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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的人能在银行贷款吗(有法律官司的不能从银行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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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有一个人,欠款应该有100多万,他没有任何的资产,住的还是公租房,之所以能借到银行的钱,就因为单位是事业单位,银行就愿意给这类人借钱,办信用卡。现在的情况就是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了,这回踏实了,每天下班以后出去另外打工。

最高法院:原告请求按照LPR计算工程款利息,法院判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罚息利率及一年期LPR的150%计算利息,该判决依据何在?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市法院的人能在银行贷款吗(有法律官司的不能从银行贷款吗)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裁判。

本案中,泛达公司一审起诉请求曙光公司、福康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在二审庭审中进一步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3-5年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计算。二审法院判令曙光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罚息利率及一年期LPR的150%计算利息,确与泛达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但本案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范综合考量。

首先,曙光公司未能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的客观事实,虽然泛达公司未在起诉请求中明确曙光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在原一、二审诉讼程序中有过曙光公司构成违约的意思表示。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二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另外,从履行情况来看,二审判决生效后曙光公司已履行完毕,曙光公司主张超出泛达公司诉讼请求部分对应的利息数额,未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进而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二审判决虽有瑕疵,但仅以此为由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7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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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切记不能写的“3个词”,否则等同于“废纸”,告到法院也没用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总免不了会遇到各种困难,有的困难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以及努力去解决,但是有一些问题,并不是光凭个人努力就可以解决的。这时候需要的往往是金钱。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都在所难免,当人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总是束手无策,而这时候能够想到的办法就是借钱,貌似这已经是唯一出路。

所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遭遇不能解决的难题,总免不了向别人求助,例如借钱。但是,当有人向我们借钱的时候,在写借据借条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借条上切记不能写的“3个词”,否则等同于“废纸”,告到法院也没用,有很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总会出现一些认知盲区,例如很多人就把认为借据和欠条两者当作是一回事。而事实上在法律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借据,按照相关规定,在上面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欠债人的具体还钱时间。

如果欠债人一直无法归还欠款,那么这张借据的有效期最长就是20年。而欠条和借据则有着很大的不同,因为欠条的有效期仅为两年。

如果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采取了这种方式把钱借给别人,以后为此打官司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的时候,在这些方面都必须要注意,如果忽略了这些细节,那么很有可能将来会后悔。如果把钱借给对方,而对方一再要求使用欠条的方式,那么这时候需要注意的就是必须明确借款的金额,以及规定具体归还的时间。如果对方不愿意,那么就很可能意味着其中有猫腻。

下面就来说一说另外一种情况,这就是“今借”与“今借到”之间的区别。借据欠条的用词需要非常严谨,往往一字之差就会谬以千里。有时候借条上的借据上的一个字就会给债务人一个赖账不还的借口。例如,在写借据的时候上面写着“今借某某某20万元”。

后来欠债人不愿还钱,被告上法庭之后还大吵大闹,他表示,虽然他写下了借据,但是这张借据只能证明自己有借钱的意愿,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收到钱。如果这时候债权人不能出示其他有利的证据,那么就意味着他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

所以在写借据的时候,一定不能够等闲视之,必须要考虑周全,书写规范的借据,避免出现意外的情况。而且在把钱给对方的时候,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另外,转账之后最好还要保留凭条,以备不时之需。

采取这样的方式,并非对方不可信任,只是以防万一。因为一旦涉及金钱。很多事情就会出现让自己始料不及的变化。另外债务人在归还借款的时候,同样要注意相关的细节,避免因词语的使用不当而造成歧义。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同样会给债务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欠条或者借据上面,债权人还应该注意一个事项,那就是签名以及身份证号码。这些信息内容必须与债务人的身份证一致,不能以对方的小名或者外号来代替。另外双方在商谈借款的时候,如果涉及利息方面的内容,必须要在借据以及欠条方面详细体现出来。

如果表达方面出现模两可的情况,那么将来出现争论或者摩擦的时候,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以上的这些方面都注意以及规范之后,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更为放心。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借款借据和欠条上面除了一定要写一下债务人的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最好还要按上手印,当这一切做完之后,债权人必须要进行认真核对。

等到一切无误之后,才能够把钱交给对方。如果在这些细节上不注意,那么将来很有可能会让自己后悔不及。很多人借钱给亲戚朋友,是为了帮助他渡过难关,如果因为一些失误造成了摩擦,那么两人之间的情谊将不复存在。另外,债务人能够借到钱证明别人相信自己,所以自己也要对得起别人的信任。如果之后因为这些事情造成双方冲突,或者摩擦,那么将是对自己人品的一种抹黑。

借钱的基础就是相互信任,但是现在社会上由于借钱引发的矛盾比比皆是,有很多原来非常要好的朋友因为借钱,闹得老死不相往来,所以借钱之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品行,更重要的是写下规范的借据或欠条。

最高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公司贷款时存在刑事诈骗,银行还能通过民事诉讼诉请公司还款么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公司贷款时存在诈骗行为(已被公安立案),但银行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那么公司作为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再审认为,借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贷款的过程中是否诈骗行为不影响公司作为借款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审理。 故本案一审、二审以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嫌疑驳回出借人的起诉存在错误,应当纠正。

(2020)最高法民再16号

#公职人员贷款逾期被银行曝光##普法行动#

11月16日下午,甘肃省庆阳市的肖亮(化名)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并不是法院认定的“老赖”,银行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曝光他的个人信息严重违法。 据了解,当地银行通过媒体将22名逾期未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信息予以曝光。肖亮去法院起诉,以银行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要求银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银行在媒体曝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22名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呢?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必须以侮辱人格或者编造事实为前提。银行曝光包括肖亮在内的公职人员的逾期贷款的有关情况,并未编造事实,因此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2.银行在媒体曝光的行为是否侵犯22名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呢?

本案当中,肖亮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银行)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肖亮等22人的身份信息、未偿还贷款情况是否属于隐私,我认为难以归于隐私范围,但可以归为个人信息。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使用这些信息应当征得自然人同意或者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目前看到的信息看,银行曝光22名公职人员的有关信息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肖亮等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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