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不存在的!”江苏扬州,一男子向银行贷款后不幸身故,银行找到死者家属要求代替还款,但家属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拒绝还款,不想银行却将男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
(案源: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因生前信用良好便申请了一笔20多万元的信用贷款,但不幸的是在银行全额发放贷款不久就因意外事故是身亡。
银行在得到消息后马上终止了贷款合同并找到男子的家属要求家属代为偿还贷款,在遭到了男子家属的拒绝后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的法定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思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
也就是说,银行起诉男子的配偶和子女要求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但是,这是不是就说明死者的家属就应该偿还这20多万元的贷款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有限额的,最高不能超过其所继承的财产价值。
在本案中,男子的家属明确表示放弃能继承权利,也就是说男子的家属没有从男子身上得到任何遗产,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男子家属也就不用承担男子生前所欠的任何债务。
最终,法院认定男子家属没有偿还义务,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有网友评论说:“银行还想父债子偿?真是想多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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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朱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谁知,借款到期,朱先生仅仅还了4万多元,就突发意外不幸死亡。随后,银行将朱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起诉到法院,请求他们偿还朱先生的贷款。
法庭上,朱先生的家属辩称,一方面朱先生去世后留下一身债务,并无遗产;另一方面他们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朱先生的遗产,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朱先生和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现在朱先生因死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由于朱先生已经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又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故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家属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1、银行为何起诉朱先生的父母、妻子及其孩子?
民法典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父母、子女和父母。
具体到本案,朱先生因意外去世,生前并未立遗嘱,其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由其父母、妻子和孩子继承,所以银行将四人起诉到法院。
2、本案银行的诉求为何会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具体到本案,银行和朱先生贷款合同有效,朱先生逾期还贷后,又因意外去世,现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再履行合同,银行自然有权要求朱先生的继承人偿还贷款。
3、这里特别需要注意,法院是判决朱先生的亲属偿还贷款,但是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贷款。
换句话说,如果朱先生生前确实没有遗留下遗产,那么银行即使胜诉,估计也无法执行到位。
《民法典》115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不过,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就没有偿还义务了,这也是朱先生的几名继承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原因了。还有,如果银行要想执行到位,在执行阶段还需要证明哪些财产属于朱先生遗留的财产。
4、实际上,如果银行能够证明朱先生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银行还可以直接起诉朱先生的妻子,要求朱先生的妻子给予赔偿。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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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多地疫情严重,若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要轻易贷款买房。
扬州一个小伙子,贷款100万买房,按揭30年,每月还款5368元。但是因为疫情,他收入下降,还要生活,所以房子就断供了,被银行收回贴了封条,他趴在房门前痛哭!
他已经还了3年房贷,共19万,但是只有5万是本金,还有95万需要还。
房贷断供的危害实在太大了,不仅无家可归,甚至倾家荡产。所以,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或者有被裁员的风险,贷款买房一定要谨慎一些,以免陷入断供困境。
但愿疫情能够尽快控制住,这才是不出现断供的保障。
这是一位扬州的小伙子因为房子贷款断供,被银行收走房子后,崩溃绝望的画面,贷款100万 ,月还5000多,三年还了19万,银行告诉他还欠95万贷款,相当于这三年只还了本金5 万, 利息还了14万, 小伙子已经没有能力继续还房贷,无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辛辛苦苦买的房子被银行收走!
小伙子倒在自己家门口看着拼尽全力供了多年的房子,被贴上封条的那一刻,可想而知的绝望,无助和无奈!
这种情况,是当今疫情下的最真实的缩影!想卖卖不掉,想供供不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子被收走。
我做房产多年这个我知道,如果贷款100万,贷款30年,月供5368元,那么三十年需要支付利息总计为91万多。也就是说,如果首付40万,贷款100万,利息91万合计房价就是231万。如果房子跌价了,买的时候140万的房子,可能现在价值只有100万那么就相当于还掉银行95万的贷款,还剩5万可是首付加上这三年的月供,已经合计支出59万,减去这5万相当于直接损失54万。
即使没有疫情,这样的操作,也不理性,现在买房已经享受不到升值带来的红利,因为贷款买房,光利息就把房价翻番了。
一定要慎重考虑自身家庭情况理性买房,一旦断供被银行收走房子,拍卖之后,可能连贷款都还不起,还不说损失的几十万首付,包括这几年月供的将近20万,所以如果收入不稳定,千万别贷款买房,因为后面几十年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子!房子拍卖了,钱不够还银行的,后续还有很多麻烦事。
贷款20年或者30年买房,如果十年之前提前还不完贷款,就没必要提前还了,因为后二十年才是本金,我觉得房子的月供,如果控制在每月工资的1/3的话,这样即使有风险也有一定的资本应付过去,买房要考虑到近10年左右的最低收益,也有考虑到一个家庭的突发状况,千万不要盲目投资。
#春日生活打卡季# #今日微头条分享#
#扬州头条#房价真的降了吗?3个现象可以给你一点提示。
1、销售态度的转变。最近参加了几次开发商举办的促销活动,邀请中介行业参加。以前一些楼盘,开盘时排队,爱买不买,现在客气很多,让中介一起参与新盘促销,给的俑金还不菲。
2、银行态度的转变。上半年,二手房贷款手续要求高,放款慢,有的二、三个月都'放不了款。疫情过后,银行放款基本在一个月以内。
3、卖家态度的转变。以往,房东常说的是价格低了不卖,我反正也不着急。现在,房东都表示,只要不亏太多,就可以出手。
我们这现在就是这么个情况,房价是高不起来了。欢迎大家说说你们那的情况!
#扬州头条# #仪征#
日期5月22日,上午10点,
坐标仪征碧桂园望江府售楼处,
开门才一个小时,已经有六组客户来访,
坐下来谈价格已经有五组,都是冲着贷款和首付政策来的,很明显,楼市开始逐渐回暖了![赞]
“我们没有婚约,这些都是他送我的!”江苏扬州,男子张某见到赵女士后,就喜欢上了她,并对其展开追求,但赵女士一直没有答应,她想找一个肯为她付出,又能满足她物质需求的对象。于是,赵女士给张某发了一张愿望清单,声称只要张某能实现上面的愿望,她就同意和他在一起。
赵女士的愿望清单上,有些很好实现,不算过分,比如她想要一部华为手机、去一趟迪士尼游乐园,但是,有些愿望却让人头疼,比如她想要一辆奥迪A6L或者奔驰C260L,一辆车几十万,远远超出张某的实力范围。
赵女士把愿望清单发给张某后,张某将信将疑,直接问她:“丫头真心话吗?”赵女士回复说:“不知道选你对不对,但我想赌一把……”
对方已经把条件开出了,能不能抱得美人归,就看这一次了,张某决定放手一搏,当然,张某没有这么多钱为赵女士实现愿望,但他信誉很好,遂通过贷款、向他人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给赵女士买了华为手机。
几千块钱的手机是小事,最重要的是车怎么办?奥迪A6L,要四五十万呢?奔驰C260便宜点,也要三十好几,张某思前想后,决定贷款买车,然后每个月把贷款提前转赵女士。
张某去问赵女士,这样做可以不可以,让人没想到的是,赵女士竟然同意了,又不要我每个月还贷,贷款就贷款,怕什么?而后,张某给赵女士买了一辆奥迪车,再然后,赵女士成了张某的女朋友。
抱得美人归后,张某很高兴,虽然欠了一屁股债,但他觉得值得,然而,生活和理想不一样,两人在一起仅仅半年时间,赵女士就提出了分手,而且拒绝归还张某赠与她财物。赵女士的理由是,这些都是张某自愿赠与的。
张某不同意,你这一走我不是人财两空吗?不行,人走可以,财物必须还回来,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赵女士归还财物。
曾经的恋人,因此走上了法庭,面红耳赤的争夺这30万元的财务。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张某和赵女士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没有异议。
现在,赵女士提出,他们之间形成的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赵女士认为,张某已经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条件,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张某不认可,张某表示,赵女士说了的,只要自己帮她实现了愿望清单,她就愿意嫁给自己。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认为,自己贷款给赵女士买华为手机、买奥迪车,是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和赵女士结婚,现在赵女士提出分手,属于不履行约定义务,赵女士应当退还上述财物。
两人的交往过程中,会发生很多零零碎碎的事情,接受赠与的时候,也不会签个合同,标注是自愿赠与,或者附条件的赠与。
所以两人的赠与合同关系,有没有符合条件,需要根据他们的聊天信息、生活水平和日常行为综合判断。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两点:
第一,从两人的聊天记录来看,赵女士的确说过,只要张某实现了她的愿望,她就愿意嫁给他。“不知道选你对不对,但我想赌一把……”
第二,张某是个普通人,不是富二代,也不是豪掷千金的老板,30万元超过了他的实力范围。
法院认为,两人交往了6个月,张某却为赵女士花了30万元,这样的金额远远超过日常交往的范围。
最终,鉴于张某除了为赵女士实现愿望外,还给她买了很多衣服、化妆品,以及发了“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转账或者红包,于是法院酌定赵女士返还张某20万元。
两人谈了半年恋爱,张某付出了30万元,最终通过打官司,要回了20万,大家觉得,张某是亏了,还是赚了呢?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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