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无力偿还很多欠款人都想做停息挂账,也叫停息分期还款政策,但是跟银行反复协商,银行就是不同意,那怎么办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办法,第70条规定,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啊,发卡银行可和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所以很多欠款人去跟银行协商,第一步就错了,银行是没有停息挂账的,这个叫做个性化分期还款,那一般哪类人比较好办理呢?逾期前三个月处于银行的催收期,超过三个月去申请一般会很容易,目前商业银行有两家基本去申请就能成功,成功率高达90%以上,第一家是浦发,第二家是交通,朋友们记住啊,一定要和卡中心联系,不要和催收公司联系,把你的诉求正常反应给银行和催收,公司说,一毛钱用没有,如果还不同意,再教你一招,拨打12378进行申诉,把分期三年或五年的诉求告知对方,要求12378协助自己让银行给办。#信用卡逾期# #负债# #信用卡#
【浚弘跨境-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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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持续在解封[烟花][烟花]
厦门卖家信用卡关联意大利站被封,申诉3次通过
一条不知道哪里发来智障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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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顺达律所】,银行信用卡逾期已久,即将进入申诉程序,拟定11月15日申请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执行网。严格践行“限高令”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名下资产,并提交《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网》如呈报将可能无法消除。
今天发现一个奇葩的客户,事情是这样的,这个客户刷了两笔信用卡,其中到帐了一笔,另一笔没到帐的原因是客户没有本人签名,因为只收到一笔到帐,所以就打电话给了发卡行。向发卡行申诉,申诉理由是在pos机上刷了两笔,怎么到帐了一笔?银行顿时发觉这个客户有套取信用卡的嫌疑,对这个人的信用卡使用实行了严格的风控。
怪谁呢?没到帐不懂得去pos机售后咨询,不懂得去支付公司了解,而是直接把电话打到了发卡行,真是应了那句古话了:此地无银三百两,邻家小孩未曾偷!让人不由联想到掩耳盗铃那个啼笑皆非的故事[捂脸]
这个客户太聪明了,对任何人信不过,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职场中不信任身边同事,很容易背后使坏的也是这种人啊!其实对别人的不信任也是一种认知的缺陷!#信用卡#
“我是你儿子的管教,借给我60万元,我可以帮他申诉控告!”正在服刑的阮某某的父母,在听到狱警徐某某的话后,毫不犹豫地拿出了60万元。
2007年3月,广东佛山的阮某某因犯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之后其提出上诉,不过,案件非但未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却下达了执行手续,阮某某被送至监狱服刑。
在狱中,阮某某继续进行申诉和控告。2010年与父母联系时得知他的管教狱警徐某某以为其申诉提供帮助为由,从他家中拿走了60万元。阮某某遂找到徐某某,徐给其出具了一张欠条。
2020年,阮某某出狱,却已找不到徐某某,遂进行举报。对此,监狱方面称徐某某早在2013年已经辞去公职。(来源:潇湘晨报) #法海说法##普法行动##学点法律避避坑#
1.狱警徐某某名义上是向阮某某的父母进行借钱,并且向阮某某出示了一张60万元的欠条,表示出狱后会偿还。
那么,阮某某的这种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呢?还是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那就要看整个行为的经过了,如果他真的是出于借钱的目的,那么自然会如实地告诉出借人他借款的用途以及偿还的时间。
然而本案中的徐某某却不是这样做的,而是以帮助阮某某申诉控告为理由向他的父亲“借钱”,并且并没有出具相应的欠条,只是在阮某某向其索要之后才出具欠条,自然可以推定他有非法占有目的了。
2.那么徐某某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呢?怎么定性呢?是诈骗呢?还是索贿呢?
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而索贿则是受贿的一种,指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某这种行为显然是利用了他职务上的便利才能联系到阮某某,但是,徐某某答应的“帮助申诉控告”的事情,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为阮某某谋取利益,我们现在尚不得而知,故难以下定结论。
不过,如果在索要款项的时候,徐某某已经辞职了,那么就无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了,更有可能是构成诈骗罪或者招摇撞骗罪。
3.从60万元“钱款”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1年的时间,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呢?
如果是认定为诈骗的话,这个数额构成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为特别巨大),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时效是20年。
而如果认定为索贿的话,这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5年。
因此,无论构成何种犯罪,徐某某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4.阮某某的案件为何再审?
如果阮某某所述属实的话,那么法院明显有重大工作失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如果当年阮某某提交了上诉状或者口头表达了上诉,那么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之后,及时的将案卷移送至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即便阮某某在提起上诉之后又表示撤诉,只要这个撤诉的时间在上诉期满之后,一审法院也应当将手续移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然后确定是否准予其撤诉。
现在,一审法院已经决定再审该案,其主要的理由也就是没有保障阮某某的上诉权利。即便最终判决依然认定阮某某有罪、判决其17年,那么他依然还有新的上诉的权利,因为按照刑事诉讼的原则来讲,程序优于实体,需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
特想哭
一张一直没用的信用卡,说消费了,很生气还以为是诈骗,就打电话问了一下,结果说一张用了几次的卡有年费,结果都说卡不用了,给注销,客服说需要还钱才可以,现在银行都开始强制消费了吗,疫情没有上班,刚刚怀孕,没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