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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各衙门编制官员收入 清朝时期州衙门有多少拿俸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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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顺是什么意思 清朝官媒:衙门等级低下的官职人员,为何还能够勒索百姓钱财?

官媒指的是旧时衙署中担任媒妁等事的妇女,即官方的婚姻介绍人。官媒最早出现在西周,清代时成为州县的常设衙役。官媒的权力很大,主要是为涉讼妇女解决婚姻问题,同时也为涉讼妇女验伤等。正是由于权力很大,一些官媒存在着严重的勒索财物、虐待涉讼妇女,或者逼迫涉讼妇女卖奸谋利的恶行。为了规范官媒的行为,清廷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是效果甚微。

官媒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有人认为是专门负责一些贵族家中流放出来的女奴婚配,和管押女犯的差役,有人认为是负责各地被官府允许的媒人,或者是负责一些在婚嫁上有困难的贫穷之家女子婚事的官方媒人。此外,还有很多种其他定义,但这些说法并不准确。

其实官媒除了传统认为的女性之外,还有很多男性。比如巴县的李茂候、张凤鸣,四川的吴元清、谢前春等人都是男性。在人数上,官媒也有着严格的要求,本人无权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关于官媒的补充与辞退,清代朝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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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四川南部的官媒吴元清曾经请辞自己官媒的身份,并推荐谢前春作为继任者:“官媒民吴元清,年七十二岁,住居关西外。为恳察辞退,以免误公事。情民充当官媒,遇公无?察本城谢前春忠朴无妄,遇事谨慎,民当推替谢前春接充。幸逢仁天荣任,明镜高悬,如沐准沾德,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吴元清得到批示:现据谢前春赴案任充,准尔辞退可也。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四日具。

谢前春具认状:谢前春,年五十二岁,住南关外。为恳准接充,承认办公事。情本城官媒原系吴元清充当,数未误公。因今夏身病,不能承办,自请三省客总公议,举民充当。但官媒一事,凡大差过境,所支各款,亦实繁多,无人速认充当。公事有谁办理?兼因公举,责无可辞。幸遇仁天荣任,明镜高悬,特具认充接当,恳祈作主,以便办公而专责任,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获得批文:准任充,着即小心办公,勿得违误干咎。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四日具。

吴源清具认充结状:官媒吴源清,今于大老爷台前为认充,以专责成事。情前廖发元充当媒保正,殆今病故,乏人应差。蒙恩批准提验,民当堂甘愿充当。每逢朝贺祭祀、应支火把以及一切差务纤夫,均归民承办。恐休离妇女,民赴案承领看守,不致违误,中间不虚。具认充结状是实。获得批文:准认充。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具认充结状 吴清源(画押)。

廖成才具认充结状:官媒廖成才,今于大老爷台前为认充结状,以专责成事。情谢前春充当官媒,因公被革,乏人应差。沐恩当堂面谕,民遵接充官媒。每逢春秋祭祀,以及朝贺火把、粘贴四门告示、遇有迎官接照、大差过境、支应纤夫,均归民承办。如有词讼讯断、休离妇女,归民赴案承领出嫁,不致违误。中间不虚,具认充结状是实。获得批文:准认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具认状民 廖成才(画押)。

以上例子表明,在四川南部地区,官媒卸任之后,继任者一般由前任推举。选拔要求主要是品行端正、行事谨慎者。另外需要年纪稍轻,于是老练的人员充当。一旦推荐的继任者获得官府批准,还需要当堂听训,签字画押,并表明必然勤恳做事的态度。如此,获得清代 *** 的同意之后,才能充当当地的官媒。

作为 *** 合法化的媒人,官媒承担着很多不同的职责,作为 *** 权力的一部分,首先官媒承担着司法职能。而这部分又包含一些细项,比如管押涉讼妇女、承办涉讼妇女的婚姻问题、检验涉讼妇女的身体状况、押解女性囚犯,另外,一些官媒还充当人口买卖的中介。

在当地官员审定案件之前,涉案妇女通常是由官媒负责管押。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巴县发生了一件官媒连同监生贩卖妇女一案。该案件由当地巡役等查货,涉案的是监生王希贤和官媒李必容、陈晚,贩卖妇女陈周氏、钟陈氏。王希贤、李必容、陈晚被当地县官下令关押,而陈周氏、钟陈氏则由官媒看管,直到查明案情原委。

乾隆五十二年五月,巴县一巡役李顺捕货了拐卖 *** 的人贩蔡新才等人,另有同伙妇女周姑没有被捉拿到案,案件尚未定结,被拐卖的妇女高姑、喻姑等也是交由当地官媒看管。乾隆五十三年九月也发生了一件妇女涉讼的案件,在案件没有了解之时,涉讼妇女也是由当地官煤看管。

官媒在受命领管涉讼妇女时,还需要办理一些手续,比如领状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乾隆四十五年,射洪县张洪富状告蒋天儒拐妇外逃,当蒋天儒被押送到县衙时,审讯后即被关押。而逃妇张陈氏则被官媒暂时管押,等候定案。官媒随即写下领状:官媒杨枝秀今于太爷台前与领状事。蚁领得射洪县外逃妇张陈氏看守,听候移解。领状是实。县官批:准领。这样之后,官媒才将张陈氏领走看管。

一般来说,涉及到被拐妇女的案件,定审后妇女常常由其丈夫或者是其他亲属领回。在此之前,涉讼妇女由官媒负责管押。乾隆六十年十月,巴县快役华林盘送徐英明婢女与夏金玉妻子杨氏的案件,和道光七年三月,巴县王刘氏状告丈夫王全顺贩卖张女、王女的案件,都是在审定之前,由官媒负责看管被拐妇女。一旦案件有了定论,即通知涉讼妇女的亲属将其领回。

另外,对于诬告、凌虐等类型的犯罪案件,涉讼妇女一般不按照《大清律例》“妇女犯罪”来执行,而是仍旧交由官媒负责看管。比如《卢乡公牍》中的郑王氏诬告他人,被交由官媒看管;《樊山政书》中的刘徽书之妻王玉莲虐待寡居侄媳,并逼迫其改嫁,对方不从之后又诬陷对方不守妇道,存在 *** 的案件,被县官查明之后,郑王氏先是被鞭笞500,之后再发给官媒看管五个月。

对于官媒负责涉讼妇女婚姻问题这一职责,有人认为官媒仅负责那些犯奸被捕,而丈夫又不肯再将其领回的妇女。其实并非如此,官媒负责的涉讼妇女范围还要更广。比如那些拐卖人口的妇女、被拐卖的妇女、有失德行的妇女、偷盗的妇女等等。

乾隆四十年四月,巴县皂头张政洪抓获拐卖 *** 为娼的妇女王秋桂。之后,王秋桂被交给官媒,并嫁给谭友鹏做妻子。乾隆四十二年,巴县买卖妇女冯氏的张俸被捕,被拐卖妇女冯氏被交给官媒,另嫁他人。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巴县王嘉栋妻子曾氏不守妇道,与王仕爵私通,王嘉栋同意将妻子交给官媒,另嫁他人。道光八年九月,巴县廖国章状告妻子杨氏不孝,经县官审定,廖国章同意与其离婚,并将妻子杨氏交给官媒卖嫁他人。之后杨氏被官媒吴林氏领走另嫁。当年九月初十日,陈洪万表示愿意娶杨氏为妻。在他出具认领状,并表态不会嫌弃杨氏,也不会将其转买他人之后,杨氏被嫁与陈洪万为妻。

官媒要讲所领涉讼妇女另嫁他人,有着严格的一套程序。乾隆四十三年巴县的一个案件就充分展示了这一套流程。当年六月,巴县“蛮妇”侯氏不愿为娼,出逃后又被衙役捕捉归案。县官审定之后,将其发给官媒嫁卖。官媒李茂候收到指令,首先出具禀状,说明罗凤翔愿意娶侯氏过门,愿出钱“二十四千”。之后官媒呈上缴状,在堂上缴清钱款,并将侯氏交给罗凤翔。最后,罗凤翔再出具领状,将侯氏领回成家。如此,一个完整的嫁卖流程才算是结束。

上述案件中提到的钱款,是罗凤翔所出的彩礼钱。这部分钱款按说应该归公入库,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比较灵活,有不同的处理办法。首先是充公,比如乾隆元年七月,赵金兰与他人通奸,勒死丈夫的案件,和乾隆五十一年三月,被诱拐妇女陈姑被“阳客”娶走的案件中,彩礼钱款都是在公堂上缴明。另一种处理办法是官媒自己用掉。比如南部县官媒廖发元就说过,自己在办理公务的时候常常需要消耗钱财,这部分彩礼钱就作为贴补,自己用掉。还有一种处理方案,就是将彩礼钱交给涉讼妇女的前夫或者是其他家属,比如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与吴银匠通奸的李氏,后来被官媒嫁卖给廖仲九,所得“七千文”彩礼钱就被判给李氏的公公杨氏领取。

为了避免中间发生财产纠纷,涉讼妇女的前夫常常需要签下“遵断择嫁文约”的文件,表示服从判定的结果,之后不会再寻衅滋事。如此,便是杜绝了后患,以免发生案件遗留问题。

此外,官媒还负责为涉讼妇女验伤,有的案件记载,官媒是独自对尸体进行检查,到清朝末年时,一般官媒是与专业的一生一起,共同验明尸体受伤情况。官媒还负责押解女犯。清朝实行逐级审核、复审犯罪情状,作为犯罪人群中的特殊群体,女性囚犯常常由官媒伴送。另外,在旧社会,经济困难时卖儿卖女是常有的事情,官媒常常充当其中的媒介。

除了以上这些司法职能之外,官媒还履行着很多其他的职能。比如需要为初生婴儿挑选乳母时,官媒常常是中间的介绍人。还有一些杂务,比如支应春秋祭祀的火把、张贴告示等,官媒也常常负责处理。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官媒作为清 *** 权力的一部分代表,其中会有一些人滥用职权。他们有的会殴打、虐待管押妇女,有的是借职务之便,向涉讼者索要财物,更严重的还会逼迫涉讼妇女卖奸,从中谋利。一些官媒甚至知法犯法,协助拐卖人口,与贩卖者分利。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也会影响当地官员对案件的判断,影响最终的结果。

官媒虽然并不算是真正的“官”,但是为了他们履行职务的方便,清 *** 也赋予他们一些权力。作为特殊的权力象征,在履行职责时很多人滥用职权,这一制度产生了很多弊病。虐待 涉讼妇女、欺诈钱财的事例,绝对不是个案,而是当时清 *** 统治下的普遍现象。

清朝衙门的待遇 清朝时期州衙门有多少拿俸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