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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银行违法贷款(南宁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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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高管自首,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暗箱操作转走逾2.53亿】元存款的犯罪事实,一审获无期。3年过去了,储户的钱依然没回来,银行不愿承担责任。

南宁银行违法贷款(南宁住房贷款)

主犯梁建红,以银行为了“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要求,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存款人以大额定期存单的方式按30%存贷比,向工行南宁分行存入资金,企业多给2%的利息。

之后,她都指定客户用她制定的密码,然后还借故要了客户的身份证,加上被调换的存单,以正常的银行交易的流程将客户账户里的钱转到了自己的名下账户。

并且,提供了该政策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照片,上附有工行标识,真假难辨。

就这样,非法集资40多亿元,转走存款人的2.53亿元,案发后仍有1.2亿元无法归还。

2021年11,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这样,问题就出现了!

在梁某被拘留时,是涉嫌职务侵占,但是到了一审就变成了盗窃和诈骗。如果是盗窃,1.2亿需要梁某等人偿还,如果是职务侵占,银行是需要担负储户损失的。

现在一审判了个盗窃罪,那不就意味着储户的钱,大白天在银行里被偷了吗?

梁建红也认为,受害储户是因为认同她的职业身份,才愿意将大额存款放进来。而她自己更是利用职务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应为职务侵占、

我认为,客户存在银行的钱已经属于银行了,存折只是相当于欠条。员工盗窃的钱是银行的钱,银行自己处理,客户的钱必须兑现,大家怎么看呢??

广西南宁一银行高管梁某偷偷转走2.5存款,导致储户们血本无归,而法院的判决亮了

根据了解得知,刚开始时这位银行高管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熟人介绍找有大量闲置资金的客户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刚开始时许多人都不愿意办理,因为存进银行如果收益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不如放在手里闲置,然而这位高管对其储户许诺高额回报收益,这才得到了众多储户的巨额资金

梁某在招揽到2.5亿存款后就动了歪心思,因为这笔钱是她负责的,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偷偷的把这笔巨额存款转入设定好的账户内

在完成所有的设计后,梁某悄悄的离开银行,而且并未进行辞职怕事件被暴露,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储户在查询自己名下存款时发现资金不翼而飞,储户到银行内询问并报警

根据统计梁某共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可以说涉额巨大,最终梁某被逮捕归案,由于事件影响恶劣,南宁法院一审判决梁某因犯罪盗窃、诈骗等各种罪状判其无期徒刑

而法院认定梁某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关于这个判决许多人都不认同

@葫芦牙妹 我感觉银行作为监管方肯定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储户把钱存入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钱被银行高管转走,这说明银行存在很多大的漏洞,所以银行不承担责任很不合理

你怎么看这件事呢?#南宁头条# #广西#

存在银行的2.5亿居然不翼而飞!银行却没有责任和损失,是你,你还敢不敢存钱吗?

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某位高管利用职权转走了28位储户的钱“2.5亿”,人家用了四招就把钱骗到手里了。

“忽悠人”,年底有些企业需要贷款,你这时候把钱存到银行,利息更高,收益更好,再通知你大额存单的密码是由需要贷款的企业方指定的密码,这一点就很扯了,我自己的银行卡要设置什么密码,要由别人来指定?

存单的存和取都必须得银行、企业、储户三方见证才可以,是不是越听越不对劲了?

还有更离谱的,储户想要核实身份,得必须把身份证交给企业方去核实。

三个关键点,指定密码、提交存单、交身份证,然后用假存单换真存单,把钱给转走了。

如果不是银行高管的身份打掩护,这明明就是一眼就可以看穿的骗局。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被判无期,储户们的钱打了水漂,还有1.2亿至今没有下落,反倒是银行目前没有任何判决下来,所以你们觉得在这件事情当中,银行有责任吗?

广西南宁,任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7笔大额存单,总计有4840万元。没想到办理存款手续后一个小时,这些存款就被人在另外的网点取走,而任先生此时还在银行里的办公室内喝茶,坐等“身份核验”。

银行认为,男子的存款被转走是银行女高管梁某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此没有责任,建议男子走法律程序解决。

近日,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梁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元。一审判决后,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来源:华商连线)

1、梁某不服一审判决当然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二审法院如果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的,那么最后也会维持原判。

2、让任先生不解的是,梁某在银行“位高权重”,从银行转走储户的钱,为何没有判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和法院认定的盗窃罪、诈骗罪等罪行,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被侵占所涉及的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

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所侵犯的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结合本案的情况,梁某如果利用在银行的职位,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操作,侵占自己所掌握、控制的储户存款,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那么行为应涉嫌职务侵占罪。

但现实的情况是,梁某在任先生办理存款业务时,让同伙时某假扮贷款企业方,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际调换真实存单。

再以核验储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在其他银行网点,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可以看出,在本次事件中被害人的钱款,原本并不在梁某的实际控制当中。梁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秘密窃取储户账户中的钱款,实际是给被害储户造成了现实的损失。因此,梁某的行为不涉及职务侵占罪。

3、银行在此次事件中有没有责任?

任先生认为借记卡都在自己身上妥善保管,密码只有他个人掌握,就算拿了他的身份证和密码,大额存款被人为销户也应该通知储户本人,或有其他监管措施。

事实上,任先生的主张是有道理的。因为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综上所述,如果南宁分行在办理时某等人的代理支取定期存单过程中,发现可疑大额交易时,按规定履行了报告等职责,那么任先生及其他受害人的大额资金,就不会那么容易被全部转走。

故此,银行在这起事件中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感谢关注!我是 @临渊说法

从生活中了解法律,从热点中学习法律。

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事件以官方结论为准。

#南宁头条# #广西##银行高管调包转走4840万存款获无期# 头条热榜

#南宁头条# 南宁二手房已经停贷?

全部停贷倒是没有,部分限贷倒是真的。

目前南宁各大银行基本上对二手房贷做出了限制,部分银行已经停贷,基本上贷款只是针对“优质客户”,这真的是调控的一把杀手锏。银行所需流水基本上是负债的2.2倍左右才容易通过,如申请房贷100W,按目前南宁首套房,6.04%的利率(30年无其他负债的前提下)目前月收入要在1.3W以上才能通过...

一手房大量促销、银行对二手房限贷、法拍房越来越多造成了目前南宁楼市普遍成交量严重下滑,很多二手房主不割肉出不掉...

房主如降价亏本,不降价出不掉,折中的话就办理抵贷吧,大家说还有什么更好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高管梁建红,声称自己负责的大额存单业务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还有额外补贴利息。28名储户通过梁建红在该银行办理了此笔高息大额存单业务。没想到的是储户看中的是高利息,而梁建红看中的是这些储户的本金。

随后,梁建红伙同自己的助理伪造了储户的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随后利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储户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其助理时某控制的账户中。

案发时,共有28名储户办理了该笔业务,涉及金额共2.53亿元,约1.2亿元未还。后梁建红一审以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储户的疑问是梁建红的涉案罪名应该是职务侵占罪,而不应该是盗窃罪。还担心因为梁建红不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的违反犯罪行为,担心自己的存款打水漂。如何从法律上看待此事件呢?

法律问题一:梁建红的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个显著特征——被害人的财物是否受犯罪嫌疑人管控。比如,甲业务员受公司委派收取货款,甲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而是据为己有,此时货款受甲管控,那么甲构成职务侵占罪。再比如,甲收取货款时,对方一再推脱没钱付货款,但是甲发现对方办公室内的现金,趁对方不注意将现金拿走,此时该笔现金不受甲管控,那么甲构成盗窃罪。

回到本案。储户将存款存放在银行,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仍属于储户所有,银行只是代为保管。此时,银行管控该笔存款,梁建红无法且不能管控该笔存款。

梁建红采用的方法是用假的存单替换了真的存单,所以即便储户认为是因梁建红的职务而办理了该笔存款业务,但是在法律上不能据此认为梁建红构成职务侵占罪。梁建红采取秘密窃取的形式盗取了储户的真实的存单,而后将存单中的存款取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

法律问题二:梁建红盗窃了谁的钱?

现金属于特殊动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占有即所有,也就是说谁掌握着现金,该现金的所有权就归谁所有。除非该现金被特定化。比如甲手中有张编号为01的人民币,甲即对该张现金享有所有权。如果甲将该现金存入银行,取出时也必须为该编号的现金,那么此时现金就被特定化了,所有权仅属于甲,银行仅是对该现金有保管义务。但是如果甲将现金存入银行,取出时不需要该编号的现金,那么该现金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了银行,相对应的,银行会出具存款凭证。

回到本案,储户将存款存于银行,银行将存款凭证——存单,交予储户,此时,银行与储户之间建立起了存储合同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储户提取该笔存款时,应拿着相关的债权凭证——存单,进行提取。梁建红用虚假的存单替换了储户真实的存单,此时梁建红窃取的是储户的债权。梁建红用储户真实的存单去取款,银行见到债权凭证后将存款交给梁建红,也就是梁建红窃取的是储户的钱。

如果是梁建红在储户将存款存在银行后,采取秘密窃取的形式将存放于银行中的现金取出,此时梁建红侵犯的是银行对现金的所有权,窃取的也就是银行的钱。

法律问题三:银行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责任吗?

虽然目前涉事银行回应表示“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但是涉事银行在此次事件中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原因如下:

梁建红也提出在办理大额存单时需要满足四个条件,银行也回应称是受害人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那么银行是否严格按照正规程序对涉案存款进行了兑付?从涉事银行被相关部门处理,到目前案发,由此可见,银行在此次事件中有一定的责任。

目前,梁建红及其助手等一干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因为梁建红的上诉,刑事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储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梁建红和银行的民事责任。

法律问题四:谁该承担储户存单损失的责任?

在该起案件中,梁建红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银行在此事件中是否依法依规尚待有关部门的调查,但是无法完全免责。

此次事件中储户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第一,储户为了多获取收益,明知该笔存款的利率高于银行正常利率,但是仍然办理大额存单,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回报,明显对自己的损失有过错。第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储户将自己的个人身份证交由他人掌握,以至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转走,也对自己的损失有过错。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工行南宁分行回应“存款丢失”##南宁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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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田亚泉律师,律师界的小学生。

年底了,对于房贷的管控也越来越严,广深沪房贷收紧!南宁放款也要排队?而且南宁银行贷款利率不降反升。

据报道,广州楼市调控已经落地:个人住房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2020年的全市平均水平。

银行停贷,额度紧张,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银行新政出来,给房贷上了“两道红线”新规,即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最高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最高为32.5%。

在南宁也有不少的银行贷款利率上调。1月25日,不少银行调整了首套房、二套房房贷利率,房贷利率普遍上涨!首套房6%以下房贷利率都少见了。对比之前明显上调了不少。所以说即使基准值下降了,但是它的上涨幅度银行也会根据市场来调定。感觉以后,大部分银行贷款利率都不会比以前低。

而且银行还根据个人的征信执行“一户一率”。在南宁贷款买房还是很艰难呀!#南宁头条#

南宁多家银行严查购房首付款来源?对你有何影响?

早在3月底,即有关于银行严查购房首付款的消息传出。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楼盘审核升级,首付款来源成为房企、银行发放房贷的重要参考指标。有中介发朋友圈戏称:“我们不谈房价,不谈楼层,谈谈你的贷款资格”。

那么,南宁的情况如何呢?3月26日,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南宁各家银行都按要求开始了相关的排查、审核。

对此,有人担心银行严审后,自己材料过不关,获取不了银行贷款资格。在当前的信贷环境下,购房者还能贷款买房吗?

根据相关银行人士给出的答案,对于首付款资金基本都是工资收入、理财收入、合理的直系亲属赠与作为来源的,并没有太大影响,可能就是材料得提供多一点,流程多一点。

在此建议,有购房计划的朋友,贷款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最好提前半年把流水经营好,首付款需要借亲戚好友的,最好分批小额存入自己的储蓄卡,切记出现亲戚好友大额转账显示流水记录。同时,合理的降低自己的信用卡负债,保持好良好征信。

南宁一打工小伙,月工资2300元,也买了一套近百万商品房,月供要4000元!这套房单首付就要22万,这小伙连付首付都不够,还借了10万!

有网友问小伙:就你这么点工资,银行贷款怎么通得过?答:找人担保!

有网友问:你每月工资2000,怎么还得了每月4000的月供?还有借款?答:每个月拼命找钟点工干!

小伙说了,跟他相比,你们年轻人还有什么理由自暴自弃呢?做人没有目标没有梦想没有压力,跟咸鱼有什么分别?

比高利贷更可怕的服务费,钟女士从1600风险金变为57600服务费,翻了36倍。服务费比例高达30%。

黑中介套路不断,贷款还是找正规公司,南宁亚联财自有资金放款,没有费用,没有砍头息。中介介绍一般都是收取一两千的服务费,需要贷款直接去找亚联财工作人员就好,无费用。

有房有车要抵押的可以直接去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放款慢点,小贷公司放款比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