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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银行手机贷款公司(南昌信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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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一男子下班路上捡了一张银行卡,由于卡号背面写了6个数字,于是男子就去ATM机上取了20000元,事后男子把这些钱送到了派出所,没成想自己却因刑事犯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宋某下班路上,看到地上有一张银行卡还有200块钱,于是就捡了起来,拿着银行卡看到背面有6个数字,于是拿着银行卡就去ATM机上试了一下,果然发现这6个数字是密码。

随后就取了2万元,拿回家后宋某兴高采烈地告诉妻子捡了2万元,结果却被妻子泼了一头凉水,让其把钱存回去,于是宋某就拿着钱去ATM机上存钱,没想到银行卡却被机器吞了。

南昌银行手机贷款公司(南昌信贷公司)

还不上钱后,宋某来到派出所,打算把钱交给民警,让民警帮着联系失主,但是,宋某取现的行为还是被认定为了犯罪,目前被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

有人说,宋某明明是良心发现后拾金不昧,把钱交给了警方,怎么还成了犯罪,是不是以后捡到钱都不应该还了?

其实不然,宋某捡到的只是一张银行卡和200元现金,并没有捡到银行卡里存在银行的钱,这是宋某捡到银行卡和钱的本质区别。

由于宋某是捡到的银行卡, 并不是偷盗他人银行卡的,那么显然从卡里取出2万元的行为,虽然是趁着银行卡主人不备的方式进行,但是其行为并不属于盗窃行为,而是具有欺骗的成分。

即宋某的行为会涉嫌信用卡诈骗,但是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其违法所得了。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要求的是信用卡,而宋某使用的是他人的储蓄卡,这是不同的。

根据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故在信用卡诈骗中,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应包括银行卡、借记卡(储蓄卡)等在内。所以宋某偷刷储蓄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不过由于宋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从卡里取出了2万元现金,那么该犯罪行为已经得逞了,事后在妻子的提议下,宋某又打算把钱还回去,在返回无果后报警求助,其实这是一种弥补自己过错的行为,也算是自首情节。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所以在案发后,宋某并没有被刑拘,而是被取保候审,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比较低的,而且在将来量刑时,也会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不过,宋某的一时贪念,不仅丢了人,而且将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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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近日,江西南昌,一位女士居然把自己辛苦攒的18万元全部拿给老公还债,结婚时没有买房也没有五金彩礼,女士公积金有5万多,父母会给她10万彩礼,老公说要拿这些钱去买房。

女士自己姐姐问她两人一共存了多少钱,女士说自己存的18万全部拿给老公还债了,现在一分钱都没有了。

老公经济紧张,等经济条件允许了,就拿公积金贷款买房。

看视频这位女士沉浸在幸福中,真不应该泼她冷水。

男的欠了18万,这不是个小数目,这笔钱到底是怎么欠来得,如果他有不良嗜好奉劝女士赶紧离开。

为了保险起见,女士应该要男的给她写张欠条,这笔钱是女士个人财产,按理应该归还。

男的没有买公积金或者公积金不多,就说明男的工作不稳定,或者是自己在创业。

虽然女士是真心在乎男的,不在意彩礼和房子,但是男的家人会怎么想,觉得女士倒贴,这样以后对她还有好脸吗。

一个人陷入了感情中,千万不能丢失了自我,不能被别人的思想所左右,要活出自己的价值。#头条创作挑战赛#

结婚不要彩礼和五金可以理解,没房也可以接受,还要拿出18万给丈夫还债,你愿意吗?

12月10日,江西一女子发布一条视频,说她结婚后她姐姐气得骂她了。

原来是她男朋友很穷,但为人很好,对她也很好。他们在一起很少吵架,相处还算愉悦。

结婚时她没要彩礼、五金和钻戒。

现在丈夫的经济不太宽裕,她把仅存的18万都给他还债了。

姐姐听说她现在身上一分都没了,就还有几万的公积金,气得骂她。

姐姐让她把公积金的钱留好贷款买房,还有妈妈给的10万陪嫁也留好,别乱花了。

女子表示,房子这些以后总归会有的,而真挚的感情弥是珍贵。

以后买房了,房贷也会和丈夫一起还的,婚姻要一起经营,生活要一起面对。

陌河点评:

大概是碰到了对的人,就愿意坚定地支持他吧。

沉浸在爱情里,就愿意在生活中照顾他,事业上支持他。

小姐妹们,你们会这样吗?

换成我,银行卡直接丢掉或者挖个坑埋了,别人也别想捡到,两百元现金装起来消费去?银行卡里就算有再多钱,在这个信息科技的时代,没法搞,不想十年前?取到就算赚到//@大兵叔叔:江西鹰潭,一男子下班路上捡了一张银行卡,由于卡号背面写了6个数字,于是男子就去ATM机上取了20000元,事后男子把这些钱送到了派出所,没成想自己却因刑事犯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宋某下班路上,看到地上有一张银行卡还有200块钱,于是就捡了起来,拿着银行卡看到背面有6个数字,于是拿着银行卡就去ATM机上试了一下,果然发现这6个数字是密码。 随后就取了2万元,拿回家后宋某兴高采烈地告诉妻子捡了2万元,结果却被妻子泼了一头凉水,让其把钱存回去,于是宋某就拿着钱去ATM机上存钱,没想到银行卡却被机器吞了。 还不上钱后,宋某来到派出所,打算把钱交给民警,让民警帮着联系失主,但是,宋某取现的行为还是被认定为了犯罪,目前被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 有人说,宋某明明是良心发现后拾金不昧,把钱交给了警方,怎么还成了犯罪,是不是以后捡到钱都不应该还了? 其实不然,宋某捡到的只是一张银行卡和200元现金,并没有捡到银行卡里存在银行的钱,这是宋某捡到银行卡和钱的本质区别。 由于宋某是捡到的银行卡, 并不是偷盗他人银行卡的,那么显然从卡里取出2万元的行为,虽然是趁着银行卡主人不备的方式进行,但是其行为并不属于盗窃行为,而是具有欺骗的成分。 即宋某的行为会涉嫌信用卡诈骗,但是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其违法所得了。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要求的是信用卡,而宋某使用的是他人的储蓄卡,这是不同的。 根据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故在信用卡诈骗中,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应包括银行卡、借记卡(储蓄卡)等在内。所以宋某偷刷储蓄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不过由于宋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从卡里取出了2万元现金,那么该犯罪行为已经得逞了,事后在妻子的提议下,宋某又打算把钱还回去,在返回无果后报警求助,其实这是一种弥补自己过错的行为,也算是自首情节。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所以在案发后,宋某并没有被刑拘,而是被取保候审,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比较低的,而且在将来量刑时,也会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不过,宋某的一时贪念,不仅丢了人,而且将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实在是得不偿失。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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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一男子下班路上捡了一张银行卡,由于卡号背面写了6个数字,于是男子就去ATM机上取了20000元,事后男子把这些钱送到了派出所,没成想自己却因刑事犯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宋某下班路上,看到地上有一张银行卡还有200块钱,于是就捡了起来,拿着银行卡看到背面有6个数字,于是拿着银行卡就去ATM机上试了一下,果然发现这6个数字是密码。 随后就取了2万元,拿回家后宋某兴高采烈地告诉妻子捡了2万元,结果却被妻子泼了一头凉水,让其把钱存回去,于是宋某就拿着钱去ATM机上存钱,没想到银行卡却被机器吞了。 还不上钱后,宋某来到派出所,打算把钱交给民警,让民警帮着联系失主,但是,宋某取现的行为还是被认定为了犯罪,目前被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 有人说,宋某明明是良心发现后拾金不昧,把钱交给了警方,怎么还成了犯罪,是不是以后捡到钱都不应该还了? 其实不然,宋某捡到的只是一张银行卡和200元现金,并没有捡到银行卡里存在银行的钱,这是宋某捡到银行卡和钱的本质区别。 由于宋某是捡到的银行卡, 并不是偷盗他人银行卡的,那么显然从卡里取出2万元的行为,虽然是趁着银行卡主人不备的方式进行,但是其行为并不属于盗窃行为,而是具有欺骗的成分。 即宋某的行为会涉嫌信用卡诈骗,但是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其违法所得了。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要求的是信用卡,而宋某使用的是他人的储蓄卡,这是不同的。 根据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故在信用卡诈骗中,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应包括银行卡、借记卡(储蓄卡)等在内。所以宋某偷刷储蓄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不过由于宋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从卡里取出了2万元现金,那么该犯罪行为已经得逞了,事后在妻子的提议下,宋某又打算把钱还回去,在返回无果后报警求助,其实这是一种弥补自己过错的行为,也算是自首情节。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所以在案发后,宋某并没有被刑拘,而是被取保候审,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比较低的,而且在将来量刑时,也会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不过,宋某的一时贪念,不仅丢了人,而且将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实在是得不偿失。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