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湖南张家界跳崖事件 张家界25岁男子跳崖事件

网络整理 资讯
什么是非责任伤害 张家界跳崖事件:“相约自杀者”在特定情形下的五种刑事责任形态

前言

湖南张家界跳崖事件 张家界25岁男子跳崖事件

“相约自杀”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由来已久,张家界天门山景区4人跳崖自杀事件,使得“相约自杀”的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其实,“相约自杀”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在特定的情形下,还可能会引发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形一:“相约自杀”之受托杀人

具体场景:甲和乙约定共同自杀,乙要求甲先杀死自己;甲杀死乙后,却反悔未自杀或自杀未逞。

在之一种情形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在于: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是绝对的,虽然甲杀死乙是基于乙本人的意愿,但生命权并不是乙可以承诺的对象,亦即乙承诺的事项超出了自身的可以处分的范围,不能阻却甲侵害他人生命权这一行为的违法性,甲仍然构成非法对他人生命的剥夺。

情形二:“相约自杀”之教唆杀人

具体场景:甲有自杀倾向,教唆乙一起自杀,表示自己也会自杀,但在乙自杀后,甲反悔未自杀或自杀未逞。

在第二种情形下,甲有可能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在于:教唆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有一定争论,但主张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方认为,教唆他人自杀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被教唆的对象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如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也有处罚的必要性,同时教唆者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符合我国刑法中有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情形三:“相约自杀”之帮助杀人

具体场景:甲和乙约定共同自杀,甲为乙提供了专门用于自杀的工具,结果乙自杀后,甲反悔未自杀或自杀未逞。

在第三种情形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在于:甲在明知乙意图自杀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了自杀的工具,为乙的的自杀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客观上也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乙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杀,甲的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情形四:“相约自杀”之无为杀人

具体场景:甲和乙约定共同自杀,乙作出自杀行为后,未立即身亡;甲因反悔放弃自杀,但未对乙开展积极救助,乙最终身亡。

在第四种情形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在于:甲虽然对乙没有教唆、帮助自杀等行为,但甲和乙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加强了乙自杀的意图和决心;甲在放弃自杀后,负有因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而引起的特定的救助义务;甲因“见死不救”,根据其主观心态,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情形五:“相约自杀”之分别自杀

具体场景:甲和乙产生轻生念头后,约定共同自杀,并各自完成自杀行为,乙因自杀当场死亡,甲反悔未自杀或自杀未逞。

在第五情形下,甲不构成犯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在于:在双方两人均有放弃生命而相约共同自杀的情况下,甲方如未对乙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有自杀的意愿,而没有剥夺乙生命的意图,不应对乙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生命是那么珍贵,每一个人都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也应该善待他人的生命。轻生会给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也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相约自杀”固不可取,即使没有任何刑事责任,其行为也不应得到提倡。有的“相约自杀者”在最后时刻幡然悔悟,放弃了自杀,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已经无法挽回,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在世的“相约自杀者”还有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张家界一家5口坠崖最新进展 张家界25岁男子跳崖事件