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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计息(银行贷款利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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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五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近期纷纷发布通知,可以对于受疫情影响的房贷客户提供调整还款计划,或是延后还款的服务。

银行贷款不计息(银行贷款利率不受限制)

新闻资讯的下方很少有人感谢五大行能在这个关头为群众纾困。没有感谢就算了,有些人反而要求五大行应该直接免掉利息,然后再把本金延后归还。

看到这里我十分诧异!按道理来说,延后还款已经能够帮助老百姓解决很大的困难了,为啥他们还想要更多呢?

我想原因应该是他们真的没钱了。工作没有,收入也没有,拿什么还?银行还到点就发来提醒还款的短信,实在是让人悲伤又难过。

那国有大行能不能把利息免掉呢?我估计国有大行甚至所有银行都不会这么做的。

国有大行是用老百姓的存款发放的贷款。吸收存款,国有大行要支付利息。如果让国有大行把利息免了,那就意味着国有大行会出现亏损。

咱们极端点模拟国有大行亏损后的结局。国有大行亏损,股价拉低,资金流出,国有大行进一步困难,持续亏损。恶性循环下,会不会让不良贷款更多,利润更少?

国有大行每况愈下,最终破产,老百姓的储蓄存款打了水漂。有存款保险基金赔付50万也成了空话。因为国有大行都不行了,国家经济自然也内外交困。

虽然这种极端情况不一定会出现,但是国有大行在我国经济链条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亏损,带来的一系列反应是不得不考虑的。

疫情当头,老百姓日子不好过,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银行的日子其实也好不到哪里去,这是一环套一环的。银行出了问题,反向还会让更多的人遭殃。

有借有还,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契约精神的最好体现。已经可以让有困难的朋友晚还了,那怎么就还想更进一步利息就不用还了呢?契约精神如何体现?

现在没有钱,等到疫情结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就有钱了,到时候再还上贷款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罗永浩就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国有大行能在此时率先表态愿意调整还款计划,这足以体现国有大行危机时刻挺身而出的担当。也许后续会有更多的银行站出来提供应对疫情的延迟还款服务。要知道,国有大行的表率引领功劳不能磨灭。

我认为现在最应该做的是银行要对有困难的客户暂停计算罚息复利,暂停征信上报。客户实在还不上就先不还,不要让那些受到疫情影响的朋友再平添心理负担,让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疫情期间,银行按照正常利率来计息但是不结息,不给客户发送还款短信。

等到疫情结束之后,再过一个月甚至两个月,老百姓有工作了,银行直接按照剩余本金以及对应时间重新设定还款计划还款金额。这无非就是相当于为房贷提供了三个月左右(包括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老百姓找工作的一两个月)的不结息但计息的期间而已,这对银行来说一点都不难,而且也不影响银行的利润。

老百姓有契约精神,银行有责任担当,一个没少付利息,一个没少得利息,两全其美。#多家银行回应能否因疫情推迟还房贷#

#盐城头条# 今天中午去侄儿家吃饭,他说过年前打了一场官司,被他打赢了,还给我看了判决书。

2013年侄儿借给一个朋友9万块钱做生意,答应半年后归还,并说利息随便算。看在朋友关系上,侄儿只是叫他写了个借条,写明归还时间,根本沒谈利息的事。到了该还钱的时候,不见对方有动静。打电话过去得到的回答是“暂时沒钱”,请其他朋友协调也沒有作用,后来对方干脆把侄儿“拉黑”了,人也离开了本地。去年侄儿终于找到了此人的下落,并发现他完全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归还借款,还要承担一定的利息。被告认为当时借条上沒说有利息,所以拒绝支付利息钱。

法院判决书写道:本案双方在借条里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偿借款。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沒有按期偿还的,岀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其诉求应当准许。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规定,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尽管当初是无偿借钱,但鉴于被告不守信用,迟迟不予归还。现应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生活日记#

最高法: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款利息利率为存款利率;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连带责任时能否以其未与发包人约定利息为由主张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

最高法二审认为:

发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的利息应按 ”施工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以存款利率计算;实际施工人主张应按 ”通用条款“ 约定的贷款利息计算。

本院认为, ”施工合同“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对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并无直接合同约定结算款利息利率。

实际施工人认为应当按照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该主张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忽视了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限制 。

发包人已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利息的利率标准为存款利率,应以该约定为依据。

(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2021-02-04

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

这个坑人无数的金融套路,终于走到尽头

银保监会近日提出要求,所有贷款产品,都必须写出年化利率,必须醒目的告诉客户。

以前市场上,贷款利息五花八门,有按天计息的,又按月计息的,还款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先息后本,有等额本金,有等额本息,还有坑人的等本等息。

等本等息月息8厘5,年化利率高达18.25%。那种小额网贷,月息不高,但是你按年化利率来算,年化利率50%的一大把。

现在都按年化利率来计息,大家一看就清楚明了了。非常方便大家对比,再也不用担心进去利息“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