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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违约金是否纳税 违约金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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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滞纳金一般百分之几为合法 违约金是否纳税?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谓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均应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为什么要讲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我们假设价外费用不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结果是什么?纳税人一定会“筹划”加大价外费用,从而稀释增值税计税依据,所以,不论纳税人以什么名目收取,都应当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虽然也列举了“违约金”,但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收取价款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之说。所以,违约金要不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项业务行为根本就没发生增值税上的应税行为,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诸如“违约金”等就肯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彼此取消了合同,从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产生的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补偿,是依附于这一应税业务的,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经济利益的流入方不一定仅仅局限于“购买方”,还可能包括第三方。也就是说销售方取得的各种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支付的。如:发生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了一部分违约金、购买方又委托第三方支付了另外一部分违约金,销售方应就各方支付的违约金一并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经济违约金是否纳税 违约金纳税所得额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 *** 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 *** 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弃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传统表述方式。

二、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违约金。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从价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违约金是否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同样应视是否发生销售应税消费品行为,道理同增值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收取的违约金,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收到的违约金,不论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都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应当注意:如果违约金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应当一并计入存货成本,否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四、个人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 *** 所得;(九)偶然所得。违约金不属于前八项所得,但它是否属于第九项偶然所得呢?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难点在于违约金应不应该被归类为“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一般来说,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要注意个别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 *** 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 *** 后, *** 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 *** 而产生的收入。 *** 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 *** 收入,按照“财产 *** 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不需要开具发票,所收取的违约金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据即可;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则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价外费用作为销售方的销售额,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接收方也可以抵扣。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另外,对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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