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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人死后配偶还钱(银行贷款者死了 家属该不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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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去世了,欠的钱谁来还呢?

有的人会说了让他的父亲来还或者说让他的儿子来还,其实这都是不懂法的人说出来的法律上根本就没有父债子还子债父偿的说法。

银行贷款人死后配偶还钱(银行贷款者死了 家属该不该还)

其实法律上欠款人死了谁来还就看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属于的话,可以起诉死者的配偶要求还钱。

第二点,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看死者是否留下遗产,如果留下遗产的起诉,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限额内承担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如果没有留下遗产,那么人死债消欠了钱,也就不用还了,觉得这条有用的可以转发关注多看看民法典少吃亏。

“人死债不消,快还钱!”

在江苏扬州,男子朱某因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20万元,但朱某仅偿还部分本息后就意外身亡,银行将朱某的遗产继承人(男子的父母、妻子、儿子)诉状法院,要求偿还剩下的本息,四人均辩称放弃继承朱某任何遗产,但没想到的是,法院却支持了银行主张本息的诉求。

据悉,2019年9月,朱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后,约定借期一年,前期尚能按时偿还本息,当银行发现朱某未按时偿还并逾期后,尝试和朱某取得联系时,才知晓朱某已经意外身亡。

银行知晓朱某身亡的消息后,当即决定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朱某的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位继承人在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那么在本案中,朱某的父母、妻子、儿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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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四人继承了朱某的遗产,那么应当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银行可以起诉朱某的继承人,让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当然了,如果该债务超出遗产价值,则不会被支持。

2、银行为什么起诉朱某的父母、妻子、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朱某的父母、妻子、儿子是朱某遗产的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朱某未有明确的遗嘱时,则应由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故四人也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3、朱某的四位继承人表示明确放弃继承,为什么法院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中,虽然朱某的四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但继承人应当第一时间推选出遗产管理人,但该四位继承人既未将朱某的遗产管理权交给当地的民政部门,也未交给村民委员会,所以,四位继承人应当依法担任朱某的遗产管理人。

而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判决,四位继承人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的是要四位继承人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向银行偿还相应款项。

也就是说,如果朱某有遗产,银行会获得相应的款项;如果朱某没有遗产,则银行的债权就得不到保障。

最后提一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不消,有钱就还,没钱……

#扬州头条##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对此,你怎么看?

#头条热榜#@爱普法的周律师关注热点问题,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俗话说人死账灭,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已经死了,那他欠的钱就会全部一笔勾销。但前提就是这个人没有遗产,如果他留下的钱还当成遗产被别人继承,那继承人应该还款。朱某欠了银行这么多钱,他因为意外死亡了,就要看他有没有遗产?朱某的家人说他没有遗产,而且有遗产也自愿放弃继承,那就要履行相应的手续。现在法院判决朱某的继承人偿还银行的欠款,就是没有证据表明朱某没有遗产,而朱某的遗传也没有进行托管。其实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他们把朱某的遗产托管给民政部门,但这个环节也比较复杂。如果朱某是欠的其他自然人的钱那没问题,肯定不用偿还;但朱某欠的是银行的钱,银行肯定要想尽办法要账,所以法院也要从法律上证明朱某确实没有遗产。现在银行欠的死帐和烂账很多,很多的大账要不回来,银行没有什么办法;但对一般人员欠银行的贷款,银行还是有很多的办法要账的。如果实在要不回来,可能也要从法律上完善相关手续。

【债务人亡故,借款怎么处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若是债务人不幸亡故,借款该怎么处理?债权人权益又该如何保护?近日,德清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回答了上述问题。

  今年9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张某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和抵押物等信息。

  随后,李某将名下一处房产抵押给张某,并办理了抵押手续。不料,1个月后,李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待李某家人处理完后事,张某无奈将其父母、妻儿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归还借款8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得知李某确实存在借款事实,但其家人无力偿还后,法官对李某家人解释:“各位将继承李某留下的房屋等遗产,但债务也要在继承范围内依法处理。”

  经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由李某家人出售李某名下房屋,售出后,李某妻子携房款与张某在法院完成款项交付。

  那么,债务人亡故后,余下借款能否一笔勾销?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此外,在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可要求死亡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丈夫已故两年,杜大妈却收到了柜台的催款借据。票据上的签字日期是今年年初,落款签字是她的丈夫,难道已故的人还能在柜台替人作保签字。

事情发生在河南新乡,前几天,杜大妈,在手机上收到一条信息,她的老公在柜台给某人作证,担保,借钱五万元,借钱人由于逾期不还钱,她老公做保借的钱,理应替借钱人偿还财务。

当杜大妈看到这条信息时,以为是以为是平常的骚扰信息,没有理会,但是在不久的一天,一张欠款单寄在她的家中,欠款单上的信息和手机上的一样,杜大妈不由得心急如焚,后背发冷,把已故的人到牵扯出来了,怎么搞的?

为了查清楚事实的真相,杜大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柜台前,柜员告诉杜大妈,自己是按程序办的,至于杜大妈所说的已故去两年的人是否能够签字作证?他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然去市行问个清楚。

杜大妈和家人辗转来到市行柜台前,柜员杜大妈的问话驳的张口结舌,无言以对,店员支支吾吾闪烁其辞,因为欠单单据跟现实情况不能吻合。

杜大妈说,是谁经手操办的?必须站出来给他个解释,否则就是查到天边,我也得把事情弄个清楚。

他们向杜大妈保证,给他点时间,让他查明事情的真相,还已故的人一个清白。

其实杜大妈心里明白,是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冒充她丈夫的笔记,然后做保,此人用心不善,以非法套取公款为目的,拒不偿还。让她的丈夫来顶罪。

本案犯罪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破坏公共金钱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给柜台或其它存钱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193条显示,有以下情节的,都属于借贷诈骗罪: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证人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根据本法本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贷款,数额较大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的,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法对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列为:侵占数额在六万以上,不满40万,属于较大数额的标准。

本案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证人虚假设圈套,借钱店内钱财,侵吞钱款占为己有。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柜员告诉杜大妈实际情况后,他心中愤恨难平,于是将涉法人告上法庭,力求还已故丈夫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

但《精神赔偿解释》你拟定了三个不同精神损失赔偿金的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生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精神赔偿金抚慰金的数额决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度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获利的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本案中,杜大妈的丈夫已去世两年,却被设定作证人担保,自己被连带牵扯还款本息利息八万元,这无故飞来的经济压力,使杜大妈连日奔波查询事情来龙去脉,给她的身心造成严重的阴影和心理摧残,干扰了她的正常生活轨迹,杜大妈向行为人控告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十万元。

@雷神看法 要想使自己的私人信息不泄露,就需要柜员防守客户秘密的原则,履行各方之间形成的义务。不给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杜大妈向盗用已故丈夫身份信息的人,索要十万元精神赔偿损失费多吗?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新乡头条# #新乡#

#欠债人死亡,可以让他老婆儿子还钱么#

首先要区分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家庭)共同债务。

1.如果属于共同债务,鉴于这种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一人死亡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2.如果是个人债务,债务人死亡的,以其财产清偿,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的,债务就消灭,所谓人死债消,债权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3.如果是个人债务,债务人死亡后留有遗产的,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这种情形,就是人们常说的夫债妻偿,父债子偿。

4.如果是赌博等违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偿还。即使债务人本人复活,也不需要偿还。#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