业银行负责或者提供,因此方先生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3.目前,司法机关变更方先生的涉案罪名,并最终以其涉嫌高利转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方先生及其辩护律师坚称,整个业务模式由商业银行主导,并且涉案资金由2家商业银行提供,银行方面不存在被欺骗等情况,相关意见有没有道理呢?

实际上,就涉及罪名而言,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要点:第一,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第二,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意图。

目前来看,方先生公司的经营模式、收费银行也是知情的。尤其是,两家涉事银行的业务负责人均证实银行对月租要向用户收取服务费是知情的。

在此之外,这两家银行6.7亿放贷资金完全是银行账户,方先生个人支配不了,这两家银行对业务量、期限和利息完全知情。

这样来看,方先生也并不存在套取商业银行信贷、转贷他人进行牟利,也就很难评价为高利转贷罪。

目前,方先生已提出上诉,本案二审程序可能也将启动,对于方先生是否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有待于司法机关最终认定。

目前助贷、联合贷款模式已经发生变化,其中就要求从事助贷业务的公司具有金融牌照,其实,这也是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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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头条帮忙佳木斯站发布了一条其他求助: 您好尊敬的新闻头条!我是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勤得利(农场)分公司,一名水稻种植户,父亲是下乡知青,多年承包种植户水稻粮农,每年贷款交承包费每亩384元,(不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等费用…),应享受“基本田”(口粮田)钱(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田)货币化钱,一口人2490元,孩子没有,现农场克扣家里人“基本田”钱,拒绝发放,求助请监管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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