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承明制仍将政治中心设在直隶,而经济基础则在江南。“官俸军食”所需,运输通道是共建,纵贯南北的大运河漕运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漕运的畅阻,关系到清王朝的安危与稳定。黄河的治理和运河的漕运疏浚是清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事务,河政、漕政、盐政被称为清代三政。清朝重视河道治理与漕运,设立与完善河道管理机构十分关键。

清漕运水道交通图
清朝初期,视漕运为国计民生的大事,重视运道治理。但清王朝初期社会处于动乱中,为稳定政局,承袭明代的河务治理体系,上设总河督理河务,其下按河段分设管河分司与管河道,又在地方设管河厅、汛处理具体河务。管河道所属官员,有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巡检等官。管河同知、通判的官署为“厅”,州同以下则为“汛”。厅与地方府、州一级行政机构同级,汛同县级。
清政权逐渐趋于稳定后,都水分司的缺点逐渐突显,如对地方呼应不灵,分司官员更迭频繁,与河道官员因职能辖区交错以致掣肘贻误等。为了保持运道的畅通与管理的一致,清王朝统治者应势利导,逐渐裁撤分司,将其职权就近归并于管河道,实现了管理体制上的和谐,管河道一元管理体系逐步建立。
畿辅境内设通惠河分司和永定河分司。南方运来的货物经通惠河运至京城,此处运河“俱系流沙淤浅”,夏秋时水涨,堤岸易冲决,不利漕运。为确保漕运顺利入京,清初仍设通惠河分司于通州。康熙四十年(1701年),裁通惠河分司,归通永道管理。永定河流经京南,虽筑有石堤障卫京城,但无专官修防。永定河水发时,大水散漫,畿南地区屡遭水患。康熙三十七年,康熙帝亲临指授疏导河水,修筑河堤,设浑河(永定河)南北岸分司各一员,分理河务。雍正元年(1723年),罢南岸分司,命北岸分司兼理。雍正四年,升为永定河道,总理浑河,增设局员。
直隶水道全图
雍正三年,清廷裁子牙分司,将河务划归天津道管理。雍正四年,怡亲王允祥分析了直隶地区的河道治理形势,指出专设河官的必要性,并将直隶河务规划为:直隶地区水利划分为四局,分别由天津道、永定河道、通永道及清河道四管河道负责。将永定河分司改为永定河道,至此,都水分司改道最终完成。其天津、清河两道,“既定为河道,专司河务”,两巡道原属州县之钱粮刑名事务,各归知府考成(后来有所调整)。通永道所辖州县事务,除永平外,其他无知府之州县,一应水田沟洫,仍由通永道督率经理。四管河道“钱粮虚冒,工程修废,悉归直隶总督考核。”雍正十一年,直隶又增设大顺广道,驻大名府,辖大名、顺德、广平三府,令其兼管河务,由此,直隶地区形成了五管河道分管河务的格局。
“清河道”,全称“分巡道直隶清河道”,主官为道员,别称道台,正四品,负责直隶中部治河事宜。清河道所管理的下属官员包括保定河捕同知一人,正定粮马河通判一人,分汛翼州、祁州、安州管河州判各一人,武强、隆平、宁晋兼河务知县各一人,清苑、高阳、新安、安肃管河县丞各一人,保定、任丘、唐县管河主簿各一人。
大清河水系
在清代的官职设置中,常设的事务性督抚有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顺治元年(1644年),设立河道总督,驻于山东济宁。河道总督又称总河,清朝 *** 设立的管理运河和黄河、淮河之水利疏浚防洪等事的专门官职。由于河道总督事务繁杂,在雍正八年将其一分为三,即南河总督、东河总督、北河总督,分别驻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山东济宁(一度在河南武陟)、直隶天津。期间还设置各种副总河,兼管各地河务。此时,直隶地区最终成为独立的河工治理区域,直隶地区河务官设置已经完善。乾隆五年(1740年),永定河工程已有明显成效。直隶总督孙嘉淦与南河总督高斌奏请裁撤直隶河道总督。乾隆帝准奏,命转任直隶总督的高斌兼理北河总督。乾隆十四年直隶河务由直隶总督兼理,北河总督的官缺也被正式裁撤。直隶地区河务官建置,以雍正朝为分界点,前期根据直隶地区河务实际情况,逐渐增设河务官,最终在雍正八年,直隶地区成为独立河务治理区域。乾隆朝之后,直隶地区河务官均在雍正朝河务官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清代河务官的设置逐渐细化。至乾隆初期,管河道一元体系确立起来,为河道治理提供了稳定有效的运作机构。(庞宏杰)
清河道署
历任直隶河道总督 清代河道总督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