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经常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情况出现,在类似的共同借款人的相关纠纷中,应该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向共同借款人主张权利等等问题经常在实务中困扰着借贷双方。
一、共同借款人概念
其实共同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业务中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我们大家比较熟知的住房按揭贷款。夫妻或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共同借款人是可以作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的,也是这一共同借款的共同还款义务主体。

民间借贷中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或约定的借款目的,共同向同一债权人借款,这两人和债权人约定,这一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或按份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的关系。
通过共同借款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分析出共同借款人的相应特点。
1.借款主体也就是借款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同一出借人共同借款,共同借款的主体不一定是两个自然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共同借款。
2.共同借款的出借主体也就是出借人,必须是同一个出借主体,就是两个以上的借款主体想同一出借主体借款。
3.两个以上的借款主体,其借款必须有共同的借款目的或者是约定的借款目的。只有具备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和出借人达成借款意向,比如在房屋按揭贷款中,同一借款主体的借款目的就是共同买房。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达成共同的借款意向。
4.借款意向达成后,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就债权的性质来约定,是按份债权还是共同债权?共同债权就是指两个借款主体不分借款的数额、共同对同一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份债权就是把同一债权分成不同的份额,共同借款人约定每人承担具体的份额,借款人之间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共同借款人的法律依据
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上述民法典关于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也是我们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就共同借款人相关事项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贷款方有很大的责任,做为低压贷款的基本常识应知道啊。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广西南宁,周某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交了17000元押金,月租金12000元,可是租期到了之后,租车行就联系周某,发现周某却不解电话了,随后手机又停机了,无奈租车行只能根据身份证地址找到周某老家,其家人说他去了广东。 而租车行也为车子安装了GPS,随同周某一起消失的,还有GPS信号。不久前车子信号突然出现在本地的一家汽配城里,于是租车行老板陈先生追了过去,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原来周某租车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车子抵押给了赖先生,车子在赖先生处停放了几个月,电瓶没电了,屏蔽器失去了作用,GPS信号这才浮现出来。 而赖先生表示,已经陆续借给周某80多万了,虽然自己起过疑心,但是害怕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只能留下了这辆车,目前陈先生和赖先生都报了警,而车子则暂时存放在派出所。 租车的和出借款的,其实都是受害人,而周某却空手套白狼,拿到了80多万的款项。 其实,本案不仅涉及了民事层面的问题,更涉及到刑事层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周某从租车行租了一辆轿车,那么此时,周某仅仅享有的是车辆的使用权,并无车辆处分权,因此,周某将车子抵押给赖先生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同样,作为租车行,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而对于赖先生而言,自己借给了周某80多万,双方原则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但是赖先生做得不仅仅是借款,而且是抵押贷款生意,因此,对于周某提供的这辆车,由于车辆权属不属于周某的,对此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但是,目前来看,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了。 即骗取了车行的轿车用于抵押借款,本身也没有想要返还车辆的想法,或者是根本没有能力还钱等,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就涉嫌合同诈骗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涉及的车辆价值在40万以上,因此显然已经符合了立案标准,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目前车子已经被暂扣,那么如果构成犯罪,车子就能够返还给受害人,这属于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男子租车抵押给他人 拿走80万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