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陕西省A建筑公司为海南恒大海花岛项目做施工,约定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5%,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的,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结算后,恒大公司先后多次开具汇票用于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质量保证金约733万元。后因恒大公司暴雷,五张一年期商业汇票共计1480万元被拒付,汇票开具的时间间隔均为3个月。

现陕西省A建筑公司起诉恒大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对于未付工程款1480万元应从汇票开具日计算利息,还是从汇票到期日计算利息?
二、问题分析
(一)常见观点
1、承包人接受汇票支付,往往因为汇票有期限,相比口头承诺更有保障。现汇票被拒付,汇票付款期待落空,应以汇票开具日作为应付款日期,从汇票开具日起计算利息。
2、因为汇票一旦开具,发承包双方即变更了工程款应付款日期,即应以汇票到期日为应付款日期,从汇票到期之日起计算利息。
孟利峰/摄
(二)法律分析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从本案约定分析,汇票对应的工程款1480万元应付款之日为结算后两个月。承包方在付款期限届满之后,接受发包方使用一年期商业汇票付款,但是商业汇票延缓付款的一年期间,承包方并未豁免发包方迟延付款的利息。因此,迟延付款利息的支付仍应遵从合同约定予以计付,既不是从商业汇票开具日起算,也不从商业汇票到期日起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根据前述规定,在承包人按票据法追索发包人时,利息应从商业汇票到期日起计算。现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关系请求支付工程款,不应适用票据法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结合笔者上一篇文章《工程款汇票被拒付,承包人依据何种法律关系 *** ?》,当承包人选择以基础关系 *** 时,应当按合同约定,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汇票延迟付款期间仍计算利息。当承包人选择以票据关系 *** 时,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利息。
工程结算款未确定逾期利息 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