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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贷款减值(建设银行置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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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贷款盖的楼,银行个人不受损失,行长每年都有百八十万,一点不可息,谁的责任呢

不用有存款依旧可贷款!

美国就是这样干的,故有存款就是银行的损失(或者叫负债),最好是没存款不用付存款利息但有款贷吃利息——无本万利!

建设银行贷款减值(建设银行置业贷)

哪家银行还把散户看在眼里,可能有公信力吗?

迈几年来跟风者,

忽悠忽悠抢购户。

房子到手全贷款,

剩下月月还房贷。

忽然房价全降了,

已买房的全赔了。

家家损失几十万,

损失百万很正常。

被冒名贷款、信用卡明明是银行失察所致,实名如何做的?一切损失应该银行承担,并且赔偿受害人损失。

银行为了利益恶意贷款给开发商开发项目造成购房人实际损失的请问是不是应该追究银行的责任并要其赔偿![奸笑]

蚂蚁说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钱是打给开发商的,凭什么要我还!”福建福安,一女子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谁曾想到,没过多久她买的楼盘就停工成了烂尾楼,而且一直没有复工的迹象,还了两年房贷后,女子终于忍不可忍,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不还房贷。 这套房子是陈女士结婚后,和丈夫一起买的新房,购买时间是2014年5月,首付21万余元,贷款了44万,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是两年后,2016年9月30日。 当时烂尾的楼盘还比较少,陈女士根本没有想过,自己买的房子会烂尾,结果呢?还没到交房时间,楼盘就突然停止施工。最开始,陈女士还抱着希望,觉得开发商会想办法解决,恢复施工,但事实证明,陈女士错了,直到她到法院去起诉,涉案楼盘都没有复工。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只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超过三个月,陈女士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结果不出所料,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注意,陈女士买房子时,除了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和银行签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也一并判决解除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 对于解除购房合同一事,开发商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发放的贷款,应该由开发商一方还,还是由开发商和陈女士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有不同看法。 银行表示,陈女士买房子时和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签了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除后,王某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还要自己继续还贷一事,陈女士不服,当即表示不同意,贷款是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上的,又没给我,凭什么要我继续还房贷? 从法律上讲,陈女士要不要继续还房贷呢?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通俗地讲,就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无法返还就赔偿对方损失。 对此,陈女士、开发商和银行三方都没有异议,合同解除了,应该退还嘛,问题是,应该由谁来还呢? 开发商两手一摊,银行你别看我,我愿意还钱,但关键是我现在没钱,于是银行把目光锁定在陈女士身上。 陈女士不同意继续还贷,并拿出了商品房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陈女士认为,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贷款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退还收受的购房贷款。 但是,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说法也有道理,借款合同上写的是银行和陈女士的名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解除后,陈女士也要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法在审过的类似案例中表示,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购房人归还贷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明显不合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终,最高法以违反公平原则,判了银行败诉,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回归到本案,本案的一审、二审都支持购房人的诉讼请求,但银行不服,又申请了再审。 最后,再审法院审查后,让银行失望了,因为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没有问题,按揭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还款,购房人不用继续还贷!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 头条热榜 #头号周刊# #福建# #楼盘逾期未交付 法院支持业主不还贷#

支持全国烂尾楼业主的停贷行为!他们遇到烂尾楼,已经够惨了,让他们继续还贷款,不应该!他们亏掉首付,已经损失巨大了。

对于烂尾楼,有关部门、监管银行都是有重大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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