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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收到的专票不可以抵扣 不需要抵扣的专票要不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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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专票备注栏可以不写么 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票到底需不需要认证?税务局回复来了...

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但是有些情形下,却不得抵扣!企业收到不能抵扣的专票该怎么处理?是否需要认证、勾选确认?相信人多人都很困惑。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政策明文规定了

什么情况下收到的专票不可以抵扣 不需要抵扣的专票要不要认证

这7种情形专票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 *** 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补充: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票

需不需要认证?税务局回复如下

提醒:政策没有规定,所有的专票(特别是不能抵扣的专票)必须认证,只是从实务的角度建议认证,比较赞同厦门税务的答复。

学习!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票到底

怎么入账和申报?

举个例子:纳税人当期采购一批洗衣液,取得13%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税额1.3万,该批洗衣液购买时候用途就已经定了,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属于集体福利。

一、认证抵扣的同时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理论依据来源:财会2016年22号,二、(一)、2的规定。

分录

1. 取得增值税发票报销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2. 认证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

同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申报表填写:

这种方式应该是最规范的,严格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在做,一方面因为发票经过了认证,避免了滞留票的形成,另一方面,在抵扣当期同时进行转出处理,未产生多抵扣情况。

二、认证后填入待抵扣进项税相应栏次,账务视同普通发票处理。

理论依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5号文关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分录

1. 取得增值税发票报销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2. 认证后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申报表填写:

这个其实也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取得的专票处理 *** 类似,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但是必须认证。认证之后如何填写?就可以按照这种 *** 填写。

其实这种 *** 既避免了出现滞留票,又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个人觉得挺方便的一种做法。

三、认证后不填写申报表,账务处理按照普通发票处理。

分录

1. 取得增值税发票报销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2. 认证后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申报表,不填写。

这种 *** 也能避免滞留票产生,比较简单粗暴,认证了直接不申报,当然不会出现申报比对异常的情况。

四、不认证,直接视同普通发票处理

分录

1. 取得增值税发票报销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2. 不认证

申报表也不反应这个认证的过程。

这种 *** 更粗暴,但是因为没有认证,所以会出现滞留票的风险,总体来说不推荐这种做法。

好了,以上就是目前实践中常见的处理 *** 。

我们先不管其是否有理论依据,也不管其优点和缺点。

对于上述确确实实在实践中存在的 *** ,我们来做个留言,看看你更倾向于哪一种 *** ?

说说你的思考过程,然后看看大家的思考,我们来综合学习一下

专票其他热点问题

1、专票地址开错了一个字。还能抵扣吗?

2、我公司收到了一份支付房租的专票,但是备注栏没有填写,能否有效?

该份专票属于不合规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税政之一线、国家税务总局、xiaochenshuiwu、郝老师说会计、二哥税税念、厦门税务、小陈税务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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